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史料-中国法制史8
儿童卫生保健知识-
《中国法制史》史料
8
——
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
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
(一)文献史料
1
.关于明太祖重典治吏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
,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
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
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
不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
下。及十八年《大诰》
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
三《诰》所列
凌迟、
枭示、
种诛者,<
/p>
无虑千百,
弃市以下万数。
贵溪儒士夏伯
启叔侄断指不仕,
苏州人才姚润、
王谟被征不至,
皆诛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
设也
。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
人。幸不死还
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
诛首。郭桓者,户部侍
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
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
,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
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
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
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
,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
生奸扰吾民,
今后有如此者,
p>
遇赦不宥。
”先是,
十五年空印事发。
p>
每岁布政司、
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
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
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
人郑士利上书讼
其冤,复杖戍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
四万。
节选自《明史·志第七十·刑法二》
凡奸邪进谗言,
< br>左使杀人者,
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
巧言谏免,
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
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
,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
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
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
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
与一官,或赏银二
千两。
节选自《大明律·吏律·奸党》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
若有上言
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即是奸党,
务要
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
坐。
节选自《大明律·吏律·上言大臣德政》
2
.律、诰等法律渊源
始,太
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
正,至三十年,始申画
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
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
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
,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初诏
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
晓晰者,罚有差。庶几人知律
意。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至如
律有取自上裁、临时
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
文者设,非
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
案
如山积,而旨从中下,从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
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厂竖姓名,传不备载,列之于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
即议律令。
吴元年冬十月,
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
参知政事杨宪、
傅瓛,
御史中丞刘基,
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
谕之曰: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
因缘为奸,
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
目
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
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
律二百八十五条。
又恐
小民不能周知,
命大理卿周桢等取
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
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
其义,
颁之郡
县,
名曰
《律令直解》
。
太祖览其书而喜曰:
“吾民可以寡过矣。
”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
官禁
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部尚
书刘惟谦详定
《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
濂为表以进,
曰:
“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
明年二月书
成。
篇目一准于唐:
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
,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
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
,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
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
条,合六百有六条,
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
律条犹有未
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
书
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
编类颁行,
俾中外知所遵守。
”遂命翰林院同
刑部官,
取比年所增者,
以类附入。
改
《名例律》冠于篇首。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
采辑官民过
犯,条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
经
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
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
颁学宫以课士,
里置塾师教之。
囚有
< br>《大诰》
者,
罪减等。
于时,<
/p>
天下有讲读
《大
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
人,并赐钞遣还。自《律》、《诰》出,而《大诰》所
载诸峻令未尝轻用。其后罪人率援
《大诰》以减等,亦不复论其有无矣。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
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
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
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为证,
请于上而后行焉。凡
违令者罪笞,特旨临时决罪,不著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司辄引比
律,致罪有
轻重者,以故入论。罪无正条,则引律比附,定拟罪名,达部议定奏闻。若辄
断
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
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
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朕
前所改定,皇祖已命施行。然
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夫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
,不若以礼。其谕天
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成祖诏法司问囚
,一依《大
明律》拟议,毋妄引榜文条例为深文。永乐元年,定诬告法。成化元年,又令
谳
囚者一依正律,尽革所有条例。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言:“《大明律》后,
有《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所起。如《兵律》多支廪给,《刑律》骂制使
及骂本管长官条,
皆轻重失伦。
流传四方,
有误官守。
乞追板焚毁。
”命即焚之,
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十八年,定挟诈得财罪例。
弘治中
,去定律时已百年,用法者日弛。五年,刑部尚书彭韶等以鸿胪少
卿李鐩请,
删定
《问刑条例》
。
至十
三年,
刑官复上言:
“洪武末,
定
p>
《大明律》
,
后又申明
《大诰》
,
有罪减等,
累朝遵用。
其法外遗奸,
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
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于是下尚书
白昂等会
九卿议,
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
帝摘其中六
事,
令
再议以闻。九卿执奏,乃不果改。然自是以后,律例并行
而网亦少密。
节选自《明史·志第六十九·刑法一》
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
,闵生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
为民造福。当是时,君臣同心,志同一气,所以
感皇天后土之监,海岳效灵,由
是雨阳时若,五谷丰登,家给人足。斯君臣之逝,遐且久
矣,育民之功,载诸方
册,犹如见存。君子读诵至斯,陡然情怀感激,仰慕于千万古之下
,恨不目击耳
闻,乐此升平,以为庆幸。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年之
治,
华风沦没,彝道倾颓。学者以经书专记熟为奇,其持心操节必格神人之道,略不
p>
究衷。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
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为,覆身灭姓,见存者曾几人而格非。呜呼!
果朕不才而至是欤?抑前代污染而有此欤?然况由人心不古,
致使而然。
今将害
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脏贪,酷虐吾民者,
窃其原而
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
《御制大诰序》
3
.关于宰相废置及通政使司的设立
明官制
,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自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
政归六部,
以尚书任天下事,
侍郎贰之。
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
问,
帝方自操威柄,
学士鲜所参决。其纠劾则责之都察院,章奏
则达之通政司,平反则参之大理寺,
是亦汉九卿之遗意也。
分大
都督府为五,
而征调隶于兵部。
外设都、
布、
按三司,
分隶兵刑钱谷,
其考核
则听于府部。
是时吏、
户、
兵三部之权
为重。
迨仁、
宣朝,
大学士以太子经师
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而宣宗内柄无大小,悉下大学士杨
士奇等参可否。虽吏部蹇义
、户部夏原吉时召见,得预各部事,然希阔不敌士奇
等亲。
自是
内阁权日重,
即有一二吏、
兵之长与执持是非,
辄以败。
至世宗中叶,
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
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
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
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
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
不能救。
节选自《明史·志第四十八·职官一》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
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
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
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
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
,有事关机密重大者,
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
文用“日照之
记”、
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
凡在外之题本、
奏本,
在京之奏本,
并受之,
于早朝汇而进之。
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
p>
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
有机密则不
时入
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
给繇人员,月
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
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
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
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
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
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
驳正者勿阿随,
当敷陈者毋隐蔽,
当引见者毋留难。
”十二年,
拨承敕监给事中、
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
通政卿,通政参议
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
二年,置
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选事。万历九年革。
节选自《明史·志第四十九·职官二》
4
.关于户口和田制
太祖籍
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
民。
< br>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
及郊祀,
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
/p>
荐之天,
祭毕而藏之。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
编赋役黄册,
以一百十户为一里,
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
馀百
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后以丁粮
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
册,
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
p>
如民科,
无田者亦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
其册,
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册凡四:
一上户部,
其三则布政司、
府、
县各存
一焉。
上户部者,
册面黄纸,
故谓之黄
册。
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
p>
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
厥后有还官
田,
没官田,
断入官田,
学田,
皇庄,
牧马草场,
城墟苜蓿地,
牲地,
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
,百官职
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馀为民田。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
核浙西田亩
,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
田产寄他户,谓之铁
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
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
,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
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诏天下
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
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
,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
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
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
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又以
中原田多芜,
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
,计
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
p>
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馀万。官给牛及农
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
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
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於农,其法最
善。又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乃下
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洪武
三年,中书省请税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书省
言:“河南、山东、
北平、
陕西、
山西
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
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
自备者十税三。<
/p>
”
诏且勿徵,三年后亩收租一斗。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尔言:
“宁夏境内及四
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从之。
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
/p>
阳。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节选自《明史·志第五十三·食货一》
5
.关于赋役
赋役之
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
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
,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
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
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
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
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
粮,
凡二等。
夏税无过八月,
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
/p>
曰未成丁,
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
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
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
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
非时曰杂役,
皆有力役,
有雇役。
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
事产厚薄,
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
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
弘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曰
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绵
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
,曰人丁丝折绢,曰
改科绢,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
租钞,曰税
钞,曰原额小绢,曰币帛绢,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秋粮曰米,曰租钞
,
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曰租粗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
牛租米谷,
曰地亩棉花绒,
曰枣子易米,
p>
曰枣株课米,
曰课程苎麻折米,
曰棉布,<
/p>
曰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
次之。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
及川、广、云、贵,馀各视其地产。
武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
、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
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
一疋,折米六斗,麦七斗。麻
布一疋,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
粟者听。十七年,云
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於是谓米麦为本色,
而诸折纳税
粮者,谓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储存粮,二年外并收
折
色,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粟。三十年谕户部曰:“行人高稹言,陕
西困逋赋。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
及金、银等物,著为令。”於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
一两,二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
二斗。
帝曰:“折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赋重若此,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
哉。金、银每两
折米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馀从所议。”
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
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
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
。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
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
官为佥募。力差
,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
耗。凡额办、派办、京库
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
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
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
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节选自《明史· 志第五十四·食货二》
6
.盐法、茶法
煮海之
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
二十取一,
以资军饷。
既而倍征之,
用胡深言,
复初制。
丙午岁,
始置两淮盐官。
吴元年置两浙。
洪武初,
诸产盐地次第设官。
都转运盐使司六:
曰两淮,
曰两浙,
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
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
课司
一。
有明盐法,莫善於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
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
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
充。”帝从
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
为军储。盐法边计,
相辅而行。
初,太祖令商人於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
百,不及引
曰畸零,别置由帖给之。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验所,
称
较茶引不相当,
即为私茶。
凡犯私茶
者,
与私盐同罪。
私茶出境,
与关隘不
讥者,
并论死。后又定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照茶六十<
/p>
斤。既,又令纳钞,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
洪武初
,定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三十取一。四年,户部言:“陕西
汉中、金州、石泉、汉
阴、平利、西乡诸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
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
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
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
无主茶园,
令军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马。”从之。於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
,
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
四川一百万斤。
设茶马司於秦、
洮、
河、
雅渚州,<
/p>
自碉门、
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馀里。山后归德诸
州,西方诸部落,无不
以马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