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2011.2.21

绝世美人儿
702次浏览
2021年02月12日 20:48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

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杭州小学)


附件一:



消防监督执法集体议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重大消防行政案件集体议案工


作,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 题,确保严


格、公正、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根据公安部令第

40


号《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等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有错必究,监督与指导相结 合的原则,实行集体议案责


任制。



第三条



消防行政办案工作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作出符合听证范围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以及未按本地区消


防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量罚的


;


(三)疑难复杂、办案人员对定性量罚等没有把握的;



(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



(二 )现行国家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执行现行国家


标准确有困难,需要提请专家评审或者 需要进行性能化消防


设计的


;


(三)技术复核人员与承办人员意见有明显分歧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


计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问题且经 审核合格的;



(二)技术复核人员与承办人员意见有明显分歧的。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提请集体议案:



(一)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经整改销案


的;


< /p>


(二)作出临时查封(即时查封除外)和强制清除(拆


除)决定的 ;



(三)涉及其他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



第七条



火灾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提


请集体议案:



(一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较大及以上火灾、涉及多方


当事人利益的火灾,以及危害后果达到 “两罪”刑事责任追


究标准的火灾的认定;



(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三 )


“两罪”刑事案件的立案、移送起诉等事项;



(四)案情疑难、复杂,难以认定的案件。



第八条



其他需要提请集体议案的情形:



(一)认定存在严重执法过错的;



(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议案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议案的。



第九条



对符合集体议案范围的,主 责承办人(含与承


办人有明显意见分歧的技术复核人员,下同)应当提请集体

< p>
议案。未经集体议案,不得提交法律审核(技术复核)或者


作出处理决定。



主责承办人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汇总需要讨论的疑


难问题或争议,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文书材料等,做好集体


议案的准备 工作。



第十条


< br>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 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


责人,法制部门、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等相关执法岗位


人员 。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集体议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br>(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


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 p>
(二)主责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


处理意见,以及其他 需要讨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 据、办案程序、法律适


用和拟处理意见等进行讨论,逐一陈述个人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并向参


会人员宣布。



第十三条



经集体议案 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以下处理:


< p>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按规定经法律


审核或技术复核后,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


犯罪问题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 br>


(三)案件定性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不完备


或者未能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属 于集体议案范围的案件,应当在集体议案后依法履行


告知程序。



第十四条



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 录(式样见附件)


。


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 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



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