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毛尖茶的功效与作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
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
《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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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
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
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
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
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
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
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
相应
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
订本市学籍管理工
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
/p>
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
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1
/
16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
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
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
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
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
集、转接、汇
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
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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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学
与
注
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
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
儿接受义
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
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
20
天内向施
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
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
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
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
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
/p>
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证明。
2
/
16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
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
当在期限届满
10<
/p>
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
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
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
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
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
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
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
< br>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
中阶段教育。
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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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普通高
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
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
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
校)制
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
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
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
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
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
保留
1
个月
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
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
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
续者,招生学校应查
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
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
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
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
办任
3
/
16
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
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45
人,初中班额不超
过
50
人,高中班额不超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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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九条
<
/p>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
籍信息,建
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
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
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
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
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
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
< br>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
13
位数
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
(小学为
1
);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
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代码(附件
1
);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
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
学校代码;最后四位
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
用
11
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
段代码(初中为
2
,高中为
3
);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
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代
码(附件
1
);第六、七位表
示学校代
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
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
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
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
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
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
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
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
定办理转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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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
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
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
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
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
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
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
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
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
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
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
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
校生分班名
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
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
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
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
留电子档案备份,
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
/p>
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
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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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
居民
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
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
(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并
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
< br>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
30
天内将纸
质的新生花名册
(附件
2
)和上学年学
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
3
)上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
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
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
动,以
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
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
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
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
。评
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
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
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
等级制,
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
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
机会。
6
/
16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
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
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
面反映
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
四
章
p>
升
级
与
留
级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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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
程,逐年升级。
p>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
/p>
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
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
的高中学生,经学校
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
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
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
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
毕业
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
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
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
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
政部
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
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
五
章
p>
休
学
与
复
学
第二十五条
p>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
生,由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
,
填写休(复)学申请
表(附件
5
)。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
医院证明、病历及医
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
7
/
16
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
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 br>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
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
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
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
材
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
< br>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
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
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
留学
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
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
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
< br>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
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
六
章
p>
转
学
与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p>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
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
原学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
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
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p>
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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