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别妄想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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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9日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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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发(作者:爸爸来了)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


并、



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理应报审




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



告。



(四




(五




聘任、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


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




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



事会


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




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能


够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



标,自行设


置专业、开设课程,自



主选用教材。


但是,民办学校理应



将其所设置的专


业、开设的课程、



选用的教材报审批


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能够自主展开教育教




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



教学


活动理应达到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制


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



的教材理应


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能




自主展开教育教学活动,但是,



该民


办学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理应设立监事机



构。


监事机构理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且教职


工代表很多于



1


/


3


。教职工人数少


< br>于


20


人的


民办学校能够只设< /p>


1



2


名监事。



监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



程对


学校办学行为实行监督。监事机构负责


人或者


监事理应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



使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得同时担任



其他学


校校长。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



校长


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决策机


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



学历


教育的民办学校,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规


< br>定,按


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



业、开设课


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



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


< br>教


学活动,选用相对应教材;能够在国家课


< p>
程之


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



学活动,


使用境外教材的,理应经省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



儿童身




发 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展开



保育


和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动,理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



行政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理应


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



招生提供平


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



封锁,不得滥


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




家相关规定执行。




政部门能够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


< br>当扩


大招生范围。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



生的理应


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应为外地的



民办学


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



不得设



置跨区域


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理应遵守招生规则,




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



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



入学考试或者


测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相关




定执行。



移至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理应依



法建


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



审批机


关备案。



移至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



师、


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



的相关


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



公办学校


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



者同等的权


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




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



医疗


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



公办学


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



学校符


第二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民


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 /p>


依照相


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审批同意


规定经审批同意后,能够获得相



对应的学位授予


资格。



后,能够获得相对应的学



位授予资


格。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和


移至第四章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



相关部门,


组织相关的评奖评优、



文艺体育活动


和课题、项目招标,



理应为民办学校


及其教师、职员、



受教育者提供同等


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应增



移至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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