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假期制度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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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5日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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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5日发(作者:法西斯电影)



有关假期制度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护女 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推动计划生育,


促进


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 br>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要 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


休息天数计算



90


天产假之内。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


90


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 5


天。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 br>20



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 月以下


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 br>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


、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p>


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


作。








2


、妊娠 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


夜班。








3


、妊娠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



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


、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 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


假处理。








5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 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


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 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


产假 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


领导批准,

< p>
可请哺乳假。








1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


个月,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照发(发至子 女满


14


周岁)








2


、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


3


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


、有条 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


,哺乳假期间工资


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


、假期待遇:









3


个月、


6


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 定补贴)



省直补贴的


80

< p>
%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

< br>、省直补贴


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发给。








6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 两次哺乳时间(包


括人工喂养)



每次 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


也可将两次 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


哺乳时间,

< br>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


工资


照发。








7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 过六个月。








8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


1



2


天。








9



女教师 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


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国家教委教人



1992


8


号)








10



实行 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


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不能以怀孕、< /p>


生育、


哺乳为由,


解除其劳动合同。








11


、男 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


5



7


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 号:国发「


1981



52

< p>
号、浙人薪「


1994



67


号、浙人薪「


1997



163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


有利于病休人员 早日恢复健康,



据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务院于


1981


年颁布了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


1981



52


号)


。通知规定 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


行。具体规定如下: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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