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女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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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4日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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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4日发(作者:特种力量)


试论汉代女性刑罚





薛瑞泽




《东岳论丛》



2007


年第


2


期




[


关键词


]


汉代;女性;刑罚






[


摘要< /p>


]


汉代女性刑罚贯彻着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精神。


汉代行之于女性的刑罚与男子类


似,除死刑外,


刑期从 一至五年不等,政府还颁行了一些减免女性刑罚的规定。因女性社会


地位较低,丈夫犯罪 ,妻子往往要受到株连。对女性的刑罚体现着封建的政治理念。






[


中图分类号


]K23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3


—

8353(2007)02


—


0147

—


04









一










刑事处罚作为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 制裁手段之一,


在汉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其中

< p>
有关女性的刑罚占据了一定比重,体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精神。






汉代对 女性精神摧残最不人道的是宫刑的施行。


汉文帝前元十三年,


齐 太仓令淳于意由


于犯法被押往长安,


其女缇萦上书,

< p>
使汉文帝取消了肉刑。


晁错在前元十五年对策说汉文帝

“


除去阴刑


”


,汉景帝曾赞美其父


“


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


”


[1]


(


《史记


·


孝文本纪》


)


,但

中元四年秋,


“


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


[2]


(


《汉书.景 帝纪》


)


,又恢复了宫刑。


崔浩


《汉律序》


云:


“


文 帝除肉刑而宫不易。


”


对于汉文帝不废除宫刑的原因,


张斐注云:


“


以


淫乱人 族序,故不易之也。


”


[1]


(


《史记


·


孝文本纪》


)


这就说明了对女子施行宫刑的理由,是


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关 系,防止女性因淫乱而导致社会伦理秩序的混乱。西汉末年,


“


时掖


庭中宫女犹有数百千人,自更始败后,幽闭殿内,掘庭中芦菔根,捕池鱼而食之,死 者因相


埋于宫中。


”


[2]

< p>
(


《汉书


·


刘盆子传》< /p>


)


特殊的环境使宫刑得以再度施行。建武二十八年十月和


三十一年九月,光武帝两次


“


诏死罪系囚皆一切 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


[3]


(


《后汉书


·


光武帝


纪下》


)


。继续对女性实施宫刑。汉明帝在位时,陈忠


“


上除蚕室刑


”


,


“


事皆施行


”


[3 ]


(


《后汉


书


·


陈宠传附子忠传》


)


。虽然废除了男 子的宫刑,但是对女性的宫刑仍在施行。建初七年九


月、


元和元 年八月和章和元年九月,


汉章帝三次下诏


“

犯殊死,


一切募下蚕室;


其女子宫


”


[3]


《后


(


汉书


·


肃宗孝章帝纪》


)

< p>
。永元八年八月,汉和帝也下诏


“


其犯大逆,募下 蚕室;其女子宫


”


。


这是用宫刑代替死 刑。关于宫刑的内容,


《周礼


·


秋官》


“


司刑


”


郑玄 注云:


“


宫者,丈夫则割


其势,女子闭 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


”


《白虎通义》卷

8


《五刑》云:


“


宫者,女子淫, 执


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势也。


”


由此可见,对女性所施行的宫刑是将女子幽闭


起来。






汉代女 性的刑期基本上延续了秦代的法律规定,女性也与男性一样,有五年、


四年、三


年、二年、一年的刑期。






关于五岁刑期。秦律规定:


“


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


治米也,皆作五岁。


”


汉代犯罪男女被髡钳城旦 舂,其中


“


男髡钳为城旦,女为舂,皆作五

岁


”


[4]


(

《汉旧仪》卷下,


P85)


。刘邦死后,吕太后将刘邦所宠 幸的戚夫人囚禁在永巷,


“


髡钳


衣赭衣 ,令舂。


”


[2]


(

< br>《汉书


·


外戚上


·


高祖吕皇后传》


)


虽然这里的舂米非服刑,但从髡钳 后舂


米来看显然是五年刑期的处罚。汉景帝时,淮南王刘长枉法行政,

< br>“


擅罪人,罪人无告劾,


系治城旦舂以上十四人。赦免罪 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


”


[1]


(


《史记


·


淮南衡


山列传》


)“


舂


”


是女子犯罪中处罚较重的一种刑罚,女性罪犯要戴上刑具,为官府舂米。江

< br>都王刘非的宫人有过错,


刘非采取


“

或髡钳以鈆杵舂,不中程,辄掠


”


的手段惩治她们


[2]


(


《汉


书


·


景十三王


·


江都易 王刘非传》


)


。






关于四 岁刑和三岁刑。四岁徒刑为完刑,完为城旦舂,即不加髡钳而筑城、舂米。应劭


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 也。


”


[2]


(


《汉书


·


惠


帝纪》

< br>)


张家山汉简《具律》


82


号简 曰:


“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


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


[5]


(P145)83


号简云:

“


公士、公士妻及


□□


行年七十以 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


[5]


(P146)


《汉书


·


宣帝纪》师古


注:


“


鬼薪白粲,


皆三岁刑也。


男子为鬼薪,


取薪以给宗庙,< /p>


女子为白粲,


使择米白粲粲然。


”


《汉书


·


刑法志》云:


“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


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


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 亡律》


158


号简云:


“


女子已坐亡赎耐,


后复亡当耐者,耐以为隶妾。


”< /p>


[5]


(P154)





关于两岁刑和一岁刑。

< p>
两岁刑为司寇作,


《汉旧仪》


云:


“


司寇男备守,


女为作,


如司 寇,


皆作二岁。


”


一岁刑为

< p>
“


罚作复作


”


,其中


“


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


[4]


(


《汉旧


仪》卷下,


P85)


。因巫蛊之祸,汉宣帝被羁押在郡邸狱, 廷尉监邴吉怜惜其无辜,


“


使女徒


复作 淮阳赵徵卿、渭城胡组更乳养,私给衣食,视遇甚有恩


”


。孟康 曰:


“


谓弛刑徙也,有赦


令诏书去其钳 釱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


名为复作也 。


”


[2]


(


《汉书


·


宣帝纪》


)





汉代还 有一些减免女性刑罚的规定。汉惠帝即位后,规定


“


上造以上及 内外公孙耳孙有


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


[2]


(


《汉书


·


惠帝纪》


)


。应劭日:


“


上造,爵满十六


者也。


……


今以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血属女连,施德布惠,


故事


从其轻也。


”


将城旦舂


四岁刑


“


今皆就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 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


。将四年


刑期改 为三年刑期,有减轻刑罚之意。汉文帝时,张苍等人建议:


“


诸 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


……


罪人狱已决,


完为城旦舂,


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


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 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


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

舂岁数以免。


”


[2]


(


《汉书


·


刑法志》


)< /p>


师古曰:


“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 薪白粲满一岁为


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


”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汉文帝旨在减轻刑罚,贯彻体


恤百姓的思想。元始 四年正月,汉平帝诏日:


“


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


以上七岁以下,


家非坐不道,


诏 所名捕,


它皆无得系。


其当验者,


即验 问。


定著令。


”


[2]


(


《汉


书


·

< br>平帝纪》


)


汉章帝建初七年九月,下诏:


“


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


作。


”


元和元年八月,下诏:


“

< p>
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


所。


……


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

< br>”


章和元年九月,


“


诏郡国中都 官


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


……


系 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


”


。永元十一


年二月,


“


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 半刑,其未竞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


[3]

< br>(


《后


汉书


·

< br>孝和帝纪》


)


上述减免刑罚的对象都是老弱和女性。






张家山汉简《具律》


85


、

86


号简有赎罪的规定:


“


吕宣王 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


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 上。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


两以当笞者,


许之。

< p>
”


[3]


(P146)


吕 后元年追尊其父为吕宣王,


此条规定是对特殊群体予以优容。


8 9


号简云:


“


女子当磔若要

< p>
(


腰


)


斩者,弃市,当斩 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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