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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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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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梦使)


墨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



一、墨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



墨家名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十分重要,


胡适先生曾总结道,


墨 子在孔子主张一切正名


为先以及老子主张无名的两种极端之间别寻出一种执中的名学,这 是墨家名学的第一种贡


献;墨家根据同异有无的道理,设为效、辟、侔、援、推各种方法 ,是墨家名学的第二种贡


献;墨家论知识,注重经验,注重推论,是真正科学的精神,是 墨家名学的第三种贡献;墨


家名学论“法”的观念,上承儒家“象”的观念,下开法家“ 法”的观念,这是墨家名学的


第四种贡献


[1]


。可以说,这四种贡献不仅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亮点,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


不能 忽视的部分。



另外,


墨学的功利思想 也极大地影响了儒墨两家。


首先,


凡攻击某派最力的人,便是受


那派影响最大的人,


例如孟子。


所以孟 子不但尊重个人,


尊重百姓过于君主,还要使百姓享


受乐利,< /p>


这种墨家的影响,


孟子自不觉得。


孟子论 政治不用孔子的


“正”


字,


却用墨子的


“利”


字。只不过他不肯公然用“利”字,所以用“仁政”两字 。他对当时的君主说道“你好色也


不妨,好货也不妨,好田猎也不妨,好游玩也不妨,好 音乐也不妨。但是你好色时,须念国


中有怨女旷夫;你好货时,须念国中穷人的饥寒;你 出去打猎、作乐游玩时,须念国中的百


姓有父子不相见,


兄弟妻 子离散的痛苦。


总而言之,


你须要能善推其所为,


你须要行仁政。


”


这是孔子、


孟子不同之处。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


这是万无可讳的。但他同


时又极力把义利两字分得很严。


他初见梁惠王,一开始便驳倒他的利字 。细看这两章,


可见


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


大概当时的君主官吏都是营私牟利的居多。


这种为利


主义,


与利民主义绝相反对。所以孟子反对利的理由,还只是因为这种利究竟不 是真利。又


如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墨子说“故虽有贤君,


不爱无功之臣。


虽有


慈父,不爱无益之子”, 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


怀衽,然男子受贺,女 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


以相待也,而况无父 子之泽乎”。只是韩非更为激烈。



二、墨家对后世思想的影响



秦汉以来 ,


墨家作为思想体系和学派逐渐消失无闻,


并且此后再也没有出 现过类似的独


立学说、


思潮和派别。


这 大概是由于,


尽管作为小生产劳动者的手工匠作和农民仍大量地长


期存在,


但已经没有像春秋战国时代那种自由的社会环境和自由的意识气氛。


特别在独尊儒


术以及后来佛教东来之后,


小生产 劳动者文化落后,


见闻闭塞,


经年累月束缚在自己的狭小


天地内,


一般便受着社会统治意识的控制和支配,

很难从自身中再产生像墨子这样的思想家


或思潮、学派。



所以,只有在社会发生大分裂的斗争时刻,那些带有墨家色彩的意识、思想、纲领、口< /p>


号,才可能被表现出来和提上日程。这个时刻主要就是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



中国历史上有频繁和巨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


虽然有关文献大都无存,


已经无法考


察、了解它们的意识形态, 而且由于农民起义大都是铤而走险、官逼民反,


不一定都有条件


和时间作真正自觉思考或理论准备,


然而,


就在极不完全的挂一 漏万的残存材料中,


也仍然


可以看出其中好些基本思想倒是与上 述墨子思想有一脉相通之处的。


[2]



最早的例子是陈胜的


“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著名传说。


它不 一定有什么深意,但与墨


子所讲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


,在思想特征上似乎是可以相通的。只是一个是在和平时期


讲“尚贤” ,


认为从贱人中可以举拔贤能;


一个是在起义时期认为贱人也可 以作将相以至帝


王。它们在反对等级不能逾越和富贵在天的命定思想上,是同一种语言。 又如,保存在《太


平经》里的少数片断字句,像强调“天生人幸使其人人自有筋力,可以 自衣食者”,一再反


对“或多智反欺不足者,或力强反欺弱者,或后生反欺老者,皆为逆 ,故天不久佑之”等等


思想,也可以与墨子主张“强力”、“兼爱”联系起来。尽管《太 平经》早已成为统治阶级


“惩恶扬善”、


修道求仙的正统典籍, 但这部道家汇集中的某些东西又确曾与农民起义,如


汉末张角起义有关。



从历代农民起义、


农民战争某些意识形态的共同特征 看,


几乎都以某种超自然的人格神


作为主宰、命令来支撑和证明 起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来组织队伍,统一意志,严格纪律。


农民起义也常常一方面讲求 博爱、平等、


共患难,另一方面又承认甚至强调等级、上下的差


别,与墨子的矛盾两面都有相通或相同之处。


尽管农民起义大多打着道教、


佛教的旗帜,并


不理睬墨子,但这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墨子,


而墨子本人也非神或佛。


当然,在农民起义和


农民战争 中,某些基本观念比墨子思想要远为激进和彻底。



这种特色以 最突出和最完备的形态出现在近代太平天国运动中。


他们正式提出


“务使天


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 处不均匀,无


人不饱暖”的政治纲领,强调“天下多男子,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 尽是姊妹之群”


的伦常博爱原则。总之,在同一个上帝面前,人们应该相爱而平均,共同 劳动,各享所得,


衣食饱暖,


天下太平。这与墨子所说


“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


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今

< br>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下臣也”,基本精神不仍然相通么?


曾经使得敌人也惊叹的


“以人众为技,

< br>以敢死为技,


以能耐劳苦忍饥渴为技„„死者自


死,渡者 自渡,登者自登”


[3]


,不又仍然可以与“墨子服役者百八十 人,皆可使赴汤蹈火,


死不还踵”


,相比拟么?应该说,这种比 拟的意义不在于任意选择外表现象的偶然相类,而


在于他们共同体现着劳动者所具备的普 遍品格。



墨家不存在了,


大规模的农 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也并不常有,


但小生产劳动者却长期存在。


这 种社会基础使墨家的某些观念、


行为以至组织形态,


不但在一定 程度和意义上表现在始终


不断的下层社会,如讲义气,重然诺,行兼爱,赴汤蹈火,以及 《水浒》上梁山英雄们那种


遭压迫而共患难、称兄弟,排座次则又讲身份、崇官职等等;


而且还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改变


了的状态和途径比较间接地展现出 来。所以关于墨子思想的继承、影响问题便十分复杂。



三、墨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秦汉以降 ,


墨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消失无闻,


一个灭亡了的思想体系似 乎很难对制度


产生影响,


但是思想体系的轰倒并不意味着组成这 个体系的诸多元素也随之灰飞烟灭,


并不


意味着这些元素就无藏 身之处继续存在下去。


如前所述,


墨家的许多思想已经以不同方 式渗


入或融和在了法家和儒家思想中,


被社会统治意识的主流所 消化吸收。


其中的名学更是值得


注意,可以说,墨家思想的诸多 元素当中,


“推类”思想就通过儒法两家影响了中国古代的


法律 制度。



墨家创始人墨子及其后传弟子主张“以名举实,以辞抒 意,以说出故”


[4]


。这一主张


指出 了“名”、“辞”、“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种联系是


,


“ 名”组成了“辞”


,


“名”


与“辞”又 促成了“说”。“说”的基本推论原则是“以类取,以类予”。“取”是举例,


“予”是 断定,这种依照类的同、异关系进行的推论就被称为“推类”


[5]

。



有人考证,“推类”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传统中国的法律 文本


[6]


。



例如,《法经》体系结构最大的特点就是按照“罪名”这一准则来编纂法典


,


即所谓的


“故所著六篇„„皆罪名之制也”。



秦汉律文当中也有“推类”思想的影子。据高恒先生的考证


,< /p>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


《汉简》中均有《效律》。而“效”正是 “推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用来指谓一


种推理方法的。《墨子·小取》载


: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

< p>
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


此效也。”秦汉立法 者正是借鉴了“效”这一概念用以统称那


些调整有关国家机关物资管理的法律。



“推类”


思想萌发出了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最强烈的一次火花是催生了


“类推”


制度。

“类推”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项特有的制度。早在秦汉时期


,


“类推”制度就产生


了。如秦律规定的


:

< p>
“盗封啬夫可


(


何


)


论


?


廷行事以伪印。”


唐代《名例律》“断罪无正条”条记载:“诸断罪而无正条


,


其应出罪者


,


则举重以明轻


;


其应入罪者


,


则举 轻以明重。”从逻辑上讲,这里所说的“举重”和“举轻”就是一个“以


类取”的过程,


,


即从事物的同一类型中选取已知的部分;这里所说的“明轻” 和“明重”


就是一个“以类予”


的过程,即根据同一类型事物的 已知部分推断出未知部分。结合该条疏


议中所举的例证


,


其“推类”思想的影响更为明显。




[1]


参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古籍出版社

< br>1997


年版,第


162


页。< /p>



[2]


“我认为,中国农民战争的口号 应渊源于战国末年墨侠一派下层宗教团体所提出的一条公法,


即《吕氏春秋》所载,杀人 者死,伤人者刑,墨子之法也„„这一点似乎不大为从前的学者们所


注意。”(侯外庐: 《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


1984


年第


3


期)。



[3]


《贼情汇纂》。



[4]


《墨子·小取》。


< p>
[5]


对墨家“推类”思想的详细了解可见温公颐、崔清田主编

< p>
:


《中国逻辑史教程》


,


南开大学出版


社


,2001


年版


,


第


110-142


页、第


116


页、第


120-122< /p>


页、第


133


页,或者可见胡适:《中国 哲学


史大纲》,古籍出版社


1997


年 版,第


145


页。


< br>[6]


林华昌、郑取:《墨家“推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载《南京 社会科学》


2003


年第二期。




(一)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


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 个学派。




墨翟,鲁国人,出身小 手工业者,自称


“


贱人


”


。他精通手工技艺,与当时著名的鲁班齐


名。但他并没有直接从事生产,也没 有做过大官,他自嘲说:


“


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


之劳


”


,


反而成为一个 学问渊源的大学者。


据说他早年曾从事儒学学习,


但他没有成为 儒家,


却创立了一个与儒家对立的墨家学派。


他和他所创立的墨 家反映了当时小私有生产者的要求


与愿望。


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 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


墨家是先秦与儒家两相对峙的最大学派。


墨翟桃李满天下,与儒家并列


“


显学


”


。









墨家学派是以墨翟的姓命名的,


他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 体,


其成员叫


“


墨

者


”


,他们大多数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 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


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 家骂为


“


役夫之道


”

< br>。后人记述:


“


墨


子服役者百八 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


”


。墨家的纪律叫做


“


墨家之法


”


,以


“


兼爱


”


和


“


非攻


”


为基本精神 ,以


“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


为主要原则。


“


墨家之法


”


还规定:到各诸侯


国做官的墨家弟子有义务将其所得俸禄的 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


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


说,遵守墨家 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墨家之所以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周礼的态度。他们不仅反 对


“


厚葬


”


、


“


久服


”


等浪 费


财物和妨碍生产的繁文缛节,


而且从根本上反对周礼的宗法世 袭,


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级贵族


所享有的世袭特权。因此,他们把 矛头指向维护周礼的儒家,讽刺儒者是


“


贪于饮食,惰于


作务


”


的


“


散儒


”


;


是靠替贵族治 丧一骗取衣食的


“


小人


”


。


针对儒家提出


“


仁者爱人


”


,


墨家以


“


兼


爱


”


为武器 加以反对。




一、墨家以


“


兼爱


”


为核心的法律 观




(一)


“


天下之人皆相爱


”


的理想社会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


“


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


”


的


“


大乱之世


”


,人民过着


“


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 不得息


”


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


“


天下之人皆不相爱


”


,渴望


代之以一个


“


天下之人互爱护利


”


的


“


兼相爱、交相利


”


,


“


< br>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


贵不傲贱


”

< p>
的理想社会。







“


兼相爱


”


是针对


“


别 相恶


”


而言的。


,墨家的爱是


“


爱无等差


”


,而儒家 的爱是


“


爱有等差


”

< br>,


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


“


爱无等 差


”


称为


“


兼


”


,而把儒家的


“

爱有等差


”


称为


“


别


”


。墨家认为孔子


的


“


爱人


”


具有宗法性 ,要


“


亲亲


”


;具有等级性,要


“


尊尊


”

< p>
;具有强制性,违背了


“


爱人

”


不仅


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而墨家强调 一个


“


兼


”


字 ,墨家的


“


兼


”


,一方面含有


“


普遍


”


的意义,要求打破贵、贱、富、贫、强、弱的界限,主张


“

< br>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


不侮贫、贵不傲贱

< p>
”


;另一方面,墨家的


“


兼


”


又含有


“


平等


”


的意义,要求


“


爱人若爱其身


”


,


不分远近、 亲疏,一视同仁地爱,即


“


爱无等差


”


,反对儒家的


“


亲亲

< br>”


和


“


爱有等差


”


。墨家认


为不兼爱不算真正的


“


爱人


”


,也就不能说是

< p>
“


仁


”


,只有

< p>
“


兼爱


”


才是真正的


“


爱人


”


。




“


交相利


”


是针对


“


交相贼


”


而言的,墨子的


“

< br>兼相爱


”


是以


“


交相利


”


作为基础的。儒家反对言

“


利


”


,孔子说

< br>“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 墨子则谈


“


利


”


,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


“


兼相爱


”


就是


“


交相利


”


。




墨家 用他的


“


兼相爱,


交相利


”


原则,


首先反对当时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


认为战争是


“


亏


人自 利


”


,要求终止这种战争,提出了


“< /p>


非攻


”


的主张。墨子列举了大量材料揭露 当时战争加


给人民的沉重负担和痛苦。墨子的


“


非攻


”


思想中最可贵的是,


他 虽然主张和平,却不是无条


件地反对一切战争。


对于反对侵略、


保卫和平的战争,他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参加。他试图


区分正义 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


墨子的


“


非攻


”


思想,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 热爱和


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但他们的


“

< br>非攻


”


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 /p>


社会阶级根源,


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


第二,


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


动人类社会的 进步;


第三,


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

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


实现。



墨家的


“


兼爱


”

< p>
,


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但墨家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 /p>


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这是不现实的。他们要求


?


强


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 傲贱


”


,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但是,在当时的


历史条件下,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


“


一 同天下之义


”


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


“


兼相爱,交相利


”


,墨家提出了


“


尚同


”


的主张,要求人人

< br>“


一同天下之义


”


,即


用


“


兼相爱,交相利


”


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


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 物。


在国家和法律


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


“


一人一义,十人十义


”


,人人意见不一,而且


“


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


”


,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


“


天下之


乱,若禽兽然


”


。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


“


一人一义


”


则是惑乱


的根源。为了消除


“


一人一义


”


的混乱,就必须建立


“


政长


”


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


子


“


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


”


,于 是就建立了


“


刑政


”

< br>即国家制度和法令。这样就可以


“


一同天下


之义


”


了。


一方面,


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


“


善与不善< /p>


”


的情况;


另一方面,

< br>人民要


“


上


同乎天子

< p>
”


,绝对地服从天子。








墨家提出


“


一同天下之义


”


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

“


兼相爱,交相利


”


上升为国家的 法


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




(三)



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墨子和墨家的整个思想中,基于


“


非儒< /p>


”


这一主攻方向,概括为十大命题,即


“


尚贤


”


、


“< /p>


尚国


”


、


“


节用


”


、


“


节丧


”


、


“


非乐


”


、


“

< p>
非命


”


、


“


天志


”


、


“


明鬼


”


、


“

< br>非攻


”


、


“

兼爱


”


,而


“

天志


”


是源,其他是流。









墨家提出


“


一同天下之义


”


的法律起源论,那么


“


天下之义


”


由何而来?墨家认为来自于


“


天志


”< /p>


,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效法


“


天志


”


制定法令和国策。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原因在于:

< br>








1


、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天志爱人。








2


、天具有主宰人间善恶的最高权威 ,君主也必须要遵守天志。








3


、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


、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 根源。








天志的 核心是


“


兼相爱,交相利


”

< p>
,天志的表现是


“


尚同


”


,即


“


一同天下之义

< br>”


,天志主张


“


非攻

< p>
”


。




(四)


“


兼相爱,交相利


”


在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具体表现。




1


、


维护劳 动者的生存权。


墨家把


“


饥者不得食< /p>


”


、


“


寒者不得 衣


”


、


“


劳者 不得息


”


称之为


“

三患


”


,


政治的首要任务,


就是解决人民的这三患。


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的神圣性,


一


方面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之。统治者如何维 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呢?要


“


节


用


”


(节省费用)、


“


节葬


”


(简办丧事)、


“


非乐


”


(不要用音乐等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劳


民伤财的奢侈礼仪。




2


、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墨子认为,法律要惩罚不义,


“


义,利也。


”


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


益。法律要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这也是他的


“


交相利


”


主张的体现。




3


、反对贵族专权,提出

< p>
“


尚贤


”


,选任贤人治理 国家。打破儒家


“


世卿世禄


”


的宗法制度,破


除等级身份的限制,主张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墨子认 为


“


官无长贵民无终贱


”


。




4


、


“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 /p>


与


“


杀盗人非杀人


”


。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但这两点是后人


所乐道的。< /p>


前者作为


“


墨家之法

”


加以规定。


在秦国有一个叫腹吞的墨家子弟,

< p>
他的儿子杀了


人,


秦惠王念他年老,


只有这么一个儿子,


就没有追究他儿子的杀人之罪。


腹吞对秦惠王说:


“


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 杀伤人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吞不可


不行墨者之法。


”


秦惠王只得杀了他的儿子。


“


杀盗人非 杀人


”


的命题是基于墨家维护私有制


而 提出的。


但是墨家想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


而是那些 不顾劳动人民死活,


铺张


浪费的


“


当今之主


”


。


但这 只能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却不能实现


他们的真正目的。




5


、法律必须以


“


为万民兴利除害


”


为目的。儒家是不屑于谈利的,认为那是


“


恶欲


”


。墨家则


大张旗 鼓地言利,他们认为


“


义,利也。


”“


义,


-------


可以利民。


”


墨家把


“


利


”


作为


“


义


”


的实质


内容。而


“< /p>


利


”


则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物质利益的权益 和权利。


“


利民


”

则是法律的目墨家的


“


兼


爱


”


,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但墨家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 ,主张剥削者与被


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这是不现实的。他们要 求


?


强不执弱、众不


劫寡、富不侮贫 、贵不傲贱


”


,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但是,在当时的历 史条件下,


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


“


一 同天下之义


”


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


“


兼相爱,交相利


”


,墨家提出了


“


尚同


”


的主张,要求人人

< br>“


一同天下之义


”


,即


用


“


兼相爱,交相利


”


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


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 物。


在国家和法律


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


“


一人一义,十人十义


”


,人人意见不一,而且


“


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


”


,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


“


天下之


乱,若禽兽然


”


。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


“


一人一义


”


则是惑乱


的根源。为了消除


“


一人一义


”


的混乱,就必须建立


“


政长


”


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


子


“


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


”


,于 是就建立了


“


刑政


”

< br>即国家制度和法令。这样就可以


“


一同天下


之义


”


了。


一方面,


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


“


善与不善< /p>


”


的情况;


另一方面,

< br>人民要


“


上


同乎天子

< p>
”


,绝对地服从天子。



我不想说再见-


我不想说再见-


我不想说再见-


我不想说再见-


我不想说再见-


我不想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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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