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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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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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法国文学家)


哈尔滨市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 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


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


就地化解矛盾 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


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 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 众首次以来访、来信、


电子邮件


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按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 br>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处理初信初 访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实行首办责任制。



第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负责处理初 信初访的首个责任单位


为首办单位,


其具体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 员为首办责任人。


与信访事


项无关的初信初访接待单位和工作人 员应当热情地将信访事项及时


转交联办处理,不能热情接待、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的,依本 制度追究


责任。



第五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 )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


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


电子邮件


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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