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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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赋税制度
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
而且颇有疑
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
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
(如鲁宣公十五年之
“初<
/p>
税亩”
)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
< br>)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
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
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公元前
408
年)
,也实行了“初租
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
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不过,到
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
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①。
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
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
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
“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
。
因此,
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
,尚难判断。不过,
《仓律》有
“入禾稼、刍、稿,轨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
里确
有征收来的粮食。
这些官仓的粮食,
除一部分来源于受出民缴纳
的地租外,
其中必然也包括
“租禾”来的田租。这说明秦的田租
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
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
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②。这
里的“赋”
,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
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
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
《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这便是《秦
始皇本纪》<
/p>
所载秦二世时,
因咸阳
“狗马禽兽当食者
多,
度不足”
,
乃
“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
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
法进行。另外,
《淮南子·氾论训》云:
“秦之时
..
发谪戍,
入刍、
稿。<
/p>
”
高诱注曰:
“入刍、
< br>稿之税,
以供国用。
”
这就确证
秦有刍稿之税。
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
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
稿税的征收,
始于商鞅变法之后,
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
前引
《仓
律》
有
“入禾稼、
刍、稿,辄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
《田律》还有“禾、
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
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
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
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
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
”这说明
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
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
其征收办法是凡
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
都可以充税,
并由纳税
者运送到官府过秤。
这同上引
《史记·
秦始皇本纪》
及
《淮南子·
氾论训》
注,
正可以互相印证。
①
《汉书·食货志》
。
②
<
/p>
详见《汉书·食货志》
,又《伍被传》
,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
,
《淮南子·兵略训》等书。
口赋
口赋
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公元前
348
年)
“初为赋”
①。
按
“赋”
,
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
品征发的专称,
如
《左传》
成公二年<
/p>
(公元前
589
年)
< br>晋国的“城濮之赋”
、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
548 <
/p>
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
、昭公十
二年(公元前
530
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
488
年)的“鲁赋八百
1
乘”
、
“邾
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
,都是这个意思。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
/p>
系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
'
的
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
但班固仍在
《汉书·
食货志》
中称:
“税,
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