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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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處理原則,正、反看法比較表
(
< br>弘裕執事提供
)
不可以
可以
1.
婚姻是神所設立的,所有願意在婚姻中守
貞,
< br>願意跟伴侶進入婚姻關係、
委身對方的
人(無論是否信徒
),在這個層面必會獲得
神的祝福,因為他們按神的心意而行。
我的看法
1.
神設立婚姻之目的,
包括以下四點
(4C)
,
與
非信徒結合不可能達到
:
1.
婚姻是上帝在創世之時設立的,
是上主創造
的秩序;
它不像洗禮和聖餐,
以信心為
前題,
以信為要,
它是上主創造的秩序。
從這個角
•
成全
(Completion):
夫
妻彼此為互補,包
括靈命信仰。若非雙方都是基督徒,否則
無法
達成。
度看,
非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結婚、
非基督徒
和基督徒結婚、
基督徒和基督徒結婚、
立誓
約等,在創造主面前都是有效的,正式的,
也是
美好的;因為是創造主所設立的。
•
基督化
(Christianization):
神要我們透過
婚姻來榮耀祂、見證祂。在一個家庭裡,
基督成為一家之主。若非雙方都是基督徒,
2.
婚姻制度是神所創立的
(
創
2:24)
,
p>
婚姻的本
質在聖經中有清楚的原則,創世記教導我
< br>們,神造男造女,賜福給他們,且給他們使
命是要生養眾多,
遍滿地面,
管理這地。
(
創
1:27-28)
婚姻是達成生養眾多的必然過程,
< br>在此並沒有說信或不信的問題。
1.
2.
3.
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凡真心相愛一男一女的婚姻,不管
雙方是否
為信徒,都為神所承認,為神所祝福。
婚姻
•
否則無法達成
不信者的婚姻仍為神所
承認,他們並沒有犯姦淫罪,他
們的子女並非淫亂所生。
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
(Companion):
婚姻
是二人成為一體,這一體包括靈、魂、體
上的全
面結合,若非雙方都是基督徒,否
則無法達成
4C
是婚姻的目標,不是婚姻的條件。
3.
守獨
身是恩賜,非律法。保羅說「但要避免
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
(
林前
7:2)
,
「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
(
林
前
7:9)
「若有人
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
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以
•
基督與教會關係的比擬
(Co
rrelation)
聖經
以夫妻關係比擬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若非
雙方都是基督徒,此關係無法成立
隨意辦理,
不算有罪,
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
(
林
前
7:36)
這裡都強調婚姻是人的權利和
本性,不能以信與不信來剝奪人結婚的權
利。
1.
<
/p>
神也接納以色列人與外邦女子的婚姻。
在聖
經中,
外邦女子與以色列人結婚的例子有許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
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
多,耶穌的家譜中就出現耶利哥女子喇合
,
摩押女子路得。
1.
舊約中以色列人
耶穌家譜中的外邦女子,並不能表示神喜
悅與不信者通婚。這是神的恩典臨到外邦
人,不能做為不遵守神吩咐的理由,神總<
/p>
是可以將原本不好的事,改變為美好,但
1.
神在乎基督徒的聖潔(林後
6
章
14
節~
7
章
1
節)
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
與外邦女子的婚
姻
2.
不表示我們一開始就可以用「例
外」來做
原則。
2.
神也曾同意可娶外邦女子為妻
1.
2.
舊約中耶穌家譜中的外邦女子確
為特例非通則,且喇合
及路得可被視為以接受神。
瑪拉基書二章
11
節這樣說:
“猶大人行事
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
『若
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
戀慕她,
要娶她
為妻,…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
(申
21
:
舊約中神不
許以色列人與外邦通婚是要保持信仰的純
正,而不是為了個人的聖潔。到新約我們就不再
死守舊
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
的聖潔,娶事奉
外邦神的女子為妻。”這
段聖經非常清楚指出猶大人是褻瀆了耶和
華所喜愛的聖潔。
這段聖經清楚告訴我們,
猶大人與外邦人結
合是褻瀆了神的聖潔,
而外邦人是指那些事奉外邦神的人。所以
問題的關鍵,並不在異族通婚,而是在信
仰的不同。
11-14
)
3.
約的條文,而是看本質。
但基督徒不會因與非基督徒結婚就變成不聖潔
神要基督徒跟不信的配偶維
持婚姻(林前
7
章
12
~
13
節)
1.
配偶因信徒而成為聖潔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
著丈夫成
了聖潔(丈夫或做弟兄)』(林前
7
:
14
)
3.
舊約部分有明確禁止與外邦人結婚的經
文:
•
『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
兒為妻,他們
的女兒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使你的
兒子也隨
從他們的神行邪淫。』(出
34
:
16
)
•
p>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
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
子娶他們的女
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
事奉別神
,
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
(申
7
:
3-4
)
•
『娶他們的女兒為妻,將自己的女
兒嫁給
他們的兒子,並事奉他們的神。以色列人
行耶和華眼中看
為惡的事,忘記耶和華他
們的神,去事奉諸巴力和亞舍拉,所以耶
和華的怒氣向以色列人發作』
(士
3
:
6-8
)
1.
2.
並非針對婚姻,但肯定包含婚姻
『丈
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
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林前
7
:
39
)依照聖經,配偶
死亡,是使婚姻關係
結束很重要的原因之一。當一方的配偶死
亡
後,另一方可以自由嫁娶,不算犯罪。
信和不信不要同
負一軛<
/p>
3.
但這句經文特別提醒,要嫁娶主內的人。
1.
2.
並非針對婚姻
1.
2.
3.
婚約高過共負一軛的原則
(
有抵觸絕對論
)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應該是恩典,是提醒,而非
律法
p>
(
參見下面說明
)
配偶因信徒而成為聖潔
配偶因信徒
而成為聖潔指得是已結婚後信
主的狀況,非未結婚前的情形
配偶
因信徒而成為聖潔,與結婚前後無關
向配偶傳福音
神從來沒有叫人用結婚的方法來傳福音
神從來沒有禁止在婚姻中傳福音
1.
2.
婚姻是因為愛情的結合,不是福音的結合
神要基督徒以聖潔去影響不信的配偶,使他們也有機會
聖潔(哥林多前書
7
章
14
~
16
節);神把『勸人與他
和好的職份賜給我們』(哥林多後書
5
章
18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