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小院和顶楼平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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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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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ido)


一楼小院和顶楼平台归谁


?


房屋销售时,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赠送一楼小院或楼顶平台,


受赠业主是否拥 有小院或者楼顶平


台的产权?




(一)



一楼小院的归属



< p>
对于一楼小院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家经讨论 认为对于一楼小院土


地使用权的归属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


、规划中明确规定一楼小院为专有 产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小区内 的房屋,


就相应获得了小区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土地使用权,


那么 就需要明


确哪些土地使用权是专有的,否则,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或者其他业主都没有


权利擅自处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最高院


于


2008


年发布的

< p>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征求意见稿


)


》


第 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 三条所称


“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虽然《解释》尚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出台,但是表明 了对住宅小区内专有


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意见。根据《物权法》和《解释》的规定,如 果在住宅小区的规划文件(如总


平图)


中中明确规定一楼小院属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有权利进行处分进行销

售或者赠与;


或者规划文件中直接规定一楼小院归属于一楼业主,

< br>业主在买房后即获得了小院的土地


使用权。当然,如果在规划文件中明确规定小院 专属于个人,那么小院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就不能


分摊到其他业主购房款中,


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受侵害业主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


偿。




2< /p>


、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出售或赠与的处置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除物权人同 意授权进行处置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


利处置物权人的物。如果规划文件中没有规定一 楼小院为专有部分,那么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


产开发企业无权擅自处置,除非经过 全体业主同意。




一部分房地 产开发企业认为,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对外宣传一楼赠送小院,是信息的对外公示,购


房人 对此是知情的,


购房人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


就说明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


楼小院的处置,一楼小院就可以专属于一楼业主使用。< /p>




经讨论大家认为,

< p>
业主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不能单纯的认定全体业主同意了 房


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的处置权,


因为一楼小院在实际使用 过程中与其他楼层业主关系不大,


所以


其他业主往往忽视了这部 分土地使用权的约定,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推断为或视为全体业主对一楼


小院处置权的意思表示。


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中明确约定一楼小院


的归属或处置,才能视为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进行 处置,否则,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


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不能处置的,一楼小院仍然属 于全体业主所有。





3


、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于专有部分



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于专有部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


那么一楼小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销售或者


赠与都是无效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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