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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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学幼儿
园
安全
防范工作规
范(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
作,有效防范各类
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
部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
p>
制的意见》、《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
,制
定本规范。
第
< br>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
三
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
作第一责任
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
p>
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
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
政部门和公
安机关备案。
第
四
< br>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
五
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
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
少
于
100
人
的
学
校
至
少
配
1
名
专
职
保<
/p>
安
员
;
100<
/p>
人
以
上
1000
人以下的学
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p>
500
名
学
生
p>
增
配
1
名专职保安
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
p>
六
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
学校安全管理、治安
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
特点
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
或佩戴学校保
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
/p>
悉使用方法。
第
七
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
确
保
校
门
口<
/p>
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
/p>
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
< br>日
不
少
于
5
次
。
在
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
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
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
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
护校工作。
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
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
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
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
八
条
寄
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
1
名
专
职或兼职宿舍管理
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
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
应
不
少
p>
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
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
值
勤
。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
九
条
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
封闭式管理;
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
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
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
十
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
:防暴头
盔(
1
顶
/
人)、防护盾牌(
1
副
/
人)、防刺背心(
1
套
/
人)、防割手套
(
1
副
/
人)、橡胶警棍(
p>
1
支
/
人)、强光
电筒(
1
支
/
人)、自卫喷雾剂
(
1
支
/
人)、安全钢叉
2
套
p>
。
第十一条针
对
学校
周边治安特
点,设
置相应的安
p>
全防控
设施,强化
校门及周边
区域安
全防范能力
。
p>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
规
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
米<
/p>
道
路
上
设
置
限
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
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
通信号灯。
< br>(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
50
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
际情况,因
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
p>
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
十
二
条
学
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
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
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
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
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
门,
窗户应当安装金属
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
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
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
地段应当
安装路灯,亮化率达
100%
。
p>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
国
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
保持完好有效。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
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
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
落地玻璃门、在
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
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
四章技防建设规范
第
十
三
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
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
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p>
第
十
四
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
装置,
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
活动
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
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
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
车牌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