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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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4日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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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4日发(作者:我只是敢和别人不一样)


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庭论 辩,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证据、认定 罪名、罪责轻重,运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解,其


目的和意 义在于为法庭正确运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


公诉 人与辩护人在论辩


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是双方所处的 角度不同,


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


错误的

< br>观点可以越辩越明。


统一,则是双方的最终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为 法庭对被


告人确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论辩都离不开证据。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

< br>的灵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


论证、


辩解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控辩双


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和难点问题,


亦是有规律可循的,


即事实的认定与否、


罪于非罪、


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等,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就能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


涉及的问题很多,但论点


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明确 、证据充分、所提出的问题与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


紧密,


直指 定罪量刑问题;有些则纠缠于细枝末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


题则重于 理论方面;


有些问题则重于具体情节等。


案件不同、

< p>
辩护人不同,


所提出的问题也


不相同。

< p>
公诉人对辩护人在辩护中所提出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


而应紧紧围绕涉及 定罪量


刑的问题进行答辩。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公诉人应对以下八类问题予以答辩,即 :





1< /p>


.对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





2

.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





3


.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 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





4


.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





5


对风俗民情、


社会不良环境、


被 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





6


.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他 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





7


.对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





8


.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对以下五类问题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





1


.对辩 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观点,可以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示表示认同;





2


.公诉 人已充分阐明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





3


.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 题,一般不予答辩;




< p>
4


.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




5


.对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不予答辩。



(二)公诉人在庭审答辩中常用的几种方法





1


.突出 重点、综合答辩法。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


综合归纳,


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


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刑 法论证,


对辩护


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





2


.避实就虚、灵活答辩法。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答辩,而

< br>是从其与事实、


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始反驳,


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活捕


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 焦点引向自己驾驭的范围。





3


.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法。即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 人出庭各自为其委


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公诉人利用各个被 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


辩护人与被告人辩论观


点之间的矛盾,多 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





4


.层层 分析、直取要害法。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


的各个分论 点,


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然后公诉人再用


逻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 的错误观点。




< br>5


.承上启下、相互照应法。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紧密结合起诉书、公诉 词,


使上轮答辩为下轮更为有利的答辩作铺垫。


下轮答辩时要与 上轮答辩的观点紧密联系、


环环


相扣、遥相呼应、不留漏洞,使 全部辩论观点浑然一体,形成协调一致的论证体系。使被告


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 中的任何一个观点,从而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





6


.巧借东风、借机答辩法。即辩护 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


答,


而是借用 他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


借机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


一是 共同犯罪案件


中,各被告人推卸自己的罪责而证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

< br>供述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印证、形


成矛盾。


公诉人可借被 告人之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答辩。


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

参与人,引用其口供笔录反驳辩护理由。





7


.开门见山、直言答辩法。即辩护 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


和证据证明犯罪。在此情况下,


公诉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


公诉

< p>
人答辩时要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


水。




< p>
8


.合理采纳、婉言答辩法。


如前所述,控辩双方 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有统一的关系,


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应当


予以首肯,


不能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所有问题都持争辩态度,

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


三分的不良印象,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p>


对辩护人提出的虽有一定道理,但


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


减轻处罚理由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


定或反驳,


而应在承认并说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基础上,


从法律和事实中找出依据,



明依法不能从轻 、减轻处罚的理由。


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


又使旁听


群众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


法庭采纳公诉人的观 点也就成为水到渠成、


顺理成章的事情。





9


.扬长 避短、迂回答辩法。司法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利用自己理论上


的专长和庭 前准备的知识要点,


在辩护中故意设置辩论陷阱,


如逻辑陷阱等 ,


让公诉人误入


其圈套,以掌控辩论走向。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 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


应直迎而上,用


更深的理论知识和逻 辑论辩填平陷阱、


弥补不足。


如果对逻辑知识缺乏熟练的运用,


对一些


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

< p>
避开正面交锋,


迂回到案件的事实、


证据和犯


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





10.


把握时机、全面论证法。这是 “后发制人”的答辩,运用适当可以起到鸣金收兵的


作用。


即公 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


判断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


除了重


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


在辩论快要结束前,


公诉人按预定计划,


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答

辩,


使之一锤定音。


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 辩材料的计划,


把握好进行全面


论证的时机,避免啰嗦、重复, 使整个答辩过程层层递进、最终达到高潮。





以上是公诉实践中常用的答辩方法,此外,还有许多好的方法 。如采取以静制动策略,


在辩论中不作积极答辩,


而是消极地等 待辩护观点,


而后根据辩护观点进行反驳,


在消极中

< p>
隐含积极,


不断更改答辩方式,


从表面的被动走向 实质的主动。以笔者的肤浅认识,对定罪


之争,应采取论证的方法答辩;事实之争,采取 举证的方法进行答辩;因果之争,采取辩证


的方法进行答辩;罪责之争,采取依罪论法的 方法答辩;


处罚之争,宜采用直言的方法进行


答辩。这样的答辩 ,针对性强、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容易把问题论证透彻,取得预期的答


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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