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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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摘要:
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阶段,
而一个人的成长
,
很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之中,所以我们相
信父母的婚姻对子女
婚姻观有极其大的影响。
因此探讨父母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有着
< br>重要意义。
关键词父母
婚姻观
家庭
影响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社会的缩影
,
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
,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有极
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家庭除了担负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功能
,
还有赡养、消费、情
感寄托
等功能
,
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
/p>
,
关系着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
,
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
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
,
每一对走进家庭的夫妇都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我国古
代讲
“
齐家、
治国、
平天下
”,
可见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
因此父母应该把子女教育成
一个热爱家庭的人
,
有良好的构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这点
,
对于建设我国和谐社
会将会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观的变迁
婚姻是家庭的
基础,
因此弄清婚姻的变迁是非常有必要的。
“
婚姻
”
这个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
程,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讲百年好合,一定终身。西方人的婚姻观与中国人的婚姻
观有着极大的不同。
因为他们认为:
婚姻纯属个人私事,<
/p>
任何人不能干涉;
同时婚姻不属于
道德问
题。
一个人有权选择和他或她最喜欢的人生活在一起,
一旦发现
现有的婚姻是一个错
误,他或她有权作第二次选择。
如果夫妇一
方爱上了第三者,
任何一方都不会受谴责。
在他
们看来:
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残忍的。
改
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社会处于迅速转型
期。
改革开放的深人和拓展
无疑对国内政治、
经济、
文化环境的变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
因此
,
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逐渐呈现较为多元化的特性
,
现
代人的婚姻多强调感
情而非责任,例如出现了同居、未婚妈妈、单身贵族、试婚等各种前
所未有的现象。环境是
影响人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社会是一个
大的影响环境,
其次最重要的就是家庭的影响。
在
不同的家庭背景下成长的孩子会形成不同的婚姻观。
父母是孩子的学习榜样,
他们的婚姻观
会给孩子很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婚姻观
与父母婚姻观的涵义。
婚姻观从内
涵定义为
:
人们对婚姻生活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
的内在标准和主
观看法,
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
/p>
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
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的承担。它包括生育观、家庭模式观等因素,婚姻观也包括婚姻倾向、婚姻自主观、婚姻价
< br>值观、婚姻忠诚观、性爱抉择观等六个因素。
从主体的
角度定义,
父母的婚姻观包括父母对自己的婚姻及其评价,
对子
女婚姻的教育。
在
不同的婚姻状态,
父
母对自己婚姻的看法也是不同的,
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他们处
理婚姻
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对孩子的影响也就不同。
例如在核心家庭中,
有些父母认为自己过得很
幸福
,家庭美满,但有些认为生活很枯燥乏味,没有激情。甚至在离婚家庭中,有些父母认
为
自己离婚是一种解脱,
是另一种生活的开始,
而有些父母一直活
在离婚的阴影下,
无法重
新面对生活,
去寻求幸福。
父母自己不同的婚姻观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
表
现为亲密程度,
冷战以及争吵打架的次数,
对孩子教育的关心程
度,
处理家庭重大事件的态度,
处理夫妻之
间的感情问题方式,
教育孩子的分歧程度等。
孩子从父母婚
姻观中得出自己对婚姻家庭的看
法,其中大部分受父母家庭的影响。
二、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分为常态家庭和非常态家庭,常态家庭包括核心家
庭,非常态家庭包括单亲家庭,
再婚家庭。
传统观念下,
和谐幸福家庭应是三角结构,
即父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模式作为基
p>
本条件才成为可能。
长期以来,
非常态家庭
被人们看成是残缺或问题家庭。
然而,
美国教授
约翰
.
德弗雷通过研究指出:家庭的结构并不能说明家
庭的幸福与否。在同一家庭状态下,
父母对婚姻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子女的影响是有差别
的。
(一)常态家庭下父母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 br>在常态家庭下,父母的婚姻观是有区别的,因而对子女的影响也是有差别的。
<
/p>
常态家庭中,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关心,
共同创建一个幸福美
满的婚姻。他们喜欢彼此
倾吐心中的感受,
夫妻间的谈话显得很
专心,
在谈话过程中也常会打断对方,
说出自己的看
法,
不存在一般场合所见的那种提防和不安。
他们
并不要求对方十全十美,
承认彼此间在个
人性格和处理事情的风
格上确实存在很多矛盾,但他们能采取谅解的态度,相互忠诚扶持,
共同迎接幸福的生活
。
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
她们能达成一致,
共同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长
环境,
采取民主的教育方式,<
/p>
不干涉孩子的思想,
尊重孩子的选择,
为
他们提供自己的建议。
子女从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
对婚姻有
着美好的憧憬,
以自己的父母为标准,
逐渐形成一
定的择偶标准,
对婚姻有着乐观积极的看法。
因此当
她们长大面对婚姻的时候,
对婚姻有着
积极的心理准备,知道如
何去经营婚姻。
常态家庭中,夫妻之间很少交流,互不关心,
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却形同陌路,他们的价值
观存在很大的差异
,
不能很好的理解对方,
也就互相之间没有多少责任和义务。<
/p>
家庭中没有
爱和感情,
只是按部就班的生
活着。
他们只是为了孩子才勉强的生活在一起。
在对待孩子的<
/p>
教育问题上不能成一致,
夫妻之间采取冷战,
争吵,他们各自以为自己是为孩子好,结果适
得其反,让孩子不能得到想要的爱,<
/p>
这样孩子变得沉默,
更不想和父母交流,告诉自己的想
法。
父母也因为自己的感情问题慢慢忽视了孩子内心真正的需要。
这种家庭中,
子女会感到
很困惑,
他们渴望有个温馨快乐的家。
从小看到父母之间痛苦的婚姻,
子女们不敢轻易相信
别人开始自己的婚姻。
他们变得谨
慎,
择偶的标准往往会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相反。
他们
很难相信婚姻,就算结婚了大多数也不懂得如何与对方相处。
(二)单亲家庭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非常态家庭主要从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两个方面来讲。单亲家庭分为两种类型(
1
)由未婚
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 br>(
2
)核心家庭中配偶一方因离婚、死亡、出走、
分居等原因使家庭成员不全,
只能由配偶的另一方抚养孩子而组成的家
庭。
单亲家庭坏境下
对子女的婚姻观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
影响。
在单亲家庭方面我这里只介绍由于离婚所
造成的单亲家庭
。
离婚造成的单亲家庭,夫
妻之间会产生两种关系:朋友和敌人。在两种情形下对孩子的
影响是不同的。按照康斯坦
斯
.
阿荣斯的分法,离婚夫妻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家庭
功能完全丧失型
--
完全不接触或只有
很少一点接触,交往质量低;第二种类型稍好一些,但
仍存在功能问题
< br>--
即只进行有节制的接触,交往质量低。第三种类型是适度接触,但交往质
p>
量较高;第四种是频繁接触,交往质量高。在四种类型中家庭关系处理得好的类型,这些离<
/p>
婚夫妻能以积极的创造性的态度处理他们之间的恩怨,根本不让孩子卷入到他们的矛盾中。
这类夫妻能将作为父母的责任和婚姻的冲突区分开。
他们是互相
关心和爱护的,
能够心平气
和地对孩子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协商。
他们为了自己,也为了孩子,与过去的痛苦,失望,委
屈,
无奈
,
绝望说再见,
他们也相信家庭是以独特的社会存在成为人们实
践活动后歇息的港
湾,哪怕是单亲家庭,只要用爱心去经营,一样能打造温暖和幸福的家
庭。同时,关爱孩子
的健康成长,
力求为她们提供良好的成长和
教育环境。
不因为子女是单亲孩子而过分严厉或
过分溺爱,怀着
组建新家庭的美好期待,从容自信的面对未来。按照康斯坦斯
.
阿荣斯的说
法,
这种家庭就是双核心家庭,
双核心家庭是这样一种家庭:
尽管家庭的结构和规模经历了
剧烈变化的动荡,
但它的功能不能变。
孩子们的父母还应该像离
婚前一样,
对孩子在感情上、
经济上、
心理上的需要负责。
双核心家庭的基本功能应该表现为,
离婚的
夫妻建立起一种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