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考试资料全
所谓大学-
•
•
•
•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儿童
1
.
广义
<
/p>
指在智力条件、语言肢体行为、情绪表达,与感官等多方面表现尤为特殊的儿童。
特殊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囊括了落后和超前于正常儿童发展,以及有轻
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
•
•
2.
狭义
指
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上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
是我们日常所说的
“
缺陷儿童”
和
“障
碍儿童”。
•
特殊教育
(
special educ
ation
):是根据
特殊儿童
的身心
特点和
教育
需要,采
用一般或特殊的<
/p>
教学方法
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
受教育
者
的潜能,使他们增长
知
识
,获得
技能
,拥有良好
品
德
,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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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特殊教育学
则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内在规律的科学
。
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
1
、对特殊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
2
、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发现。
3
、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的发掘
4
、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的发挥
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
(一)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
(二)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儿童实行因材施教
(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
特殊教育的对象
:
是
有<
/p>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儿
童
(
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或特殊儿童(
exceptional
children
)。
特殊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残疾儿童:
•
•
•
第一类是残疾儿童,其中包括盲、
聋等感官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病残和多
重残疾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
/p>
第二类是问题儿童,包括学习问题、行为问题、情绪问题等不同
类型的问题;
第三类是超常儿童,包括有超常智力、能力和资
赋优异的天才儿童。
第二节
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
•
•
•
(一)
感官残疾儿童
(二)
肢体残疾儿童
(三)
语言残疾儿童
(四)
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五)智力障碍儿童
1990
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将残疾人分为八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它残疾
二、问题儿童
•
•
(一)学习障碍儿童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
(三)情绪障碍儿童(四)自闭症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
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
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
殊才能。
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
2
.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p>
(
1
)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
1760
年,法国人
莱佩
(Cha
rles Michel de I’Epée 1712
一
1
789
)在巴黎创办了第一
所聋校,公开招收聋哑学生,为世界
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序幕。
1784
年,法国人
霍维
(Va Lentin Haüy 1745
-
1822
)在巴黎建立了第一所盲校,该校
< br>采用了凸字触摸盲文教学法来进行教学。
1834
p>
年,这种凸字教学法经过
布莱尔
(
Louis Braille 1809
-
18
52
)的改进,成为点字
触摸文字,从而大大地推动了盲教育的
发展。
智障儿童的教育起源于
179
9
年
.
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加劳德特(
Thomas
Hopkins Gallaudet
,
1787-1869<
/p>
)在法国学习了聋教育的方法。当
他返回美国时,
同行的还有一位来自法国的聋人教师克拉克
(
Laur
ent Clerc
,
1785-1869
)
。
1817
< br>年,加劳德特和克拉克共同建立了美国第一所聋校(现美国聋校:
America
n School
for the Deaf
),这也是美国
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该校的教学中,加劳德特和克拉克采
用法国的手语教学方法进行
教学。
1829
年,豪威(
Samuel
Gridley Howe
,
1801-1876
)建立了美国的第一所盲校(现帕
金斯盲校:
Per
kins School for the Blind
)。随后,美国寄宿制盲校有了
快速的发展。帕
金斯盲校建立之初,
只招收全盲学生,
后来逐渐开始招收有残余视力的学生。
寄宿制盲校的
模式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初。
1913
年,在波士顿出现了
第一个为有残余视力的学生开办的
特殊班。
< br>美国的智力障碍儿童教育开始于
1839
年,
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帕金斯盲校的那些伴有智力
障碍的盲童进行教育训练。
1948
年,韦伯(
Herrey
Backus Wilbur
,
1820-1883
)在马
萨诸塞州的
Barre
开办了第一所为智障儿童单设的特殊教育学校。随后美国各州陆续开办
了智力障碍儿
童与成人的教育训练机构。
(二)加拿大特殊教育的发展
184
6
年,当时的教育大臣
E
.赖森博士<
/p>
(Dr
.
Eerton Ryerson
)
考察了欧洲的教育,回国
后便草拟了《公立学校教育法》,该
法案就涉及如何发展加拿大特殊教育的问题。
加拿大的特殊教
育的发展过程也是从创办聋哑学校、盲校起步的,逐步扩展到对弱智儿童、
病弱儿童、天
才儿童和问题儿童的教育。
内国特殊教育的产生
(
1
)第一所盲校
:
1874
年,传教士穆·威廉在北京创办“瞽叟通文馆”,后改名为
“启
明瞽目院”,即现在的北京盲人学校。
(
2
)第一所聋校:
1887
年,美
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和安妮塔·米尔斯夫妇在山东
登州
(
p>
今蓬莱市
)
创办“启瘖学馆”。
1898
年学校迁往烟台,改称“烟台启瘖学校”,即现
< br>在的烟台聋哑中心学校。
(
3
)
1912
年,张骞在南通创办盲哑师
范传习所,
1916
成立南通盲哑学校。
(
4
)
1
927
年,民国教育部南京市立盲哑学校,我国公办第一所特教学校,又称“教
育部特设盲哑学校”。
3
.
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特点
特教
学校出现较晚;大多由外国人创办;发展速度慢、规模小,从
1874
< br>到
1949
年间
共有
42
所,学生
2380
人
,教职员
360
人。
世
界
特殊教育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1)
、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2)
、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
p>
3)
、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
4)
、特殊教育的一体化:
①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反标签化运动、残疾人权运动、回归主流运动);②学校
p>
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③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的一体化
5)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残疾人提供了帮助:
6)
、国际合作日益加强:
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
重视生态学模式
重视早期教育
重视个别化教育与转衔服务
1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颁
布
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的情况下,有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
国家发展为
公民享受这些权力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
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
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
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
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颁布
第
2
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
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受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
6
条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
p>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并采取措施,
保
障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
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
11
条规
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
、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p>
第
19
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
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
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
< br>并为其学习、
康
复提供帮助。
第
31<
/p>
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缘贫困地区工作
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
43
条规
定: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
制定,
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
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应当
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
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
57<
/p>
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br>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
p>
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每年
5<
/p>
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三章“教育”,包括职责、依特
性施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
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以及辅助
手段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以社区康复为基
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
容为重点,<
/p>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
术,
鼓励自主
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
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保障义务
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
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
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采取优惠政
策和扶持
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
、合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推进信息交
流无障碍,
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p>
1994
年
8
月<
/p>
23
日由国务院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
法规。它的
颁布实施,
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
教育的权利,
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
展。
《条例》共分九个部分: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普通高级
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发展残疾人教育
事业,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
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
类别和接受能力,
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
式,充分发
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5
、《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
支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18.
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p>
19.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特殊教
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扩大残疾人高等教
育规模。(教育厅、省残联、发展
改革委、财政厅)
20.
出台特
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特教教师津贴。在省市教研部门
配备专职教
研人员。(教育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省残联)
21.
优先扶持民族乡、村标准化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为
少数民族中学及民族班的学生
提供助学金。
(发展改革委、财政
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
厅)
22.
完善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继
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
班。
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
新疆班。
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人才。
(教
育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民族宗教厅)
23.
继续推动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教育
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4.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民族宗教厅、省委统战部、广电局、新
闻出版局、团省委)
233.
特
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在设区市市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对特
殊学校
中的学前和高中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扶持一批特殊教育学校先行实现校舍建
p>
设和仪器配备的标准化。(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6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PL94
—
142
公法
1975
年
该法案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
最重要的立法。
它是
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
免费而适当的公立教育起步的标志,
也是特殊儿童教育的重大改革。
该法案确定的服务对象
是
p>
3
—
21
岁的残疾
儿童和青少年,类别涉及智力障碍、重听、全聋、言语或语言障碍、视
觉障碍、
全盲、
盲—聋、
多重障碍、
严重情绪困扰、
肢体障碍、
身体病弱以及学习障碍儿童。<
/p>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
①免费、
适当的公立教育;
②适当的评估;
③最少限制环境;
④个别化教育计划;⑤家长参与;⑥法律保障程序。
特殊教育的原则
一、早期教育原则
早期教育原则认为,应尽早地抓住
时机,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诊断、早期
教育和早期训练。
二、补偿教育原则
补偿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针对特殊儿童不同的身心特点,
尽量用健全器官
来代替受损器官的组织功能,
充分地发挥儿童内在的潜能,
增加
特殊儿童的适应能力。
三、个别化教育原则
个别化教育原则认为,要根据特殊
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
是的精神,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针
对性的教育
四、系统教育原则
系统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特殊教育应将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社会
教育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不
断地巩固和发展学前教育
、
学校教育、
成人教育的成果,
才能取
得良好的教育训
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