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假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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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假期制度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女
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推动计划生育,
促进
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 br>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
1
)
p>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要
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
休息天数计算
在
90
天产假之内。
p>
(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
90
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
5
天。
(
p>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 br>20
~
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
月以下
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 br>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p>
1
、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p>
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
作。
2
、妊娠
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
夜班。
p>
3
、妊娠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
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
、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
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
假处理。
5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
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
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
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
产假
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
领导批准,
可请哺乳假。
1
p>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p>
6
个月,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照发(发至子
女满
14
周岁)
。
2
、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
3
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3
、有条
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
,哺乳假期间工资
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
、假期待遇:
请
3
个月、
6
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
定补贴)
、
省直补贴的
80
%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p>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
< br>、省直补贴
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
p>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发给。
p>
6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
两次哺乳时间(包
括人工喂养)
,
每次
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
也可将两次
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
哺乳时间,
< br>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
工资
照发。
p>
7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
过六个月。
8
p>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
1
—
2
天。
9
、
女教师
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
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国家教委教人
「
1992
」
8
号)
10
、
实行
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
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不能以怀孕、<
/p>
生育、
哺乳为由,
解除其劳动合同。
p>
11
、男
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
5
—
7
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
号:国发「
1981
」
52
号、浙人薪「
1994
」
67
号、浙人薪「
1997
」
163
号
p>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
有利于病休人员
早日恢复健康,
根
据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务院于
1981
年颁布了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
1981
」
52
号)
。通知规定
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
行。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