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
保
险
基
本
知
识
问
答
一、何谓保险?
< br>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
保险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
的契约行为;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
它既不同于
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补偿性。无论是经济赔款还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补偿。
<
/p>
二是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补偿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是科学性。
统计学的大数法则,
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
依据。
四是互助必一。
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他被保险人所发
生损失的一部分,
同时
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他被保险人。
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了
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常言
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
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
1
、预
防;
2
、
、抢救;
3
、经济补偿
。其中,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
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
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济
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
人得到充分的保障;
而储蓄,
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是十
分
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
可获
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是不是吃亏了?
< br>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
对于有些人来说,
也许只有到了灾
难之后,
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
险的必要。
我国
1999
年
2
< br>月
14
日的难事件发生后,
遇难
的
61
人中有
14
个买了航空意外
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得出
20
万元的保险金。
1998
年夏
季,在我国
长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中,
有的企业和
个人事先都买了保险,
因而获得了赔偿,
许多没买保险的,巨大
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有些企业和个人,
< br>总喜欢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
买了保险没发生灾害,
就觉得钱花
得“冤枉”
;殊不知,日常生活中常常不怕一万,就
怕万一。保险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能够
“预防万一”
。如前面提
到的
2.14
空难中,买了保险的死难者,其每个亲属获得的<
/p>
20
万元
的保险金,是他们各自只花了<
/p>
20
元“买”的。那么,不出险是不是就花了“冤枉”钱呢?
p>
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
没有风险也就得不
到补偿。
投保者花钱实际上是向保险公司购买
了一种保障——使
自身不受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受损失时才能充分体现出
来。
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
它之所以能够拿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
p>
其中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不出险的保户数量大大高于出险的保户。
p>
没有众多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
出险
保
户出就不可能得到成百上千倍的补偿。
因此,
企业和个人在保险
时不能只在花钱上
“精打
细算”
,
p>
而更应着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
如果自己对风险造成的后果完
全有能力承担,
那么不买保险也罢;
如果自己无法承担风险损失
,
那么保险费还是不能省的。
以免省了小钱,
< br>丢了大钱。
五、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根据《保险
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并、分立,也可以解散、破产,经营不善
时还可能被保
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如果是这样,
那么投了长期的人寿保
险的保户的利
益是否就会受到完全的损害了呢?不会的。
因为<
/p>
《保险法》
还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
一是不准解散,
二是在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以后,
该公
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
(即投
保人手中持有的保险单)
及准备金,
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
< br>如果不能同
有关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保险监督管
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
这就保证了
投保人的利益不遭
受重大损失。
当然,
如果有一天某个
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
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
在一定程度上还是
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
这正是我们平时在选择什么样的保
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和重
视的问题。
六、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个人还有买保险的必要吗?
有必要,原因有二:
一是我国是发展
中的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
等最基本的保险。
根据有关法规,其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负担,只能保
障被保险人的生
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
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抚养的子女、
< br>亲属
的经济保障需求,
其保障面还是很窄的,
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保险保障。
显然,
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根据个人的经济力量和保障需求再选择必要的险种购买商业保险,
完全是有必要的。
二是由于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
原则”
,而保险方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
管被保险人交费
多少,
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再加上国家财力的限制,
p>
这种保障的水平
属于最低层次的;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
则,因商业保险的双方是契约关系,被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等。
被保险人交费越多,
赔偿和给付的标准也就越高。
人们一生中
的
生活消费是有层次的,
为了满足比社会保险更高的保障需求,
购买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
的办法。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由于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进行管理,
一般不交税,
也不以盈得为目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
,因此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
七、什么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
人,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保险法》上明
确规定,保险人是
法人即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险
公司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依法登记注册,
取得
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必须扔有不同规定数量
< br>的实收资本金方可开业经营,
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
作为保证金存入
指定的银行,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偿付能力,维护被
保险人的利益。
八、什么叫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
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
的人。
如保险人接受其
投保申请,
则投
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
人也是保险
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在人寿保险和个别财产保险中也
有例外)
。
九、什么叫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
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损害时,享有向
保险人要求赔偿
或给付权利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合同中取
得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
其没有被保险财
产,只有被保险人自
身,也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十、什么叫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
金受领人,
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
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
关系人,
不是每一个保险合同必有
的对象。
其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
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赔<
/p>
偿请求权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
可以明确
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
如果没有明确
指定,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
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是同一个人,
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都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
人
身保险中,
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
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
也可以为直系亲属及有抚养关
系的近亲
属、其他家庭成员投保,如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
等人投
保。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
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
也可以是其他的
人。
p>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可以是:
1
、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均为一人。
< br>2
、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如丈夫为妻子投保,被保险
人是
妻子而指定受益人是丈夫自己。
第二,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可以是: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是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
人
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并指定
被
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而
指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
又如雇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
而指
定其雇员的亲属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p>
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
保险代
理人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
是受保险人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
范围内接受保险
业务,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
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
<
/p>
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俗称“保险掮客”
。它
是投保人的利益、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等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人利用其娴熟的保险技术
为投保人寻找保险公司,
并洽谈保险业务,
但其不能瓦投保人订阅保险合同
(除
非投保人有
特别约定)
。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仍然
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因为在国际
上保险人的业务往往来自于经纪人的活动。
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
他
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
如由于经纪人的疏忽
或差错而造成投保人
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
法》规定,经纪人必须是法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才能成立;不允许经纪人自
留任何保险业
务。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制度。
十四、什么是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
人也是保险中间人之一。
他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
鉴定、
估损
等核定赔偿事务并给予证明、
并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
公证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
也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主要是应用其技术专长,
客观地为
委托人进行查勘、
定责、
检验、
鉴定、
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
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
保险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仅使当事人以此为根据来确
定赔偿金额。
但可弥补被保险人、
保险人的保险知
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
往往受到保险
当事人双方的欢迎。<
/p>
保险公证人也需具备一定资格,
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成立。
我国保险公
证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
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
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是确定保险关
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
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
通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费率的大
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程
度的概率、
经营费用等因素经科学计算
而确定的。
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机构厘定并颁布,
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
如财
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p>
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
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督机构确定。而一些
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产保险、
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
其条款、
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
以上公司报
经保险监督机构审批后,按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
(给付)
保险金
的限额,
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金额应依据实际价值
或保险费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是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人
身险保险合同中,
保险金额
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
金额。
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因为人的生
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钱来估价,
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十八、什么叫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为
保费,
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交纳保险费
是投保人
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否则保险人不能按约定的时
间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不能生效。
保险费的多少,根据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计算确定。通常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期限
例:某人将其家庭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年费率为
1
‰,保险
期限为一年,应交纳的保险费
=50
万元
*1
‰*1=500
元
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付保险费。
十九、什么叫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期满,
按合
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
二十、什么叫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
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投保单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正式签署的书面文
件,是保险人接受
承保以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证。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
的险别、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
坐落地、保险责任起讫日期和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
人签发保险单后,
与投保单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
投保
单应由投保人自己
或在保险公司职员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
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
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利的书面
凭证。
保单
上的主要内容和投保单完全一致,
由保险人签发,
其正本交由被
保险人存执;当
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或期满要求给付
时,它是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处理赔款时的主要依据。保险单背面书有
保险条款。
二十二、什么叫批单?
批单亦称“背书”
,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经过
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
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通常用批单形式来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主要有下列一些情况:
变
更被保险人
(包括被保
险人更名、财产转让等)
;变更保险标的名称代号,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变更财产坐
落地,包括被
保险人迁址、财产坐落地增加、减少等;保险金额的变更,如企财险中的保险
财产的增减
、被保险人接受赔款以后保险金额的减少,变动保险费率、
退保等。一般保险合
同内容需变更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
凡经批单变更了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以最后批改为准
。
二十三、什么叫保险条款?
p>
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内注明的条文,
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及义务以及其他保
险事项,是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合同只有将必要的条款记
载明白后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保险合同条款应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1
、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
、
保险标的。
3
、
保险金额。
4
、
保险费。
5
、
保险危险。
6
、
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7
、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8
、
争议条款。
9
、
订约的时间。
10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
,
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害、
事故
而致使保险标
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出险”
。<
/p>
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p>
被保险人遭受非保险事故而
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无赔偿的义务。
p>
在人身险中发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
p>
如某人为其子参加了子女
婚嫁金保险,当其子年满
< br>22
周岁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件。
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
为分保,
俗称为保险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责
任的一部分
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
将危险责任转移
的一方称原保险人,
也称分出人或分出
公司,
< br>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
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
如果再保险人
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叫做转分保。
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亦称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经济上
的利害
关系,
即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
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
系,
就具有可保利益,
否则就不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对可保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
1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它体现为:一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
二是投保人与标
的关系的合法性。
2
、可保利益只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对于不能以
p>
货币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打击之类,保险是无法也不应予以补偿的。在<
/p>
人身险中,由于人是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
、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它包含了现
在已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两层含
义。
现在已确定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量为利益大小;
能够确定的利益是指期待利益或预期利益。
< br>如运费、利润、租金、存款利息等。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已逐步取得发展,如
利润损失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在开办。
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
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
另
一方有权提出合同
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
< br>告知
,
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
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
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
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保证
,是指投保人或被<
/p>
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
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
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有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
其主
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
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
保险人还负有及时、
合理、
准确的赔偿责任。<
/p>
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案,
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
,
在调查事件
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
/p>
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
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
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
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 br>
所谓
近因
,
< br>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
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即效果上
最近的原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近因不是指
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
终的原因,
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
/p>
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又指原因十
分强大而有力,
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
人们从各个阶段
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
直到发
生意料中的结果。
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
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
力的原因。
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
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
担;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
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
经济损失。
“填补
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过有关法律确定的,
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
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
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
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
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补偿型的保险,如医疗保险,而对人寿险适用性不大。
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
让原则,
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而保险事故的责
任者是第三者,
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
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且有
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
三者追偿。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
其依据
是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p>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
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
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转移。
换言之,
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
< br>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
那么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
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
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
求偿、代位追偿等。
p>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
一是权
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
被保险人应签发
权益转让书;
p>
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也可以以
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
其次是物上的代位,
即保险标的所
有权向保险人转移。
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
全损的保险
事故的处理。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
即可获得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
一是委付。
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
时,
被保险人在向保
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
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保
险人在
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如接受
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
被保险
人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
/p>
二是实际全损。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之后,
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br>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保险上要注意保全和保足。
如李某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项
目有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装潢、
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其
他生活用品等。但李某只投保了自
有房屋
3
万元(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买的,而房屋的实
际价值是
30
万元)
。
订立保险合同后,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造成财产损
失
< br>15
万元,其中房屋修复需
5
万
元,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后决定赔付
5000
元。为什么李
p>
某现实到
15
万元经济损失而只得到
5000
元的补偿呢?其原因一是没有保全,二是没有保
足。那么李某房屋实际损失是
5
万元为什么又不能获
得
5
万元赔款呢?首先受到保险金额
(
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李某只保了
3
万元)
< br>。其次李某对其房屋的保险属不足额保险,
李某将价值
3
0
万元的房屋只投保了实际价值
1/10
的
3
万元,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屋风
险的
1/10
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而
其余
9/10
风险属
“自保”
。
因此李某的房屋即使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也只
能补偿其
3
万元,也就是总损失的
1/
10
。李某的房屋实际损失为
5
万元即
为
部分损失,保险人也只能按其承担风险的
1/10
去补偿,
5
万元的
1/1
0
就是
5000
元,这
也就是部分损失的比例赔偿办法。
一般财产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如下: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金额
-
损余金额)
*
保险金额
/
实际价值(保险价值)
由此可见保全保足是多么的重要。
还值得一提的是,
保足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和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
(或保险价值
)
一致,
这样出险后无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按实际损失得
到补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
,这种不保
险应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不保足保全不好,
那么超额保险行不行呢?所谓超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
(或保
险价值)
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
一般的合同中超额
部分属于无效,
而恶意的超额保险合同全
部属无效合同,
法律不予保护,
且恶意投保人如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
要负赔偿责
任。
三十二、保险单(投保单)中有时为什么需要有特别约定?
<
/p>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
定事先拟定好的,
具
有通用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地区
具体的情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全适用。因此具
体操作时,
在不
违规的情况下,
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
作适当的微调,即
对条款内容
作一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以适应具体情况,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
其形式,一般
采用“特别约定”来实现。
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不能违背我国
当前的有关法规和社会道德
规范;
2
、
不能违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
、必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
共同的意愿。
特别约定可以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必须同
时附贴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并加盖骑
缝章,
< br>或填写在投保单、
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内,
这样才能和保
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重
复投保吗?如果重复投保了出险后可以重复索赔吗?
这个问题
不是一概而论的。
对于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
一
般不存在重复
投保的问题。
因为人的生命、
身体是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
因此其可保利益不纯
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但对于财产保险则不可以重复投保
,
即使发生了重复保险也不可能获得重复的赔偿,
就
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损失金额的赔偿。
三十四、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是何关系?
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是指主险
(基本险)
的合同
和附加险的合同。
因为保险
公司开办的主险往往具有较广泛的适
应性,
为了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
一般会在主险的基
础上增加办理附加险,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主要在寿险中出现)
< br>。附加险的
主要特点是:
1<
/p>
、附加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能办理附加
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加盗窃险。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
、义务等,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
按主险相关约定执行。
3
、
附加险的合同不能单独存在,
p>
即主险合同因失效、
解约或期满等原因,
效
力终止时,
附加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4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交费约定一并交纳。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
/p>
标准。
三十五、投保后如想中途退保可以吗?
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
投保人一般是可以中途退保的。
退保,
也就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
终止期未到时,
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即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
对于交
纳保险费的险种,退保时保险人一般只退还从退
保之日起到保期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对于带有储蓄性质的险种,
< br>退何时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储
< br>金)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
四条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此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均无权解除合同
;但在
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的货物未启运前,保险的运输工具未启航前(未行驶前)
,投保人
还是可以退保的,但退保时保险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
三十六、什么叫保单的终止?
保单的终止也就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
p>
行使终止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与合同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合同终止是保险当事人行使终
止权的结果;
广义的合同终止包括终止权的行使和自然终止。
第一,因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行使终止权又称“解约告知”
< br>,是当事人使正
在生效的保险合同于中途失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 br>终止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合同的效力自行使终
止权时消灭。行使终止权的法律特征是
:
1
、与合同失效不同。行使终止权
后,合同不能复效。
2
、与合同无效
不同。行使终止权是一方的意愿。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
法律效力。
3
、与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同。行使终止权
合同的效力只在终止权行使终止权时开始终
止;而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行使终止权以外的原因而使
合同终止。自
然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 br>1
、
保险事故虽未发生,
但保险
合同的有效期届满,
合同即终止。
即使保户到期后续保,
只是新合同的成立而不是原合同的延续。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 br>
3
、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致使保险合同
失去了保险标的。如在财产保险
合同中保险财产的出售、
转让、
报废或非保险责任的事故致使保险财产灭失;
在人身保险合
p>
同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
保险合
同终止权只对将来失去效力,并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承担回复原状的义务,
所以合同终
止前的保险费不返还。
三十七、保险合同签订后都是有效的吗?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签订后都是有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无效的情况有
下列几种:
1
、从无效原因来分,有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p>
2
、从无效范围来分,有全部无
效和失效。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不存在,
如汽车在签订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时该车已被撞毁。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
3
、恶意的重复保险(主要指财产保险)
;
4<
/p>
、财产险中非恶意的超额保险,其
中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部分
保险金额无效,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
5
、以死亡为给付保
p>
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6
、人身保险中被保
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
的。
三十八、被保险人索赔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索赔的程序如下:
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后)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俗称“报案”
)
,将保险事故的基本
情况报给保险人,
这些情况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属何种灾
害事故、
可能的原因、
施救情况、保险标的损失概况等,报案可
以用电话、传真、电报、派员等方式进行。无论用
什么方法报案,最终保户均需填写由保
险公司印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2
、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一般财产保险的事故现场均需查勘)或进行调查,查明
灾害
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接受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的询问,提供查勘的方便。
3
、向保险公司提供灾害事故的证明、有关单证等,以便保险公司能准
确、迅速、合理
地定责、定损。
4<
/p>
、接到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确定的赔款
金额如无异议,在
10
日内向保险公司领取赔
款。
顺便提一下,关于索赔时效问题,即被保险人如投保的是
人寿保险以外的险种,自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如两年内
不行使索赔权,
则其索赔权就自动消失,
也就是说索赔
的时效只有两年,而人寿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
三十九、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如何恢复相应减少的保险金额?
在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的减少与其恢复有以下三种情况
:
1
、对某些条款具有连续责任性质
的,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及其第三者责
任险,
只要
是部分损失,
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
(达到
时则保险责任终
止)
,保单继续有效,保额也不作相应的减少。
2
、对大部分条款不具有连续责任的
,例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
险、船舶保险
等,如发生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达到时,保险责任也
即行终止)
,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要作相应的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
应补交保险费,
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若未恢
复保险金额,
再次出险时,
保险人将按的保
险金额进行赔付的理算;若二次以上(含)出险,其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
< br>任即终止。
3
、长效还本家庭
财产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如因出险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保单继续
有效,但保险金额应
作相应减少,直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进,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四十、什么叫相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额?什么叫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绝对免赔都是限额赔付的方式之一。用这两种限额赔付,一般原因都出自
于减少小额赔款的理赔以简化手续,
或被保险人为节约保险费的开支,
或保险人为增强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护意识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p>
相对免赔,即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相对免赔率或
相对免赔额时,保险
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p>
赔偿金额
=
保险
金额
*
损失率(必须是:损失率
>
p>
相对免赔率)
;
或: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必须是:损失金额
>
相
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绝
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
仅对超过的部分负责赔偿。其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p>
赔偿金额
=
保险
金额
*
(损失率
-
绝对免赔率)
,
(必须是:损失率
>
绝对免赔率)
;
或: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绝对免赔额(必须是:
损失金额
>
绝对免赔额)
。
采用相对免赔、绝对免赔时,都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采取哪种
形式,及其
具体数字或数额。
四十一、保户在索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1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
定进行协商解决。
2
、在协商不成时
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可不
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经仲裁后一方对仲裁裁决拒不履行,另一方也可向
法院起诉。
四十二、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
健康保险三部分。
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
经济的健康发展,人身保险的险种日益增多,不仅能满
足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养老等保障的需要,
而且能满足被保险人的生育、
子女教育和婚嫁
等方面的需要。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
面:
一是保障因被保险人死亡所致家庭损失的
经济补偿,
减轻家庭或子女的经济负担,
使其遗属能够获得一定收入,
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
务之需;
二是储蓄资金,
p>
以备将来自己生活所需。
前者属保障型的,
后者为储备型的。
另外,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
得税。
四十三、什么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又可以分为生
p>
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种。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以
被保
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
其又分为定期寿保和终身寿保;
前者保险期限是某
一期间,后者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生。
“两全”保险的两全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内死亡需给付,在保险期满仍
也需给付。
四十四、什么是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
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的保险;根据
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定期
死亡保险在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
5
年、
10
年、
20
年、
30
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
/p>
例如国寿目前开办的
《祥运定期保险》
,
其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
岁,也就是说到
65
周岁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
< br>
终身死亡保险亦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即保险人
要一
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或者说,
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
保险公司总是
要向其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前者也称终身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