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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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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1日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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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发(作者:一叶红)


案例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


王某二人于

< p>
1999


年


10


月


1


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


“


东风


”


牌二手卡车,


,


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


3


万元。同年


12


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


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


8


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


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 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


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


合同签订时, 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 人民币


1


万元,


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 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 /p>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


由于运输缺乏货源,


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


因缺乏资


金遂向银行贷款人 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 订了抵押


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


11


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价格 卖给了钱某。


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

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


9


万元买


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


2


)张某 、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3


)


李某、


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


卡车即归 赵某所有,


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


2


)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


得补正,转为 有效合同。




(


3


)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的时间。





(


4


)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 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


记。





(


5


)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


6


)归赵某所有。因为


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


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


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


考生只


要依情节按图索 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


1


)


、


(


2


)张某、王 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


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 产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


“


按份 共有人按照各自的


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 /p>





既为共有 关系,


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


共有财产的处分 ,必须取得全


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 有人的同意,


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


的处分的,

< p>
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


则该处分行


为有效。


《合同法》第

< p>
51


条规定:


“


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 效。


”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


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


3


)


、


(


6


)


《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

< br>“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 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


3


)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


“


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


“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


的束


缚。而第(


6


)问则应适用


“


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 交付时起转移


”


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

纠纷发生之时,


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


因而赵某并未 将卡车交付给钱某,


故钱某并未


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 归赵某所有。




< br>(


4


)依《担保法》第


41


条及第


42


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的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p>


另外,


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


5

< p>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


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 /p>


10


万元,李某出价


9

< br>万元,显然不构成


“


同等条件


”


。




【案例


1


】



1999


年


1


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


协议的 部分内容如下:


(


1


)甲以货币出资< /p>


10


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


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


6< /p>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

< p>
(


2


)甲、乙、丙、丁按


2


:


2


:


1< /p>


:


1


的


比例分配 利润和承担风险;


(


3


)由甲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


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

< br>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


1


)


1999

年


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

< p>
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


人获知后,认为该 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


A


公司表示 对该合


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


2


)

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 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


年


3


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


4


万元。


2000

年


5


月,合


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


乙、


丙、


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


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 务承担清偿责任。



(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00


年


4


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


以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C


公司提供担保。


< br>(


4


)


2001


年


4


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 债务


8


万元。


D


公司于


2001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 /p>


D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 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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