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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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p>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
行为,加强
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
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
《公
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价办
法》
、
《公
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和《重庆市公
路水
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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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监督站(简
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
< br>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
/p>
施工、
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
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工
程师或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
质量和安全)
、技术负责人
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
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
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
高监、
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
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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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
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岗位管理、
从业行为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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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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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
组
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
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确
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
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
和数量要求,并
应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主要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及
管理职责,应满足本办法
要求(附表
1
)
,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监理、施工、工地试验室主要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
审查批准,且
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任职要求。
第八条
主要岗位人员必须取得《重
庆市公路水运建设从业人
员信息卡》
(简称“从业信息卡”)方
可上岗。
符合本办法免试条件(附表
2
)的主要岗位人员,可直接申请领
取从业信息卡,其他人员应
当通过岗位能力测试,取得从业信息卡。
不满足免试条件且未通过岗位能力测试的人员,不予发放从业
2
/
42
信息卡,不得在主要岗位担
任相应的职务,并不得在该岗位职责和
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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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业
信息卡按岗位类别分为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
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四类。岗位代码、测试
科目、免试条件见附表
2
。
取得从业信息卡后调整岗位的,可不再重新办卡,但应满足相
应岗位规定
测试科目合格的要求。
第十条
<
/p>
岗位能力测试工作由市交委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原
则上每半年组
织
1
次,并可根据实际需求作相应调整。
拟担任主要岗位职务的人员,除必测科目外,可报名参加其他
科目岗位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
在岗位能力测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当次所有科目
测试成绩无效
,
1
年内不得重新参加岗位能力测试。
在申请办理从业
信息卡或上岗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予发放从业信息卡,已取得从
业信息卡的应予注销,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
理从业信息卡。
第三章
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业行为管理包括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管理。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良好行为的(附表
3
)
,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
获奖当年或次年
3
月底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交委质监站,经核实
后录入其个人信用评价
记录中。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承担的项目存在质量
安全问题
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扣分标准(附表
4
)进行信用扣分,并录入其
个人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十三条
对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的信用扣分,视其行为和
3
/
42
问题的严重或复杂程度,由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市交委质监站或专
家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次信用扣分值≤3
分,且不良行为事实明晰的,由
监督
检查人员取证,经监督组负责人审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主要岗
< br>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
(附表
5
)
,进行信用扣分。
(二)
3
分<一次信用扣分值<
10<
/p>
分,且不良行为事实明晰的,
由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并提出初步
处理意见,经市交委质监站审
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
理通知
单》
,进行信用扣分。
(三)
一次信用扣分值≥10
分,
或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
由市交委质监站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市交委组织专家审定
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
知单》
,进行信用扣分。
从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对不良行为(问题)认定或处理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
收到《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质监站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主要岗位人员良好行为
或不良行为的认定,以下
列资料作为采信依据。
(一)良好行为的采信依据以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二)不良行为的采信依据,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文件;
2.
市交委或市交委质监站的文件;
3.
项目法人通报批评、处理、处罚的文件;
< br>
4.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
5.
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检查方和
受检方签字或盖章的检查记录,
4
/
42
现场试验检测报告或拍摄的照片等;
6.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
为记录信息;
7.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书。
第十五条
主要岗位人员信用评价等
级分为
A
、
B
、
C
、
D
四个
等
级,评价周期为
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
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
X
分别为:
A
级:
X
<
5
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
B
级:
X
<
20
分,信用较好;
C
级:2
0≤X<
40
分
,
信用较差;
D
级: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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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信用差。
第十六条
主要岗位人员年度信用评
价结果由市交委质监站根
据动态信用评价结果汇总,经市交委审定公布。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确定
为
A
级的主要岗位人员,
2
年内参与我
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时,可在评标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八条
主要
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累
计扣分达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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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限制从业
1
年;累计扣分达到
D
级的,限制从
业
3
年。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不得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中
从事主要岗位。
从业单位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
C
级或
D
级人员从事主要
岗
位的,或总体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该单位年度
信用评价总分或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
为,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构
成犯罪的,终身禁止在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主要岗位。
5
/
42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交委质监站建立重庆市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
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对在建重点公路水
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岗位及变更情况、从
业行为
及信用评价记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主要岗位人员的信息,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
从业单位可在授权
范围内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
/p>
项目或合同段开工前,各从业单位应通过信息管
理系统填报主要岗
位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建设单位应对建设、施工、
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主要岗位人员基本
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交委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
,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在
建设单位审批后
15
个工作日内,其所在单位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
报替换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并将变更审批文件报市交委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交委质监站应加强对
主要岗位人员的信息填
报、履约和变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督促限
期整改。
(一)主要岗位人员不满足合同约定或行业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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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从业信息卡,或所取得的从业信息卡不满足岗位
测试科
目要求的;
(三)项目登记人员未到岗的;
(四)人员变动未按规定办理调换手续或未报送相关信息的;
(五)项目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
C
级或
D
级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岗位能力测试、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信息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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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恪
尽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履行
相关的保密义务。对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
规违纪行为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1
月
1
日起试行。<
/p>
第五章
附则
7
/
42
2012
年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