《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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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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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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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和代理
经济法的实施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的登记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重整
第九节
和解
第十节
破产清算
第十一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中介机构
第六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具体合同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经济法总论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 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
各种规范性文 件之中。
二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
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
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其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经济法律
规范、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三 个条件。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
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 象,通常划分为事件和
行为两类。
三是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 力的合法行
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其发生法律效力必然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实 质有效要件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 会公共利
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
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
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必须 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在无权代理的情况
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代理人应承担民事 责任。
四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使 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
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即承担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三种。 经济纠纷的有效解决,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解决经济纠纷
的主要途径有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由仲裁机构 依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仲裁协议和仲裁法进行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行政复议适用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行政
纠纷,是由行 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经济纠纷所涉
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 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
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
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管辖和
时效的限制。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的魏 玛共和国
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德国出版了
很多 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这时经济法概念才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 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
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 展中出现的垄断、市场失灵和经
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
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 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 系。这里
所说的“干预”,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 ,对社会
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管理、调节和监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
(< br>1
)市场主体凋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
自身运行 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
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
3
)宏 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 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
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4
)社会分配 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
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
的作用。这里所称法 律部门,也称部门法,一般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的调
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 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
同社会关系,即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
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经济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
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
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 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 法律纳税的义
务”,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
力仅次于宪法,是经 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
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 成部分。经济法律例如:《会计法》、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政府采购法》、
《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
人所得税法》、《价 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
法》等等。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 务
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
方性法规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
规,并在经济 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
要渊源。经济行政法规例如: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暂行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 倾销条例》、《反补贴
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等。地方性法规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在此不予列举。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 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 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部 门规章例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 br>《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地方政府规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在此不予列举。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
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某些规
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
域 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
变通规定。特别行政区的 法是指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
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 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 特别行政区
的法,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或特别行政区。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等等 。
(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 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
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 生效后,对我国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也是经济法
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 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
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 之间
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
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
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具有法律关系性 质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
畴。它的特定性表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 人的意志。
(
2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 规范是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是依相应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没
有经济 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在经济
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不享有 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不承担经济法律规定以外
的义务。(
3
)经济法律关系是主 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 的目的也是依靠确认权利
义务来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权利义务关系, 所
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 br>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实质上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
的保护,以使其 能够切实地付诸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 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
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 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
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 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
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双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既享受经济权利又承 担经
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享受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体现在经济法中,也
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
)
法 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
经济法生活实行管理或接 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
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
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 可、备案
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
的纳 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实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
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 ,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
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例 如,根据我国有关承包和租
赁的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 某些
干预职权。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和干预方的资格即是由政府授权取得的。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根据主体经
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
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经济决策主体是指 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
享有经济决策权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宏观经济决策者的国家 机关和作为
微观经济决策者的企业等。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
在 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
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实施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
经济法律关系中为实现决策和管理主体所确立的 目标和任务以及自身的需要,具体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实 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 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
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 济
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
管理主体出 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
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 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
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 构组成。在某些情况
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 br>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
权,作为股东投资 设立企业等。
2
.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 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 作为经济管
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
中 主要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中
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 司及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此
外,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 主体和管理主体。企业内部组织,
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 在一定条件
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
责 任制合同,而将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外部化时;或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
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时, 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3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
事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 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 济法律关系。
4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 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
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 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
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当前,一些社会团体作为“第三部门 ”参加经济法律
关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功
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5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工商 业经营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
式。他们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 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6
.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
收、工商 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 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联结经济法主体之 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
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 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极其广泛的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逐渐由以直
接管理为主 ,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也呈现出扩大的趋
势。经济权利主要有:
(
1
)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 的
权利。
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性质。在 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
及 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两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经济职权包括规划、决策 、审核、确认、批准、许可、指挥、协调、命令、执行、
免除、撤销、监督、检查、处罚等权责。
(
2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
自主权 利。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所有
权人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其 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四项权
能,一是占有权,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能;二是使用 权,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
途加以利用的权能;三是收益权,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能;四是处分 权,
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
权能可以 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
式。其他物 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
础上产生的,其他物权人对物享有 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
3
)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 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
中所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 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亦可理解为企业或公司法
人对企业或公司财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确立法人财产权 ,对于明确我国国有企业
或公司中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管理者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具有重要 经
济和法律意义。
(
4
)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 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
5
)知识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
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 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
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
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
)义务 主体只承担法定
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
3
)义务主体 如不依法履
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在经济 法律关系中,一个经济法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必定以其他经济法主体
负有一定义务为前提,没有对应的义 务主体时,权利主体的权利便没有保障,是不
可能实现的。同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对等性,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
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 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
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根据我国经
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
.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 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
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 固定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只 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从法律
角度物可以作多种划分, 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
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2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 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
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经 济管理行为是
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例如,经济决策行为、
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
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 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
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劳务 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
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的经济行为,
仅指具有法律意义,即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
.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为精神 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
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 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
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 ,但
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
商标、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道德产
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 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经济信息是指反 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
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的总称。
【例
1
—
1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 双方
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
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
了经济法律关系
?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
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
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
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 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该项生产义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 务的成果是
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
容 。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 体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 在一定
的经济法律事实实现后,才能使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
和消灭 。据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
定,不能 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两类:
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一起经济法律关 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
件,如自然 灾害;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
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 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
行,因人的死亡导致劳务关系终止等。
【例
1
—
2
】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 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
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 br>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请指出引起双方 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科研单 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 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2
.行为
行为是指以 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
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 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这两种行为
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的。
【例
1
—
3
】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 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
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 议
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
法律关系终 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 ,由于乙单位未
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
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 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
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 起
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
险赔偿关系 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
立。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 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
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
.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方 面表明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
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目的为出发点和
归宿的。法律行为的目的性,是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 的基本依据。
2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
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 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例如
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仅有内心 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则不构成意
思表示,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如果不是其内 心的真实意
思,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能成立。
3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 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
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 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但不会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为 不是法律
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指导行为人树立正确的行为
模式 ,明确何种行为是可为或不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
秩序的目的。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
律意义。
1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 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单方
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 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
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
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正确认定法
律 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
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 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这里所称的对待给
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有偿法律 行为是指当事人相互
之间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 br>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
委托、借用等。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
后果的承担。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 的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
的法律责任要重。
3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要式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 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
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
可成立的法律 行为。区分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对于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意
义,同时,法律 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
动,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 凭证,从而起到稳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而进行的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
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 指从属于其他法律
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
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种分
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 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
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 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
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 法律行为效力的
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 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例
1
—
4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出租人,乙
公司为 承租人。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物名称、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租金支
付期限和方式等必备条款,并 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甲公司所有。在融资租赁
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将租赁物赠与了乙公司。请指出 上述法律行为中,属于有偿法
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分别是哪个?
【解析】根据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
为的概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和要式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是无偿法律行 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 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
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 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
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已成立的
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 行为,才能产生
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 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
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 用的,
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 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
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
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
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 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
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 求,对方
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
的默 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
能进行民事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
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
行为能力人,即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
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
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活动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公 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
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 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
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 其存
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 个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能
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行
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首先要有权利资格,然后才谈得上是否
能够通 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来加以实现。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
统一的,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公民来说,有
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 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
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
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
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
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 生法律上
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则只有在
存在 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
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
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
3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法律行为 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
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 用
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
指法律行为 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 人的利益。
【例
1
—
5
】张某年龄为
17
周岁,其父母均因生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维
持家计,他在亲属和社会资助下独自经营一 家日用品店,由于张某经营有方,日用
品店生意良好。请问张某为经营日用品店而进行的日用品买卖行为 是否有效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6
周岁以上不满
1 8
周岁的 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某具有相应
的 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为经营日用品店而进行的日用品买卖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共利益,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 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
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民事法 律行为可以
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
可 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
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 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
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
实,已发生 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
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 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
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 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
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 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 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
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 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
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 月某日,也可以
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行为。无效民事 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
民事行为违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 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
事行为, 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
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 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 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
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 br>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
人之危是指一方 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
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利益的。(
5
)违 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
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
1
—
6
】王某的妻子半夜临产需送医院,由于夜深及王某家居住较偏僻而租不到车。正巧丁某开车路过,见状后提出以王某支付每公里
1 00
元车费为条
件,将王某及其妻子送至医院。王某无奈只好答应。请分析说明王某与丁某之间的
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丁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即乘
王某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
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根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
2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
律后果:(
1< br>)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
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 失的一方。(
2
)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 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
人。(
4
)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 社会利益,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 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在该
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 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
销为条件。(
2
)该行为的撤销应 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
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
)撤销 权对权利的行使拥有控制权,其可以撤销其
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 于消灭。(
4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 起超过
1
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
)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
行为开始时无效。
2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
)行为人对 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 量等的错误认识,使
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
)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
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 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 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
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的,则
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
撤销后 ,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
1
—
7
】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在同事李
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 以
200
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
至
800
元, 但未告知李某。李某并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
格后,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 卖的民事行为。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变
更,并说明理由。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在本案中,赵某利用熟悉邮票市场价格的
优势及李某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邮票 买卖行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
有偿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
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变
更。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
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
律行为的人;被代理< br>
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
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
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 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这 是
因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而非归属于代理人。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
以自己的名 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
处分财产的行为。(
2< br>)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
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进行判断,并直
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代理目的。非独立进行意思 表示的行为,不属于
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果直接归属于被
代理人。虽然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
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行为直接取得利益,因此其产生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 代理人承担。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
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 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
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
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 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 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委 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
2
.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
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
.指定代理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
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 为
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四)代理权的行使
1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
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 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
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 周到,不得与他
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 权的情形有:(
1
)代理人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
活动;(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 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 无效行为,给被代
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
1
—
8
】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
购一批专用设备, 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 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
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 司代理签订采购合
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
【解析】乙公司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乙
公司和中 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权时,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 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滥用代理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 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
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 人和
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
种形式: (
1
)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
)代
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 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 的除外:
(
1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
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
给被代理人造 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
)无权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客 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
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 称为“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
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 的相对人,从而保
障交易秩序和安全。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
绍信、空白合同文 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 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
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
同为无效民事行为 ,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例
1< br>—
9
】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
面料。该 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
绣花面料 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要的面
料,便代甲公司签订合同一并购买 了一部分。甲公司知道上述情况后,并未提出异
议。请根据有关代理权的法律规定,对该子公司代为购买 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进行
评价,并说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
【解析】该子公司代甲公司购买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
代理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民事 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
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是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知道他 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委托授权只是购买真丝印 花面
料,并未委托其购买真丝绣花面料,因此,该子公司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属于
无权代理 。但由于甲公司知道有关情况后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视为其同
意,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 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 br>5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的法定情形有:(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
能力;(
2
)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
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之间 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实现的活
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的实施将经济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经济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经济义
务得以切实履行,经 济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