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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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3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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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三个男人一个摇篮)



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


行为,加强 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


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公 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价办


法》



《公 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和《重庆市公


路水 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监督站(简 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


< br>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 /p>


施工、


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

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工


程师或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


质量和安全)


、技术负责人 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


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 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 高监、


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


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第四条



本办 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岗位管理、


从业行为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


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


组 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 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确


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 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 和数量要求,并


应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主要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及 管理职责,应满足本办法


要求(附表


1



,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 p>
监理、施工、工地试验室主要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


审查批准,且 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任职要求。



第八条



主要岗位人员必须取得《重 庆市公路水运建设从业人


员信息卡》


(简称“从业信息卡”)方 可上岗。



符合本办法免试条件(附表


2


)的主要岗位人员,可直接申请领


取从业信息卡,其他人员应 当通过岗位能力测试,取得从业信息卡。



不满足免试条件且未通过岗位能力测试的人员,不予发放从业


2


/


42


信息卡,不得在主要岗位担 任相应的职务,并不得在该岗位职责和


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上签署。



第九条



从业 信息卡按岗位类别分为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


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四类。岗位代码、测试 科目、免试条件见附表


2




取得从业信息卡后调整岗位的,可不再重新办卡,但应满足相


应岗位规定 测试科目合格的要求。



第十条


< /p>


岗位能力测试工作由市交委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原


则上每半年组 织


1


次,并可根据实际需求作相应调整。



拟担任主要岗位职务的人员,除必测科目外,可报名参加其他


科目岗位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



在岗位能力测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当次所有科目


测试成绩无效 ,


1


年内不得重新参加岗位能力测试。


在申请办理从业


信息卡或上岗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予发放从业信息卡,已取得从


业信息卡的应予注销,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 理从业信息卡。




第三章



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业行为管理包括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管理。


< p>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良好行为的(附表


3



,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


获奖当年或次年


3


月底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交委质监站,经核实


后录入其个人信用评价 记录中。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承担的项目存在质量 安全问题


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扣分标准(附表


4


)进行信用扣分,并录入其


个人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十三条



对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的信用扣分,视其行为和


3


/


42


问题的严重或复杂程度,由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市交委质监站或专


家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次信用扣分值≤3


分,且不良行为事实明晰的,由 监督


检查人员取证,经监督组负责人审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主要岗

< br>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


(附表


5



,进行信用扣分。



(二)


3


分<一次信用扣分值<


10< /p>


分,且不良行为事实明晰的,


由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并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经市交委质监站审


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 理通知


单》


,进行信用扣分。



(三)


一次信用扣分值≥10


分,

< p>
或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


由市交委质监站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市交委组织专家审定


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


知单》


,进行信用扣分。


< p>
从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对不良行为(问题)认定或处理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 收到《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



5


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质监站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主要岗位人员良好行为 或不良行为的认定,以下


列资料作为采信依据。



(一)良好行为的采信依据以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二)不良行为的采信依据,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文件;

< p>


2.


市交委或市交委质监站的文件;



3.


项目法人通报批评、处理、处罚的文件;

< br>


4.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



5.


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检查方和 受检方签字或盖章的检查记录,


4


/


42


现场试验检测报告或拍摄的照片等;



6.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


为记录信息;



7.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书。



第十五条



主要岗位人员信用评价等 级分为


A



B



C



D


四个 等


级,评价周期为


1


年(


1



1


日至


12



31


日)


,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


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

< p>
X


分别为:



A


级:


X



5

< p>
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



B


级:


X



20


分,信用较好;



C


级:2 0≤X<


40



,

信用较差;



D


级:X≥40



,


信用差。



第十六条



主要岗位人员年度信用评 价结果由市交委质监站根


据动态信用评价结果汇总,经市交委审定公布。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确定 为


A


级的主要岗位人员,


2

< p>
年内参与我


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时,可在评标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八条



主要 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累


计扣分达到


C


级的,限制从业


1


年;累计扣分达到


D


级的,限制从



3


年。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不得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中 从事主要岗位。



从业单位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

< p>
C


级或


D


级人员从事主要 岗


位的,或总体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该单位年度

信用评价总分或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 为,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构


成犯罪的,终身禁止在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主要岗位。




5


/


42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交委质监站建立重庆市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


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对在建重点公路水


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岗位及变更情况、从 业行为


及信用评价记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主要岗位人员的信息,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


从业单位可在授权 范围内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 /p>


项目或合同段开工前,各从业单位应通过信息管


理系统填报主要岗 位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建设单位应对建设、施工、


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主要岗位人员基本 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交委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 ,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在


建设单位审批后


15

< p>
个工作日内,其所在单位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


报替换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并将变更审批文件报市交委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交委质监站应加强对 主要岗位人员的信息填


报、履约和变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督促限


期整改。



(一)主要岗位人员不满足合同约定或行业相关规定的;



(二)未取得从业信息卡,或所取得的从业信息卡不满足岗位


测试科 目要求的;



(三)项目登记人员未到岗的;



(四)人员变动未按规定办理调换手续或未报送相关信息的;



(五)项目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


C


级或


D


级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岗位能力测试、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信息


6


/


42


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恪 尽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履行


相关的保密义务。对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 规违纪行为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1



1


日起试行。< /p>




第五章



附则



7


/


42


2012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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