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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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假币收缴、
鉴定操作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
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
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
,制定本操作。
第二条
本
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
点。
< br>
第三条
假币收缴、鉴定实行
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
收缴、
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
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的
《反
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
“假币”印章、
“假
币收缴专用章”
。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
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
以上
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其具体操作程序:
(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
币
存取款业务时,
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
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
综合
鉴别。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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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收缴。
对
假人民币纸币,
“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
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
围内经统一格式
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
核人名
章,
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
券
别、
面额、
张
(枚)
< br>数、
冠字号码等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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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
应
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
《假
币收缴凭证》
。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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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
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
“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
“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
的年号:
“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
补等)由经办人
、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
,持币人在《假币收缴
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
假币主要
特征,
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
可向中国
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 br>收缴的假币不得
交还持币人。如假币持有人拒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经办
人应在假币持
有人签字栏注明
“
***
拒绝签字”
。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有<
/p>
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并提供有关线索。
同时经办人员填
制《发案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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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
(含
2
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
张(含<
/p>
10
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徦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
币收缴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指定两名假币管理员并建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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