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承诺还是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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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1日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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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1日发(作者:周润发干女儿)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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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诺


,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 表示。


承诺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 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


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 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


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 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二、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


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 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


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 诺


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


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


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


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


的要约, 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


成了受要约人。在 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


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



四、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 出。


如果要约规


定了承诺期限,


则承诺 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


则承 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


理的时期,则 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


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 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


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 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


应,


是作为受要 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呢?对一项 要


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


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


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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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依通知,


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


诺。一般说 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


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 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


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


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 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


借款如数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


即不行为,


与默示不 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


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面缄默与不行为是 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


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 ,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


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 没有事先的约定,


也没有习惯做法,


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 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承诺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


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 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


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 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


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 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


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 报回答。如果某些


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 果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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