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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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
并、
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理应报审
批
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
告。
(四
)
(五
)
聘任、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
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
法
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职
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
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
事会
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
中
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能
够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
标,自行设
置专业、开设课程,自
主选用教材。
但是,民办学校理应
将其所设置的专
业、开设的课程、
选用的教材报审批
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能够自主展开教育教
学
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
教学
活动理应达到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制
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
的教材理应
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能
够
自主展开教育教学活动,但是,
该民
办学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行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理应设立监事机
构。
监事机构理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且教职
工代表很多于
1
/
3
。教职工人数少
< br>于
20
人的
民办学校能够只设<
/p>
1
至
2
名监事。
监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
程对
学校办学行为实行监督。监事机构负责
人或者
监事理应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成
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
使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得同时担任
其他学
校校长。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
校长
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决策机
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
学历
教育的民办学校,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规
< br>定,按
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
业、开设课
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
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
< br>教
学活动,选用相对应教材;能够在国家课
程之
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
学活动,
使用境外教材的,理应经省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
儿童身
心
发
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展开
保育
和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活
动,理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
行政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理应
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
招生提供平
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
封锁,不得滥
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
国
家相关规定执行。
政部门能够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
< br>当扩
大招生范围。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
生的理应
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
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应为外地的
民办学
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
不得设
置跨区域
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理应遵守招生规则,
维
护招生秩序,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
务教育
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
入学考试或者
测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相关
规
定执行。
移至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理应依
法建
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
审批机
关备案。
移至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
师、
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
的相关
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
公办学校
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
者同等的权
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
就
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
医疗
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
公办学
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
学校符
第二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民
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
/p>
依照相
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审批同意
规定经审批同意后,能够获得相
对应的学位授予
资格。
后,能够获得相对应的学
位授予资
格。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和
移至第四章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
相关部门,
组织相关的评奖评优、
文艺体育活动
和课题、项目招标,
理应为民办学校
及其教师、职员、
受教育者提供同等
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
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应增
移至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