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女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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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代女性刑罚
薛瑞泽
《东岳论丛》
2007
年第
2
期
[
关键词
]
汉代;女性;刑罚
[
摘要<
/p>
]
汉代女性刑罚贯彻着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精神。
汉代行之于女性的刑罚与男子类
似,除死刑外,
刑期从
一至五年不等,政府还颁行了一些减免女性刑罚的规定。因女性社会
地位较低,丈夫犯罪
,妻子往往要受到株连。对女性的刑罚体现着封建的政治理念。
[
中图分类号
]K232
[
文献标识码
]A
[
p>
文章编号
]1003
—
8353(2007)02
—
0147
—
04
一
刑事处罚作为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
制裁手段之一,
在汉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其中
有关女性的刑罚占据了一定比重,体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精神。
汉代对
女性精神摧残最不人道的是宫刑的施行。
汉文帝前元十三年,
齐
太仓令淳于意由
于犯法被押往长安,
其女缇萦上书,
使汉文帝取消了肉刑。
晁错在前元十五年对策说汉文帝
“
除去阴刑
”
,汉景帝曾赞美其父
“
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
”
p>
[1]
(
《史记
·
孝文本纪》
)
,但
中元四年秋,
“
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
[2]
(
《汉书.景
帝纪》
)
,又恢复了宫刑。
崔浩
《汉律序》
云:
“
文
帝除肉刑而宫不易。
”
对于汉文帝不废除宫刑的原因,
张斐注云:
“
以
淫乱人
族序,故不易之也。
”
[1]
(
《史记
·
孝文本纪》
)
这就说明了对女子施行宫刑的理由,是
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关
系,防止女性因淫乱而导致社会伦理秩序的混乱。西汉末年,
“
时掖
庭中宫女犹有数百千人,自更始败后,幽闭殿内,掘庭中芦菔根,捕池鱼而食之,死
者因相
埋于宫中。
”
[2]
(
《汉书
·
刘盆子传》<
/p>
)
特殊的环境使宫刑得以再度施行。建武二十八年十月和
三十一年九月,光武帝两次
“
诏死罪系囚皆一切
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
[3]
(
p>
《后汉书
·
光武帝
纪下》
)
。继续对女性实施宫刑。汉明帝在位时,陈忠
“
上除蚕室刑
”
,
p>
“
事皆施行
”
[3
]
(
《后汉
书
·
陈宠传附子忠传》
)
。虽然废除了男
子的宫刑,但是对女性的宫刑仍在施行。建初七年九
月、
元和元
年八月和章和元年九月,
汉章帝三次下诏
“
犯殊死,
一切募下蚕室;
其女子宫
”
[3]
《后
(
汉书
·
肃宗孝章帝纪》
)
。永元八年八月,汉和帝也下诏
“
其犯大逆,募下
蚕室;其女子宫
”
。
这是用宫刑代替死
刑。关于宫刑的内容,
《周礼
·
秋官》
“
司刑
”
郑玄
注云:
“
宫者,丈夫则割
其势,女子闭
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
”
《白虎通义》卷
8
《五刑》云:
“
宫者,女子淫,
执
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势也。
”
由此可见,对女性所施行的宫刑是将女子幽闭
起来。
汉代女
性的刑期基本上延续了秦代的法律规定,女性也与男性一样,有五年、
四年、三
年、二年、一年的刑期。
关于五岁刑期。秦律规定:
“
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
治米也,皆作五岁。
”
汉代犯罪男女被髡钳城旦
舂,其中
“
男髡钳为城旦,女为舂,皆作五
岁
”
[4]
(
《汉旧仪》卷下,
P85)
。刘邦死后,吕太后将刘邦所宠
幸的戚夫人囚禁在永巷,
“
髡钳
衣赭衣
,令舂。
”
[2]
(
< br>《汉书
·
外戚上
·
高祖吕皇后传》
)
虽然这里的舂米非服刑,但从髡钳
后舂
米来看显然是五年刑期的处罚。汉景帝时,淮南王刘长枉法行政,
< br>“
擅罪人,罪人无告劾,
系治城旦舂以上十四人。赦免罪
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
”
[1]
(
《史记
·
淮南衡
山列传》
)“
舂
”
p>
是女子犯罪中处罚较重的一种刑罚,女性罪犯要戴上刑具,为官府舂米。江
< br>都王刘非的宫人有过错,
刘非采取
“
或髡钳以鈆杵舂,不中程,辄掠
”
的手段惩治她们
[2]
(
《汉
书
·
景十三王
·
江都易
王刘非传》
)
。
关于四
岁刑和三岁刑。四岁徒刑为完刑,完为城旦舂,即不加髡钳而筑城、舂米。应劭
曰:
p>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
也。
”
[2]
(
《汉书
·
惠
帝纪》
< br>)
张家山汉简《具律》
82
号简
曰:
“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
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
[5]
(P145)83
号简云:
“
公士、公士妻及
□□
行年七十以
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
[5]
(P146)
《汉书
·
宣帝纪》师古
注:
“
鬼薪白粲,
皆三岁刑也。
男子为鬼薪,
取薪以给宗庙,<
/p>
女子为白粲,
使择米白粲粲然。
”
《汉书
·
刑法志》云:
“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
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
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
亡律》
158
号简云:
“
女子已坐亡赎耐,
后复亡当耐者,耐以为隶妾。
”<
/p>
[5]
(P154)
关于两岁刑和一岁刑。
两岁刑为司寇作,
《汉旧仪》
云:
“
司寇男备守,
女为作,
如司
寇,
皆作二岁。
”
一岁刑为
“
罚作复作
”
,其中
p>
“
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
[4]
(
《汉旧
仪》卷下,
P85)
。因巫蛊之祸,汉宣帝被羁押在郡邸狱,
廷尉监邴吉怜惜其无辜,
“
使女徒
复作
淮阳赵徵卿、渭城胡组更乳养,私给衣食,视遇甚有恩
”
。孟康
曰:
“
谓弛刑徙也,有赦
令诏书去其钳
釱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
名为复作也
。
”
[2]
(
《汉书
·
宣帝纪》
)
汉代还
有一些减免女性刑罚的规定。汉惠帝即位后,规定
“
上造以上及
内外公孙耳孙有
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
p>
[2]
(
《汉书
·
惠帝纪》
)
。应劭日:
“
上造,爵满十六
者也。
……
今以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血属女连,施德布惠,
故事
从其轻也。
”
将城旦舂
四岁刑
“
今皆就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
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
。将四年
刑期改
为三年刑期,有减轻刑罚之意。汉文帝时,张苍等人建议:
“
诸
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
……
罪人狱已决,
完为城旦舂,
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
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
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
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
舂岁数以免。
”
[2]
(
《汉书
·
刑法志》
)<
/p>
师古曰:
“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
薪白粲满一岁为
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
”
p>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汉文帝旨在减轻刑罚,贯彻体
恤百姓的思想。元始
四年正月,汉平帝诏日:
“
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
以上七岁以下,
家非坐不道,
诏
所名捕,
它皆无得系。
其当验者,
即验
问。
定著令。
”
[2]
(
《汉
书
·
< br>平帝纪》
)
汉章帝建初七年九月,下诏:
“
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
作。
”
元和元年八月,下诏:
“
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
所。
……
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
< br>”
章和元年九月,
“
诏郡国中都
官
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
……
系
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
”
。永元十一
年二月,
“
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
半刑,其未竞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
[3]
< br>(
《后
汉书
·
< br>孝和帝纪》
)
上述减免刑罚的对象都是老弱和女性。
p>
张家山汉简《具律》
85
、
86
号简有赎罪的规定:
“
吕宣王
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
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
上。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
两以当笞者,
许之。
”
[3]
(P146)
吕
后元年追尊其父为吕宣王,
此条规定是对特殊群体予以优容。
8
9
号简云:
“
女子当磔若要
(
腰
)
斩者,弃市,当斩
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