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及婚姻问题分析
家人的爱-
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及婚姻问题分析
----
根据
2010
年全国人口调查资料的婚姻分析
【摘要】
人口调查时一般都列有婚姻状况项目,
以反映某一时刻
人们在婚姻方面所处的状态。
本文主要通过
2010
年四川省统计局全国人口统计年鉴中的数据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国
的婚姻
状况的比较分析,得出当今我国婚姻状况的新特点,并进一步的分析问题成因。
【关键词】
人口调查;婚姻状况;婚姻问题
一、比较分析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
(一)现阶段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
《
2010
年全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
》中,将婚姻状况分为五类:未婚、初婚有配偶、
再婚有配偶、
离婚和丧偶。
其中未婚是指从未结过婚的人;
初婚有配偶是指第
一次结婚并处
于婚居状态的人;
再婚有配偶是指离婚或丧偶后再
次结婚处于婚居状态的人;
离婚是指经过
法定程序正式解除婚姻
关系但没有再婚的人;
丧偶是指已经结婚但配偶死亡,
而本人并
未再
婚的人。
因为每一个人只有长大到一定年龄时才有可能结婚
,
所以在计算各种婚姻状况的人
数时,一般都要规定一个年龄下
限。我国
2010
年人口调查资料中规定的调查人口年龄下限<
/p>
为
15
岁,即只统计
< br>15
岁及
15
岁以上人口的婚姻
状况。根据各种婚姻状况的人数便可计算
各种婚姻状况人数所占的百分比。男女性别在生
理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等方面具有不同特
点,
这就使男性人口和
女性人口的婚姻状况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所以对婚姻状况资料进行分
析时,
要分性别进行分析。同时,婚姻状况与当事人的年龄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p>
不同年龄
的人所处的婚姻状况往往不同,
所以除了分性别分析外,
还要分年龄阶段分析婚姻状况。
根
p>
据我国人口调查资料,
2010
年我国
p>
15
岁及以上人口的婚姻状况如下表:
表
1
<
/p>
2010
年全国
15
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1
)
年龄
15
岁级以上人口
未婚
初婚有配偶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总计
4884277
484192
106558
75159
93017
94472
15-19
44170
39345
43465
38295
101
131
20-24
44001
43636
11120
9516
1485
2906
25-29
37678
37803
5253
3450
6155
8482
30-34
38833
39901
1448
703
10189
11470
35-39
52579
53461
697
281
13688
14105
40-44
55862
56494
311
142
13196
12711
45-49
45647
46719
189
70
11580
11122
50-54
42441
41893
119
67
10133
10009
55-59
39592
39522
97
30
8799
8958
60-64
28348
27342
56
21
6032
5778
65+
55142
58075
64
28
11658
8854
表
2
20
10
年全国
15
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
性别的婚姻状况(
2
)
年龄
再婚有配偶
离
婚
丧
偶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总计
2228
1951
2416
2724
2830
8683
15-19
7
2
8
5
1
-
20-24
16
7
15
14
3
2
25-29
24
41
79
96
3
9
30-34
142
142
213
262
8
23
35-39
221
276
381
460
26
84
40-44
331
336
484
578
51
201
45-49
329
316
507
568
98
297
50-54
302
257
347
339
150
468
55-59
240
201
192
205
181
747
60-64
158
147
94
90
279
943
65+
458
226
95
107
2030
5918
资料来源:四川省统计局年鉴(
2010
)
< br>“
全国
15
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
、性别的婚姻状况
”
从表
1
、表
2
中可见,我国男女人口的婚姻状况构成很不一样:未
婚男性人口是未婚
女性人口的
1.42
倍,尤其在低年龄组差异明显。离婚女性人口数多于离婚男性人口数,而
女性再婚有配偶
人口数远少于男性再婚有配偶人口数,
这是因为女性离婚后选择再婚配偶时
受限,因此其再婚率低于男性。丧偶人群中,女性丧偶者是男性丧偶者的
3.
07
倍,这与婚
姻中一般男性年龄大于女性、女性预期寿命高于
男性相关。整体来看,
在低年龄组中,
男性
人口数多于女性人口数;
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人口数略高于男性人口数,
整体相当;
而在
65
岁
以上的老年人口中,女性人口数明显多于男性人口数。
纵向分析表中未婚人群发现,
20-24
、
25-29
、
30-34
岁组的人口数骤然减少,可见,
20-34
岁是
我国人口结婚高峰期。
此结论与纵向比较初婚有配偶人群相一致
(
20-24
、
25-29
、
30-34
岁组的初婚有配偶人口数猛然增加)
。纵向比较离婚人群可见,随着年龄组的增高,
离婚人口数稳步
上升;但到了
50
岁之后,离婚人口数又迅速下降,婚姻趋于逐
步稳定。在
丧偶人群中,
随着年龄组的升高,
< br>伴随着较高的丧偶风险,
且女性承担的丧偶风险远远大于
男性。
(二)
1982
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
我国现阶段的人口婚姻状况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口婚姻状
况相比,
出现了一些变
化。因为影响人们婚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如社会经济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职业、
文化程度等等都对婚姻有直接影响。<
/p>
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动,
人口婚姻状况也在不断变动。
我
们可以用动态比较来反映它的变动特点。
下表是我
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几个年龄组的婚姻状
况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表
3
<
/p>
第三次人口普查部分年龄组人口分性别的婚姻状况(
%
)
年龄
未婚
有配偶
离婚
丧偶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4
97.96
87.65
2.02
12.31
0.01
0.01
--
0.01
25-29
49.38
17.02
50.45
82.65
0.09
0.14
0.06
0.18
30-34
10.38
3.18
89.19
96.02
0.27
0.31
0.16
0.50
35-39
3.92
0.92
95.19
97.41
0.51
0.42
0.38
1.25
50-54
1.22
0.54
94.67
88.06
1.36
1.00
2.75
10.41
65+
1.24
1.10
82.6
46.41
1.15
0.68
15.00
51.81
资料来源:沈秋骅
p>
.
《人口婚姻状况分析》
.1986
表中可见,
八十年代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特点是
:
第一,
20-24
岁组绝大部分人为未婚,
由于计划
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
,我国八十年代的结婚高峰期为
25
-29
岁,晚婚已经十
分普遍。第二,终身不婚的人数很少,<
/p>
50-54
岁组未婚人数的比例,男子只有
1.22%
,女子
则更少。第三,离婚人数的比例很小,这反
映了八十年代我国婚姻状况比较稳定。第四,丧
偶的比例
,<
/p>
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多。进入高年龄组后
,
女子丧偶的比例比男子的高得多,这
一指标与我国现阶段人口婚姻状况一致,
更清楚地反映了夫妻年龄差别和男子死亡率较高的
情况。
(三)小结
<
/p>
经过与八十年代我国人口婚姻状况的比较,现阶段我国人口婚姻状况出现了很多新的
特点。
婚姻状况是反映人口在某一时刻所处的不同婚姻状态的人数和比
例,
这种状态是人口
在以往时期内所发生的结婚、离婚、
再婚、
死亡等等各种人口事件的结果。这些人口事件受
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的影响,
其结果又可以反映出该时点的人口问题以
及这些人口
问题对于婚姻状况的影响,
所以,
< br>人口婚姻状况能为制定人口政策,
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指导。
下文将结合我国人口的婚姻状况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婚姻问题及形成原因。
二、现阶段我国的“婚姻挤压”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我国实行计划
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鼓励晚生
晚育,优生优育。这一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我国的人口压力,加速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但是,也带了新的问题。由于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
、
< br>“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
大多数家庭都想生育男孩子为家族传递香火,
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管理,
不得多生,
而现
代人又能够运用
B
超等手段进行
胎儿性别鉴定来选择生育,留下男孩子,流掉女孩子。这
样,既能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
还不因超计划生育受到政府经济、
行政的制裁。从计划生育
p>
政策实施
30
多年以来,我国的出生婴儿性
别比一直高于正常值上限。如今,这些孩子都已
进入婚配市场,
造成婚姻市场的极度不平衡,
即便如此,
我国现阶段出生婴儿性
别仍然持高,
具体数据比较见下表:
表
3
1970---
2010
年出生率与出生性别比
1970
年
1980
年
1990
年
1995
年
2000
年
2005
年
2010
年
出生率
33.43%
18.25%
21.06%
17.12%
10.5
‰
12.40
‰
出生性别比
108.5
111.3
115.6
116.9
118.59
118.06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的人口统计数据计算整理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生育不受限制<
/p>
,
,未广泛使用性别鉴定技
术,
人们对婴儿性别几乎没有选择,
处于自然生育状态中,
< br>因此出生性别比也基本处于正常
范围内。
80
年代以后,
在传统的对男性偏好较重的中国,
使
生育观念转为
“由多生到少生”
,
在只
能生一个的情况下人们多选择生男婴,
造成婴儿性别比失衡。
据
统计,
中国出生人口性
别比每年都超出了正常值域上限
107
,到
2005
年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已长达二十多年。若
在此条件下的历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形成
的性别失调,
就势必酿成在其进入婚配年龄
段时,
凸现出女性人数的相对短缺,
危及此年龄段人口的婚配性别平衡问题。结果显
示,因
流产女胎使本应在
1984
~<
/p>
1990
年间出生的女婴短缺了约
230
万,年均女婴短缺数量约为
32.86
万;使本应在
1991
~
2000
p>
年间出生的女婴短缺了约
1026
万,年均
女婴短缺数量约为
102.6
万。
20
00
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女婚龄人口
(
万
)
10401
,男婚龄人口
p>
(
万
)
1255
9
,男
女婚龄比
1.21
,男性的婚龄人口比女性多
2198
万。在
2011
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男
性多于女
性人口数为
3398
万人,
出生婴儿性
别比高达
118.06
,
广东、
海南等地甚至高达
120
之多。
两性的不平衡对结婚年龄有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出生性别比持续上升,
进入婚龄期的
人口性别比明显偏高,男性处于婚姻挤压之中。此时,婚
姻市场上女性将长期短缺,而男性
长期过剩。
大量男性将不得不
推迟婚龄、
拉大夫妇年龄差,
并且相当一部分男性将终身不婚。
短时期内只有通过调整婚龄差、
推迟或提前婚龄来解决同早期性
别比失衡导致的男性婚姻挤
压的问题。
更加严峻的是,随着
20
世纪
70<
/p>
年代以来出生率持续大幅度下降,与
80
年代以来出生
性别比持续攀升这两个人口事件的发生,
此阶段出
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行列,
男性寻找配
偶时一般要找低年龄组
的女性匹配,但是由于出生率的下降低年龄组的女性数量也相对较
少,
< br>2004
年我国不满
20
岁人口
中男性已比女性多出
2000
多万人,其结果必然是男性婚姻<
/p>
进一步挤压,
男性只有在更小的年龄队列的女性人口中寻找配偶。
在这种出生率持续走低和
性别比持续走高双重作用下,
未来没有足够的年轻
(尤其是年轻女性)
人口补
充到婚姻队列
中,预计到
2020
年,
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
4000
万,所以,
大概那时将会
有
1
0%
的男性被挤出婚姻市场,终生不能成婚。这也是前文中所说的现阶段我国未婚男性远
多于未婚女性的婚姻状态的最好解释。
三、现阶段我国人口初婚婚龄有推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