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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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
)
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
《北京市房
屋拆迁评估规则
(
暂行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
估确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
×
p>
K+基准房价)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
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
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
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
品房的楼面地价
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
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
定并定期公布。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
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
报市国土房管局
备案。
第五条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
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
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
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
面积确定;
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
平房容积率
按照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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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
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
被
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
《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
住房)的房屋拆
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
《北
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
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第八条
非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
56号)执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
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