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萌到你眼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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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1日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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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发(作者: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简介)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 br>防


范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安


全

< br>管


理


工


作


,


有


效


防


范


各


类


涉


校


案


件


和


暴


恐


袭


击


事


件


,保


障


师


生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p>


务


教


育


法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 p>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


》、中


央


综


治


办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幼


儿


园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建

< br>立


健


全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


、


《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安


全


技

< br>术


防


范


系


统


要


求


》


和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范


。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各


类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br>(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


其


他


未


成


年


人


集


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 br>场


所


参


照


执


行


。



第


二


章




人


防


建


设


规


范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校


长


、


幼


儿


园


园


长


是


学


校


内

< br>部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


学


校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br>,


配


备


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


聘


用


专


职


门


卫


和


保


安


员


,


做

< br>好


学


校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安


全


管


理< /p>


机


构


设


置


、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配


备


、专


职


门


卫


和

保


安


员


的


聘


用


、


管


理< /p>


情


况


应


报


县


(


区


)

< p>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



第


四


条




学


校


保


安


员


应


按


照


《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 br>条


例


》


的


规


定


择


优


聘


用


,


实


行


由


派


驻


的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和


学

< br>校


双


重


管


理


,


日


常


管


理


以


学


校


为


主


。



第


五


条




学


校


保


安


员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 br>准


配


备


:


师


生


员


工


总


人


数


少


于


100


人


的


学


校


至


少


配


1


名


专


职


保


安


员


;

< br>100


人


以


上

< br>1000


人


以


下


的


学


校


,

至


少


配


2


名


专


职


保


安< /p>


员


;


超


过


1000


人


的


学


校


,


每


增


加


500


名


学


生


增


配


1


名


专


职


保

< br>安


员


。寄


宿

制


学


校


至


少


配


2


名


专< /p>


职


保


安


员


,在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每


增


加

< br>300


名


寄


宿

< br>生


增


配


1


名


专


职


保


安


员


。



第


六


条




保


安


员


、


门


卫


、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 br>熟


悉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


治


安


保


卫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 p>
标


准


和


规


章


制


度


,熟

< br>悉


掌


握


学


校


及


周


边


治


安


特


点


及


校


园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重


点


;值


勤


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着


穿


保


安


服


或< /p>


佩


戴


学


校


保


卫


人


员

< p>
标


识


,携


带


橡


胶


警


棍

< br>等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卫


器


械


和


应


急


处


置


装


备


,


并


熟


悉


使


用


方


法

< br>。



第


七


条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门


卫


和

< br>保


安


员


加


强


门


卫


管


理


,


确


保


校


门


口


24


小


时


有


人


值

< p>
守


,


其


他


出


入


口


开

启


时


有


人


值


守


,


做


好< /p>


车


辆


、


人


员


进


出


登

< p>
记


,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人


员


进


入


学


校


;


对


学< /p>


校


重


点


部


位


及


周


边

< p>
巡


查


每


日


不


少


于


5

次


。



在


学


校


上


、放


学


时


段


,凡


是< /p>


有


人


员


、车


辆


进


出


的


校


门


口


应


当


组


织


门

< br>卫


和


保


安


员


在


岗


值


守


,维


护


人


员< /p>


、车


辆


出


入


秩


序


,做


好


安


全


巡


查

< p>
工


作


;组


织


教


师


和


家

< br>长


志


愿


者


在


学


校


及


校


门


口


开


展


护


校


工


作


。


对


发


现


的


与


违


法

< br>犯


罪


有


关


的


可


疑


情


况


及


时


报


警


,


对


正


在


发


生


的


侵


害


师


生


的

< br>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迅


速


使


用


防


卫


器


械


先


期


处


置


。



第


八


条




寄


宿


制


学


校


每


栋


宿


舍


楼


应


当


至


少


设

< br>1


名


专


职


或


兼


职


宿


舍


管


理


员


(


女


生


宿


舍


楼


宿


舍


管


理


员


须


为

< br>女


性


)加


强

住


宿


学


生


管


理


,开


展


夜


间


巡


查


应


不


少


于


2


次


。


寄


宿


制


学


校


放

< br>学


后


及


夜


间


时


段


,


应


至


少


有


1


名


保


安


员


在


岗


值


勤


。




第


三


章




物


防


建


设


规


范



第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2


米


的


围

< br>墙


或


其


他


实


体


屏


障


,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学


校


出


入


口

< p>
设


置


门


卫


值


班


室


,配

< br>备


必


要


的


防


卫


性


器


械


和


报


警


、通< /p>


讯


设


备


,


并


建


立


使

< p>
用


保


管


制


度


。



第


十


条




学


校


门


卫


值


班


室


应


当


按


执


勤


人


数


配

< br>备


以


下


防


卫


器


械


:


防


暴


头


盔


(


1


顶


/


人


)


、


防


护


盾


牌


(


1

< br>副


/


人


)


、


防


刺


背


心


(


1


套


/


人


)


、


防


割


手


套


(


1


副


/


人

< br>)


、


橡


胶


警


棍


(


1


支


/


人


)


、


强


光


电


筒


(


1


支


/


人


)


、


自

< br>卫


喷


雾


剂


(


1


支


/


人


)


、


安


全


钢


叉


2


套


。



第


十


一


条





针


对


学


校


周


边


治


安


特


点


,


设


置


相


应

< br>的


安


全


防


控


设


施


,


强


化


校


门


及


周


边


区


域


安


全


防


范


能


力


。


< br>(


一


)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


中


小


学


与


幼


儿


园


校


园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 br>设


施


设


置


规


范


》


有


关


规


定


,


在


乡


村


以


上


道


路


学


校


门


前


两


侧

< br>50-200


米


道


路

< p>
上


设


置


限


速


和


警


示

标


志


;


在


交


通


流


量


大< /p>


的


学


校


门


前


道


路


施

< p>
划


减


速


带


、


人


行


横

道


和


交


通


信


号


灯


。


< /p>


(


二


)


根


据


学


校


校

< p>
门


及


周


边


50


米


区


域

< br>治


安


、


交


通


环


境


实


际


情


况


,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家


长


等


候


区


域


,

< br>设


置


隔


离


栏


、


隔


离


墩


、


减


速


带


或


升


降


柱


等


硬


质


防


冲


撞


设


施

< br>,


确


保


师


生


出


入


安


全


,


秩


序


井


然


。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内


部


物


防


建


设


要


求


:



(


一


)学


校


视


频


监

控


室


、财


务


室


、实


验


室


、计


算


机


室


等


贵


重


物


品


和


设


备


点


,


档


案


室


、中


考


高


考


试


卷


保


管

室


等


保


密


资


料


存


放


点< /p>


,有


毒


、有


害< /p>


、易


燃


等


危


险


品


存


放


场


所


的


出


入


口


应


当

< br>安


装


防


盗


安


全


门


,窗


户


应


当


安


装< /p>


金


属


防


护


栏


等


防


护

< p>
设


施


。水


电


气


热


等


设

< br>备


间


应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护


设


施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看


管


。


< br>(


二


)校


门

和


校


内


学


生


行


进


主


要< /p>


道


路


、教


学


楼


和


宿


舍


楼


通


道


等


部


位


、地


段


应


当


安


装

路


灯


,


亮


化


率


达


100%


。



(


三


) 教


学


楼


、学


生


宿


舍


、食


堂< /p>


等


学


生


集


中


学


习


和

< p>
生


活


场


所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p>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


配

< p>
备


消


防


器


材


,


并


定

期


检


测


更


新


,


保


持


完< /p>


好


有


效


。


安


全


出


口

< p>
、疏


散


通


道


、消


防


通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按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装


置


。学


生


宿


舍


未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施< /p>


的


,应


安


装


点


式


火


灾


报


警


探


测


器


。



(

< br>四


)


学


校


应


当


在


校


内


高


地


、


水


池


、


楼


梯


、


电


梯


、


落


地


玻


璃

< br>门


、


在


建


工


地


等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地


方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防


护

< br>设


施


。



(


五


)校


内


应


当


根


据


需< /p>


要


设


置


规


范


的


安


全

< p>
警


示


牌


、交


通


标


志


标

< br>牌


标


线


、交

通


信


号


灯


、


人


行


设


施< /p>


、


分


隔


设


施


、


停


车

< p>
设


施


和


减


速


带


等


。



第


四


章




技


防


建


设


规


范



第


十


三


条





学

< br>校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设


计


、


评


审


、


施


工


、


验


收


、


使


用


和

< br>维


护


,以


及

系


统


中


所


使


用


的


产


品< /p>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标


准


、


行

< br>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的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技


防


设

< br>施


安


装


要


求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