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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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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发(作者:江南在线)

最新财税政策解读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14
〕
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
201 4
〕
45
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 清
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
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 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
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 ,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 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
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打破地方保护
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 收入
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
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 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 十八
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
方保护和不正 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
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
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
政策都要纳 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
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 政支出优惠政策。



2.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 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
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 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
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 关信
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 )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
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
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


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
国务 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
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 业规定财政优惠
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 出
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
出 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
电价水价优惠、 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
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 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
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
“
一事一议
”
形
式的请示、报 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
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 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
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
2015
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 本省(区、市)和本部
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 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
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 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
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 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
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 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
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 政策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 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
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 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
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 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进行监督。



(四)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
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
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 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
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
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 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
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
报告国务院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
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 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 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 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
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 加大对城乡低收入
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 门网站、广播电
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 好
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
抓好、抓出成效。





























国务院





























2014
年
11
月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
A
类,
2014年版)》的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3
号

为贯 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
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
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施行,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
(国
税发〔
2008
〕
1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10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br>2011
年第
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br>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148< br>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U
盘拷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U
盘拷贝)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1
月
3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4
号


2014.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
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 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
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 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
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
20
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
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 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
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 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 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
调整。



二、纳税人在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
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
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
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
5
个百分
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税总函
[2014]78
号
2014-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单位关于税徽标识样式的请示,提及目前有多种标识版本并存,给基层单
位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为了统一税务标识形象,推进窗口单位标准化建
设,经研究,现 明确如下:




一、税徽样式



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8]29
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除税徽外,各地应用较多的税务标识为网站标识,在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网上
税 务局、网上办税厅等广泛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
(试行)
〉
的通知》
(国税发
[2010]105
号)
中明确该标识为网站 标识,
由新式税服帽徽和
“中
国税务”组合而成。此外,部分税务机关还采用了新式税 服的肩章、领花作为税务标识,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 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7]63
号)第八条规定,该肩章、领花为税务 服装的税务标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标识均带有显著税务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但
当特定用途下 要求使用税徽时,如办税服务厅标识,则必须使用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 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密切协商,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类别统一标识的使用样式,方
便为纳税人开展办税指引 、宣传咨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等各项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标识时遇 到的问题,涉及税务网站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办
公厅;涉及税务服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 务总局财务司;涉及办税服务厅等标识的,要
及时请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
QFII< br>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
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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