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政策汇总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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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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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园区开发商:
序号
1
2
3
税费科目
人防费
城市建设配
套费
契税等
减免政策
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后的工业厂房及辅
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实行先征后返,
取得
《标 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后,
市、
区县
(自
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 开发业主
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
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
(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
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第一次交易出售时 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
月全额返还;
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 房所获取的租金收
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4
5
6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企业所得税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
15%
的优惠政策
政府对入园企业:
(北京中关村为例)
一、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企业所得税: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根据《科技部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
15%
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
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 术人员的奖励,
技术人员一次缴纳
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最
长不得超过
5
年。
二、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地方各税:
1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 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
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 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其中与原
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
对其承
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与原事业单位
30%
以上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原事业单 位
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
2010
年
4
月< br>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个人所得税:
1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
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
个 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
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3
、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
吸引高级人 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
资金来源于市财政、
用于各类高级人才 、
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
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免
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
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3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
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
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
2
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br>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可
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
者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
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 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br>可以采取双倍余
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
、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1
、对单 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
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注册在北京
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技能环保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1
、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 要原材料,
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不得低于《目录》
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2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
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
、企业购置用于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 购置并
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