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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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9日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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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发(作者:爸爸来了)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


并、



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理应报审



批


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



告。



(四


)



(五


)



聘任、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


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



法


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职


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


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



事会


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



中


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能


够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



标,自行设


置专业、开设课程,自



主选用教材。


但是,民办学校理应



将其所设置的专


业、开设的课程、



选用的教材报审批


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能够自主展开教育教



学


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



教学


活动理应达到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制


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



的教材理应


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能



够


自主展开教育教学活动,但是,



该民


办学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行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理应设立监事机



构。


监事机构理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且教职


工代表很多于



1


/


3


。教职工人数少


< br>于


20


人的


民办学校能够只设< /p>


1


至


2


名监事。



监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



程对


学校办学行为实行监督。监事机构负责


人或者


监事理应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成


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



使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得同时担任



其他学


校校长。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



校长


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决策机


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



学历


教育的民办学校,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规


< br>定,按


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



业、开设课


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



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


< br>教


学活动,选用相对应教材;能够在国家课


< p>
程之


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



学活动,


使用境外教材的,理应经省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



儿童身



心


发 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展开



保育


和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活


动,理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



行政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理应


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



招生提供平


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



封锁,不得滥


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



国


家相关规定执行。




政部门能够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


< br>当扩


大招生范围。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



生的理应


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


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应为外地的



民办学


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



不得设



置跨区域


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理应遵守招生规则,



维


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



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



入学考试或者


测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相关



规


定执行。



移至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理应依



法建


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



审批机


关备案。



移至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



师、


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



的相关


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



公办学校


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



者同等的权


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



就


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



医疗


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



公办学


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



学校符


第二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民


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 /p>


依照相


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审批同意


规定经审批同意后,能够获得相



对应的学位授予


资格。



后,能够获得相对应的学



位授予资


格。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和


移至第四章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



相关部门,


组织相关的评奖评优、



文艺体育活动


和课题、项目招标,



理应为民办学校


及其教师、职员、



受教育者提供同等


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



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应增



移至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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