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承诺还是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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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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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诺
,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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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
表示。
承诺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
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
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
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
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
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二、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
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
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
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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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
诺
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
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
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
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
的要约,
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
成了受要约人。在
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
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
四、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
出。
如果要约规
定了承诺期限,
则承诺
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
则承
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
理的时期,则
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
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
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
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
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
应,
是作为受要
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呢?对一项
要
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
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
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
一般依通知,
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
诺。一般说
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
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
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
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
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
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
借款如数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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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
即不行为,
与默示不
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
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面缄默与不行为是
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
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
,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
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
没有事先的约定,
也没有习惯做法,
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
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承诺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
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
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
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
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
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
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
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
报回答。如果某些
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
果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