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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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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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音乐节-婚庆习俗
1
、
与土地有关的农村合法权益
1
种粮直补
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 林、公益林管护
行为的,其相应的补贴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
受。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 人(户)
;各
镇(街)
、村(社)负责组织分配和落实到人(户)
。
2
农资综合补贴
3
良种补贴
4
退耕还林补助
区林业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
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人< br>(户)
;
各镇
(街)
、
村
(社)
负责组织分 配和落实到人
(户)
。
5
公益林管护补助
6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
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 br>区农委、区财
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补贴资金,确保 资金及时到人(户)
;各镇(街)
、村(社)
负责组织分配和落实到人(户)
。
7
征地补偿收益权
转户居民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
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 br>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
利。
区国土房管 局、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
落地;各镇(街)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8
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
保留农村
宅基地及建(构) 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
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区国土房管局、
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
、村
(社) 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9
政策性农业保险
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行为,符合参保
政策的
,
可继续享受。
< br>区农委、
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
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
、村(社)切 实配合政策落实。
2
、与农民身份有关的合法权益
1
家电下乡补贴
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摩托车
下乡产品补贴政策。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负责严格执行补
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镇
(街)、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
摩托车下乡补贴
3
农村生育政策
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
民,继续执行原户籍 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已享受
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
年起,在
5
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
策。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
镇(街)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
4
农村四级以下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五年过渡
期内保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
确保政策落 地;
各镇(街)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合补贴参合资金政
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
策,确保政策落地 ;各镇(街)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
实。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区人
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各镇(街)
、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7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执行农村征收标
准,过渡期后执行城镇征收标准。
区人 口计生委负责严格
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
、村(社)切实配合
政策落实 。
8
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
留。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
镇(街)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 落实。
9
农村籍党龄
40
年以上老党员补助
在享受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前继续保留。
区委组织部负责严格执行政策 ,确
保政策落地;各镇(街)
、村(社)负责分配和落实补助到
人。
10
村级干部离任生活补助
继续保留。
区委组织部负
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 )
、村(社)负
责分配和落实补助到人。
11
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
3
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
3
年后按城
镇应征 青年标准执行。
区武装部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
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br>、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2
农转城人员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
农转城人
员应征入伍后,服义 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
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区民政 局负责严格执行政
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
落实。< br>
13
殡葬政策
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
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严
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
配 合政策落实。
14
农村遗属抚恤金
属民政抚恤补助农村遗属,
转户可
自动转为按城镇遗属抚恤执行。
< br>区民政局负责严格执行政
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5
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继续保留。
区教委负< br>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
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6
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
农村籍贫
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
生资助。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
(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
17
转户学生照顾政策
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
少数民族
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 受高
考当年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
保政策 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8
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 庭
经济困难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在原户籍所在地教 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进行办理。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
确保政策落地;
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19
独生女高考照顾政策
独生女转户后五年内仍为独
生女,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区教委、区
人口计生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
确保政策落地;
各镇
(街道)
、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0
司法考试放宽政策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
25
个
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区司法局负责严格
执行政策,确保 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
合扶助政策落实。
21
集体组织资产分配权利
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 ,
继
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
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 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
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
权 。
区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
道)
、村(社 )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2
农民新村、
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巴渝新居建设补助
在
退出土地之前继续享受。
区城乡建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
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3
农村沼气国债项目
在退出土地之前继续保留。
区
农委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各镇(街道)
、村
(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4
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
年内
购买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
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区地税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
保政策落地;各镇 (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5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已进入企业工作的
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 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参照被征
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财政
补贴。
自转户之日起,
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区
水务局、区移民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各镇
(街道)
、村(社)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
宅基地退出补偿
26
退出宅基地补偿参保政策
放宽退地农转城人员 养
老保险办理条件,对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整户退出宅基
地的转户居民,在签订宅基地退出 补偿协议、按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费后即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
遇。
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
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27
退出夹心房、
连体房补偿政策
将转户居民自愿退出
的夹心房 、连体房纳入全市周转金补偿范围,对暂时不能复
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先按地票价款进行托底补偿,并 对不
能复垦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优化配置。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
严格执 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
实配合政策落实。
28
将转户居民全面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按先转户 、
先申
请、先登记的原则,将转户居民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
围。
< br>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
镇(街道)
、村(居)切实配合政策 落实。
29
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教育待遇
转户居民子女按
照“划片招生、就近 入学”的原则入学,并享受城镇居民同
等的教育政策。
区教委负责严格执行政 策,
确保政策落地;
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30
享受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农民工转户后,
用人
单位要及时为转户农民工办理、完善相应的城镇职工各项社
会保 险手续。
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
监督政策的贯彻实施;各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
落地;各镇(街道)
、村(居)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31
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 br>将转户人员纳入就业政策
扶持范围,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提供
小额 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积极促进转户居民以创业带动就
业。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
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32
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转户后,
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困
难居民纳 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
保。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 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
地;各镇(街道)
、村(社)切实配合政策落实。
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一、在江津主城区的转户条件(包括几江、德感 、双福)
。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
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 计纳税
5
万元或一年纳税
2
万
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
其他镇(街)的转户条件。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
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
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
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农民工及其新生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
母)
。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
2010
年
8
月
1
日以后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
未满
10
周年的士官。
(七)自愿退出宅基地整户需办理参加征占地养老保险人员
转为城镇居民。
三、转户居民一次性穿上了城镇就业、社保、教育、医疗、
住房等五件衣服。
(一)转户后可保留的权益:
1
.
转户后可以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并保留其
在以后整 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
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包括人员安置费和土地 补
偿费等)
。
2.
转户后未 退出承包地的,
核发
《农村经营权户籍证》
,
与
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 政策予以保留,包括种粮直补、良种补
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和汽摩下乡补贴等政策;继续保留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地的,
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 村集体经济组
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转户居民自转户之日起可办理(凡 属历年征(占)用地、宅
基地置换人员农转非人员不再核发)
《农村经营权户籍证》
。
所需的申报资料:
(
1
)
《转户居民保留农村经营权户籍审批
表》
;
(
2
)转户居民的户口薄或户口证明和转户确认书复印
件;
(
3
)由各镇街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转户居民
家庭《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证登记证》复印件。
3.
农村的林地使用权予以长期保留。
4.
未享受城镇 社会保障(指城镇低保、征占地或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
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享
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 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当年起,给予
5
年的过渡期。村级干部离任生活补助继续保留。
5.
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的录取照顾< br>政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的录取照
顾政策;农村独生女转户后,
5
年内仍为独生女的,可享受
高考当年的录取照顾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农村籍贫困
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当年贫困学生 资助政策。
(二、
)转户后可获得的好处:
1.
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可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
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 相应补偿。
2.
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可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农
房的补偿。
3.
住房保障:将自愿转户的居民和农民工按规定全面纳入公
租房申请范围 。同时,还可按政策申请购买公租房。允许转
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在巴渝新居聚居点购买巴渝新居房< br>屋,并享受农村居民宅基地复垦置换购巴渝新居相应优惠政
策待遇
4.
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
工伤、生育保险的总称 )
: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可选择参加退地农转
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老年人每月可领取至少
500
元养
老金。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
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原 参加农
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 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原 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 为农
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
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 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
月发放, 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
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 执
行。各用工单位凡使用农民工的,在农民工自愿转户后,都
要及时主动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 险手续。切实保障转户居
民的平等就业权。对因转户而辞退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人力
社保部门要 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5.
医疗保险:转户居民可自 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其他人员参保的需扣费成功的
13
个
月才能享受待遇)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
保障待遇。
6.
教育保障:
转户居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按
“划片招生,
就近 入学”的原则就读城镇义务教育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
学生同等待遇,免收择校费。
7.
就业:劳动年龄段登记失业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
培训,自主创业可享受创 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
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促进就业帮扶(再就业小额担保贷
款、 社保补贴等)政策。
8.
社会援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申请 享受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转户居民权益保障。对生活困难转
户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在转户后
3
个月内将符合条件
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享受城市 低保待遇前继
续保留原农村低保待遇。
9.
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
3
年内购买建
筑面积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 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
房的,免征契税。
四、转户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
、
必备材料。
1
.入户申请书(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规范的转户 申请表,
由申请人填写)
;
2
.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 簿(是指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颁发的登记簿,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居民身份证。
(二)
、
其他证明材料。
1
.务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其他用工证明)
;
< br>2
.
经商证明
(指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协会提供的证明)
;
3
.房产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遗
失的凭房管 部门的证明材料)
;
4
.住房证明(居住公租房、廉租房,由房管部门出具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