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
哈尔滨市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
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
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
就地化解矛盾
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
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
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
众首次以来访、来信、
电子邮件
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按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 br>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处理初信初
访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实行首办责任制。
第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负责处理初
信初访的首个责任单位
为首办单位,
其具体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
员为首办责任人。
与信访事
项无关的初信初访接待单位和工作人
员应当热情地将信访事项及时
转交联办处理,不能热情接待、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的,依本
制度追究
责任。
第五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
)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
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
电子邮件
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