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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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5日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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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5日发(作者:好事多磨英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 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


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 《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


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 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


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


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 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


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 相应


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 订本市学籍管理工


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 /p>


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


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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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


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 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


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 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 集、转接、汇


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


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


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 儿接受义


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

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


20


天内向施


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


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 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


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 p>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 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 /p>


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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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 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


当在期限届满


10< /p>


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


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 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


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


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


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


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

< br>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


中阶段教育。 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 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 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


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 校)制


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


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 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


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 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


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 保留


1


个月


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 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


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 续者,招生学校应查


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


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 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


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 办任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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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 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45


人,初中班额不超



50


人,高中班额不超过


54


人。



第九条


< /p>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


籍信息,建 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


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 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


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 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


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

< br>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


13


位数 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


(小学为


1


);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


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代码(附件


1


);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


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


学校代码;最后四位 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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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


段代码(初中为


2


,高中为


3


);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


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代 码(附件


1


);第六、七位表


示学校代 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 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


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 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


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


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 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 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 定办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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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 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


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 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


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


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 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


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 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


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 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


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 p>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


校生分班名 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


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 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


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 留电子档案备份,


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 /p>


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


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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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 居民


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 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


(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并


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

< br>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


30


天内将纸 质的新生花名册


(附件


2


)和上学年学 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


3


)上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 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


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 动,以


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


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 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


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 。评


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 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


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 等级制,


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

< p>
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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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 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


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 面反映


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


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 /p>


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


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


的高中学生,经学校 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


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 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


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 毕业


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 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


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 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 政部


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


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


生,由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


,


填写休(复)学申请

< p>
表(附件


5


)。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 医院证明、病历及医


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



7


/


16



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


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 br>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


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 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


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 材


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

< br>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 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


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 留学


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 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


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

< br>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 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转学:

< p>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

< p>
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


原学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 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


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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