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指引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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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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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发(作者:抗疫英雄)


XX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快速发展,根据本行相关


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 /p>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兼并与收购、


企业融资、基金与资产管理、研究与咨询顾问、风险资本运作管理,以及金融衍


生产品开 发与创新等资本市场类业务。


当前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证

< br>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p>
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


商业银行等。



第二章




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及指引



第三条



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内涵的不 同,本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可划分


为:结构化融资产品、债券承销类产品、银团贷款、 并购贷款及并购顾问、私募


融资产品、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综合财务顾问、保险债权计 划等。



第四条



结构化融资产品



(一)产品定义



结构化融资产品系指 本行为达到调整客户资本结构、


优化客户负债期限、


降


低客户融资成本的目的,


通过综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包括信托融资、


融资租


赁、证券资管、私募基金等金融工具,以及通过银行同业 渠道,设计出的有机、


综合、完整的独立金融产品。结构化融资产品分为两类:



1.


结构化融资增信业务,即本行为结构化融 资产品提供远期购买承诺、保函


等增信服务的一种投行业务。



2.


结构化融资非增信业务,


如信托计 划代理收付、


融资租赁业务推荐及代理、


交易结构设计等。



(二)产品特点



1.


期限


3


年以内为主,最长不超过


5


年;



2.


业务交易结构灵活可变;



3.


资金来源稳定,是银行贷款的有效补充渠道;


4.


资金投向限制较少,通过结构化融资的方式为一些优 质项目解决融资问


题;



5.


银行通过提供增信服务或担任财务顾问,可获取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三)业务流程



1.


结构化融资增信。



(


1


)分行授信业务权限外的增信业务。

< p>


A.


分行或总行营业部根据本行授信业务基本操 作流程完成对结构化融资项


目的投前尽职调查、


风险评价,


再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上报总行投资银行业务


部评审。

< p>


B.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根据上报项目具体情况 设计交易结构并出具评审意


见后,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



C.


总行授信审批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给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 ,总行授


信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和经办 分行按授信审批委员会会


议纪要落实出账条件。



D.


业务经办单位落实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后,

报经办分行放款中心


审核具体操作条件;


业务操作条件审核 通过后,


分行签署放款指令并向证券、


信


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送,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到放款指令后放款。



E.


业务落地后,


业务相关部门按照


《


XX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


(试行)


》


(华融银发


[2010]178


号)落实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对客户资金运用管理、

< p>
投后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风险识别和预警、


风险分 类、


到期回收预控及问题业务


处理管理等。


(


2


)分行授信业务权限内的增 信业务。



A.


分行或总行营业部根据 本行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完成对结构化融资项


目的投前尽职调查、

风险评价,


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评审后,


报分行授信审批


部审查,然后报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


< br>B.


项目经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向总行投


资银行业务部提出申请更改用信方式的报告;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按 照华融银信


审


[2013]6


号会议纪 要要求


,


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情况,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 /p>


下


,


设计交易结构、变更用信方式,报分 管行领导审批。



C.


分行根据总行投 资银行业务部所设计的交易结构,及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


会议纪要落实相关条件。



D.


业务经办单位落实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 会议纪要后,


报经办分行放款中心


审核具体操作条件;


业务操作条件审核通过后,


分行签署放款指令并向证券、


信


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送,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到放款指令后放款 。



E.


业务落地后,


业务相关部门按照


《


XX


银行 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


(试行)


》


( 华融银发


[2010]178


号)落实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加强 对客户资金运用管理、


投后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风险识别和预警 、


风险分类、


到期回收预控及问题业务


处理管理等。



2.


结构化融资非增信。


< p>
(


1


)客户向分行提出融资需求,分行对项目进行 初步调查后,报送总行投


资银行业务部。


(


2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根据项目情况设计交易结构。< /p>



(


3


)总行投 资银行业务部按照交易结构情况选定信托、证券、租赁、私募


等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并与 业务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投资咨询顾问协议。



(


4


)交易结构融资方案获得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批通过,融资方获得资金


后,本行按投资咨询顾问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四)目标客户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械电子、新型材料、环保科技、生物医药等科技型


企业为 重点目标客户;



2.


基础设施、棚户 区改造、保障房等市政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3.


受政策或额度限制,


银行融资困难,


符合财政


[2012]463


号、


银监罚


[2013]10


号文件要求的平台客户;


风险可控 、


现金流全覆盖的优质政府融资平台或房地产


项目;

< p>


4.


原则上客户需接受的综合成本在

< p>
10%


以上。



第五条



债券承销类产品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



本行目前不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


但本行可担任财务 顾问,


与有承销


资格的机构合作开展此业务。

< br>


1.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


1


)产品定义。< /p>



超短期融资券:


系指具有法人资格、< /p>


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 p>
短期融资券:


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p>


约


定在


1


年内还 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


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


发行的,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


< br>(


2


)发行条件。


< p>
A.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 br>


B.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C.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 用偿付管理制度;



D.


待偿还融资券 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


。



此外,对于超短期融资券,其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A.


发行期限在



270


天以下;


< br>B.


发行额度不受企业净资产


40%

的限制;



C.


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 p>
(


3


)客户选择。



A.


筛选标准。


资信标准。短融


:


发行人外部评级不低于

< br>AA


-


(对优质客户,可适当放宽至

A


+


);中票


:

< br>发行人外部评级不低于


AA


(对优质客户,可适当放宽至


AA


-


)。



净资产标准:国有企业经审计合并净资产不低于


10

< p>
亿元;民营企业经审计


合并净资产不低于


15


亿元。



股东背景优先顺序:央企、地方政 府独资或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


(存续期


5

< p>
年以上的优先)、三资企业。



B.


重点行业:客户应立足选择能适应经济变化、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地


位、


有较好发展前景、


关系到国计民生、


具 备相对高的垄断特性的行业及其他稳


定、成长性强的行业,如:电信服务;石油、天然气 、电力;交通运输;机场、


航空;化学制品制造、电器机械或器材制造、橡胶制造、仪器 仪表制造、通信及


相关设备制造;


大型普钢、

< br>特钢及有色金属冶炼等


(普钢企业集团口径最近一年


粗钢 产量排名全国前


20


位,


或者控股股东 集团口径粗钢产量排名前


20


位且征得


控股股东同意)。



C.


规避企业:最 近一年及最近一季度房地产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高于


30%


的企< /p>


业;


持续经营不足一年,


无法提供最近一 年审计报告及前二年模拟审计报告的企


业;集团合并口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达 到全国前


20


位的普钢企业;


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耗能、负面报导较多、公共形象较差的企业。



D.


重点目标客户:



目标范围



重点客户



净资产

10


亿元以上上


市公司



湘电集团、中南传媒、湖南发展、山河智能、


金杯电工、华银电力、湖南 投资、九芝堂、爱尔眼


已发债企业



科 、隆平高科、旗滨集团、中航动控、时代新材、


唐人神、


天桥起 重、


千金药业、


汉森制药、


太阳鸟、< /p>


郴电国际、大康牧业



湖南电广、省高速 、海利化工、建工集团、湖


南有色、华菱钢铁、三一重工、山河智能、晟通科

< p>
技、通程实业、


五凌电力、湘投控股、、盐业集团、


中建五局、中联重科、盈德气体、步步高、湘电集


团、泰格林纸、辰州矿业

< p>


如湖南发展、长沙城建等



宝塔能源



省级和长沙市平台



异地授信大客户



各地市纳税前


10


位(长沙前


20


位)独立法人企业




(


4


)发行流程。



工作事项



前期材料准备阶段



提交发行人有权机 构同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议或


委托书



选聘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组建项目团队



信用评级公司完成报备



各中介机构提 交尽职调查清单及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


象


< br>主承销商及各中介机构进场,召开第一次发行申报工作


协调会


各中介机构拟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确定职责,确定


各 阶段工作节点



发行人提供基础资料,确定发行方案



中介机构开始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包括现场调查、现场


核实、资料收集、重要问题调研等



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高管及主要部门领导进行现场访


谈



提交募集说明书初稿



提交信用评级报告初稿



提交法律意见书初稿



发行人、中介机构讨论修改初稿后定稿



各中介机构启动内部审核流程



企业启动正式文本用印流程



各中介机构正式提交文件



主承销商制作注册材料



向交易商协会报送注册材料



中期审批阶段



后期发行阶段



发行公告挂网



簿记建档



时间安排



47


天左右



T-1


日



T


日



T+2


日



T+3-29


日



T+30


日



T+34


日



T+46


日



T+46


日



T+47


日



T+X


10


天左右



T+X+1


日



T+X+8


日



工作事项



时间安排



缴款、划款、债权债务登记



T+X+10


日



公告发行情况、上市流通转让



T+X+11


日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支付手续费;主承销商根据


T+X+15


日



承销团协议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 br>注:


以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进场当日为


T

< br>日,


之前或之后工作进度以


T-X


或


T+X


工作日表示。



2.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 p>
(


1


)产品定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系指


2


个(含)以上、


10


个(含)以下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 品设计、


统一券种冠名、


统一


信用增进 、


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 务融资


工具。



(

2


)产品特点。



金额: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40%

< p>
;


任一企


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 p>
2


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期限:集合短期融资券 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



担保:由主 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及以上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


以其自有资产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


银行给予信 贷支持等信用增


级措施。



(


3


)目标客户。



规模 要求:


净资产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以 上,


单个企业拟发行规模


2000


万元


以上


2


亿元以下。


盈利要求:发券前,连续二年盈利。


< br>评级要求:


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


BBB

< br>级及以上,


评级结果与发行利率具有相


关性。

< p>


(


4


)发行流程



3.


资产支持票据(

ABN


)。



(

< br>1


)产品定义。资产支持票据系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


融资工具。



(


2


)产品要素。



发行规


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


40%


的限制



模



发行期


3-5


年



限



发行利


交 易商协会不作利率指导,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


率



投资者商定



募集资

< br>未做严格限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金用途



发行方


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



式



(


3


)目标资产。



既有债权类,如:已完工< /p>


BT


项目的回收款;企业已形成的应收账款等。

< br>


未来收益权类,如:交通行业。高速公路收费收入;桥梁、隧道收费收入;地铁


收入;港口、机场跑道收费收入。市政公用事业。污水处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


收入;城市水费收入;城市供气收入;城市供热收入等。



(


4


)发行流程。



(二)企业债券



1.


产品定义。企业债券系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 有价证券。



2.


发行条件。企业公开 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如下条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


他 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 0%


。



(


3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


4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


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


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


原


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


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 结构的,


不受该比例限制,


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

< p>
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 p>
。



(


5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


水平。< /p>



3.


资金用途。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核 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


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


险投资。



4.


目标客户。



目标范围



重点客户



市县、开发区融资平台



尚未发行企业债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平台公司


< br>岳阳城建投、衡阳城建投、益阳城建投、九华经建投、


郴州城建投、长沙高新、怀 化城建投、株洲高科、娄


已发行企业债单位


< br>底城建投、湘潭城建投、长沙县星城建投、长沙城建


投、常德经建投、邵阳城建投 、常德城建投、株洲城


发集团、永州城建投、长沙经开集团。



(三)公司债券



1.


产品定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有 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 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



(


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p>



(


4


)筹集的 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资 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 /p>


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


目标客户。符合上述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



第六条



银团贷款



(一)产品定义



银团贷款系指由两家 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


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 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业务特征



1.


满足企业大额、中长期资金需求;



2.


由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发放和日常管理,降低企业与多家银 行的交易成


本,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 br>3.


是银行为大客户提供的高端投资银行产品,牵头组建银团体现银行综合竞


争力;



4.


是降 低集中度风险,提升中间业务收入水平的拳头产品。



(三)目标客户



适用于大型企业集团、国家级重点项目的融资。



(四)业务流程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 程参考《


XX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华融


银发


[2012]362


号)执行。

< p>


第七条



并购贷款及并购顾问



(一)产品定义



并购贷款系指商业银 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


用于支付


并购股权 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以满足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


改组过程 中,


有


偿兼并、收购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资产债务重 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



(二)产品特点



1.


贷款期限通常为


3-5


年,属中长期贷款;

< p>


2.


风险度较高,不得采取信用贷款方式,需要 提供第三方保证、股权质押和


固定资产抵押等担保形式;



3.


杠杆融资功能,并购贷款占股权交易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


50%


;



4.


是银行为大客户提供的高端投资银行产品,专业性较强。



(三)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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