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志(明史)

巡山小妖精
831次浏览
2021年02月23日 02:56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惊蛰怎么读音

2021年2月23日发(作者:yan母)


明史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 ”明初,沿元之旧,钱法


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 、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


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 、中盐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


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 并,计臣变盐法。於是边兵悉仰


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 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


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 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


海内困敝,


而储积益以空乏 。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


而不


在行钞法也。


夫缰本节用,


为理财之要。


明一代理财之道,


始所以得,


终所以失,

条其本末,


著於篇。






户口



田制


(


屯田



庄田


)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 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


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 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


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 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


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


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 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


道给度牒,


有田者编册如民科,


无田者亦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 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


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 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


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 、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


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 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 校尉,有力士,弓、铺兵。


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 。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


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 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


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 民。


有故而出侨於外者曰附籍。朝


廷所移民曰移徙。

< p>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授田

< br>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 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徕安


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 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成化初,荆、襄寇乱,


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 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周洪谟著《流


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 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史李宾上其说。宪


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 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


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





< /p>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景


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 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给牛、种、


车、粮 ,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馀户,散处诸


府卫 ,


籍为军者给衣粮,


民给田。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馀户屯 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


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复徙江南民十四万於凤阳。户部郎中刘 九皋言:“古狭乡之民,


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太祖采其议,迁山西 泽、潞民於河北。众屡徙浙


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 於东昌、兖州。又徙直隶、浙


江民二万户於京师,


充仓脚夫。< /p>


太祖时徙民最多,


其间有以罪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


北平度地处之。成祖核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


实北平。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 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


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诏优 恤遭难兵民。然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


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


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馀户,


以次召见,

徙其家以实京


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 县厢长,附籍京师,


仍应本籍徭役。


供给日久,


贫乏逃窜,


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


宣德间定制,


逃者发边充军,


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


弘 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徵银三两,与厢民助役。


嘉靖中减


为二两,以充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户 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


口六 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


弘治四年,


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 十六,


口五千三百二十


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

< br>万历六年,


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


口六千六十 九万二千八


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 起,淮以北鞠


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於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 德以后又减。户


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於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 家舟居,莫可踪迹


也。”而要之,户口增减,由於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论历代户口 ,以为“其盛也,本


於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论云。

< br>





明土田之制,


凡二等:


曰官田,


曰民 田。


初,


官田皆宋、


元时入官田地。< /p>


厥后有还官田,


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 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


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 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


通谓之官田。其馀为民田。

< br>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


定其赋税。


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


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 以田产寄他户,谓之铁脚诡


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 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


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 鳞图册。先是,诏天下编黄册,


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 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


坟衍、


下隰、


沃瘠、


沙卤之别毕具。


鱼鳞册为经,

< br>土田之讼质焉。


黄册为纬,


赋役之法定焉。


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芜,命省

< p>
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


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


田数,


少者亩以千计,


多者至二十馀万。


官给牛及农具者,


乃收其税,


额外垦荒者永 不起科。


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太祖

< p>
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


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 民先占亩广,屯


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


社地谓之广亩。 至宣德间,垦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卤无粮


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乃以大亩当 小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亩者。步尺参差不


一,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 者。贵州田无顷亩尺籍,悉徵之土官。而诸处土


田,日久颇淆乱,与黄册不符。弘治十五 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


视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韫奉命 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


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 多。非拨给於王府,则欺隐於猾民。广东无藩府,非欺


隐即委弃於寇贼矣。司国计者,可 不究心?”是时,桂萼、郭弘化、唐能、简霄先后疏请核


实田亩,


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


丈量之议由此起。


江西安福、


河南裕州首行之,


而法未详具,


人多疑惮。其后 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


手。神宗初, 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矣。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


张居正议, 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於是豪猾


不得欺隐 ,


里甲免赔累,


而小民无虚粮。


总计田 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


三百万顷。然居正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 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


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 田增赋云。






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於 农,其法最善。又令诸将


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洪 武三年,中书省请税太原、


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书省言:“河南、山东、北平、 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


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徵,三 年后亩收租一斗。六年,太仆丞


梁埜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 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


集流亡屯田。”从之。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 、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


真定民屯凤阳。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 ,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 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


三分守城,


七分屯种。


内地,


二分守城,


八分屯种。


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


给耕牛、


农具,


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

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馀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

< br>米十二石外馀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官军各种样


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馀粮二十三石,帝命重赏之。


宁夏总兵何福积谷尤多,


赐敕褒美。


户部尚书郁新言 :


“湖广诸卫收粮不一种,


请以米为准。


凡粟谷穈黍大麦荞穄二石,


稻谷薥秫二石五斗,


穇稗三石,< /p>


皆准米一石。


小麦芝麻豆与米等。



从之,著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数。临边险要,守多 於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委百


户,


三百名 委千户,


五百名以上指挥提督之。


屯设红牌,

< br>列则例於上。


年六十与残疾及幼者,


耕以自食,不限於例 。屯军以公事妨农务者,免徵子粒,且禁卫所差拨。於时,东自辽左,


北抵宣、


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


极於交阯,


中原则 大河南北,


在在兴屯矣。宣宗之世,


屡核各屯,以征戍罢耕及官 豪势要占匿者,减馀粮之半。迤北来归就屯之人,给车牛农器。


分辽东各卫屯军为三等,


丁牛兼者为上,


丁牛有一为中,


俱无者 为下。


英宗免军田正粮归仓,


止徵馀粮六石。后又免沿边开田官 军子粒,减各边屯田子粒有差。景帝时,边方多事,令兵


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 。成化初,宣府巡抚叶盛买官牛千八百,并置农具,遣军屯


田,收粮易银,以补官马耗损 ,边入称便。






自正统后,屯政稍弛,而屯粮犹存三之二。其后屯田多为内监 、军官占夺,法尽坏。宪


宗之世颇议厘复,


而视旧所入,


不能什一矣。


弘治间,


屯粮愈轻,

< p>
有亩止三升者。


沿及正德,


辽东屯田较永乐间田赢 万八千馀顷,


而粮乃缩四万六千馀石。


初,

永乐时,屯田米常溢三之


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 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恒足。


及是,屯军多逃死,常操军止八万,皆仰给於仓。而边外 数扰,弃不耕。刘瑾擅政,遣官分


出丈田责逋。


希瑾意者,


伪增田数,


搜括惨毒,


户部侍郎韩福尤急刻 。


辽卒不堪,


胁众为乱,


抚之乃定。< /p>






明初,募盐商於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


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


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其后周泽、王崇古、林


富、陈世辅、王畿、王朝用、唐顺之、吴桂芳等争言屯政。而庞尚鹏总理江北盐屯,寻移九< /p>


边,


与总督王崇古,


先后区画屯政甚详。


然是时因循日久,


卒鲜实效。


给事中管 怀理言:


“屯


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 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


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 丁赔补耳。”






屯粮之轻,至弘、正而极,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 然屯丁逃亡者益多。管粮


郎中不问屯田有无,月粮止半给。沿边屯地,或变为斥卤、沙碛 ,粮额不得减。屯田御史又


於额外增本折,


屯军益不堪命。


万历时,


计屯田之数六十四万四千馀顷,视洪武时亏二十四


万九千馀顷,田日减而粮日增,其弊如此。时则山东巡抚郑汝璧请开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


福建巡抚许孚远垦闽海坛山田成,


复请开南日山、

澎湖;


又言浙江滨海诸山,


若陈钱、


金塘、


补陀、


玉环、


南麂,


皆可经理。


天津巡抚汪应蛟则请於天津兴屯。


或 留中不下,


或不久辄废。


熹宗之世,


巡 按张慎言复议天津屯田。


而御史左光斗命管河通判卢观象大兴水田之利,


太常


少卿董应举踵而行之。光斗更於河间、天津设屯学,试骑射,为武生给田百 亩。李继贞巡抚


天津,


亦力於屯务,


然 仍岁旱蝗,


弗克底成效也。


明时,


草场 颇多,


占夺民业。


而为民厉者,


莫如皇 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


田千 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指挥没於阵者皆赐公田。勋


臣 庄佃,多倚威捍禁,帝召诸臣戒谕之。其后公侯复岁禄,归赐田於官。






仁、< /p>


宣之世,


乞请渐广,


大臣亦得请没官庄舍 。


然宁王权请灌城为庶子耕牧地,


帝赐书,

援祖制拒之。至英宗时,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诬民占,请案治。比案问得

< br>实,帝命还之民者非一。乃下诏禁夺民田及奏请畿内地。然权贵宗室庄田坟茔,或赐或请,


不可胜计。


御马太监刘顺家人进蓟州草场,


进献由此始 。


宦官之田,


则自尹奉、


喜宁始。


初,


洪熙时,有仁寿宫庄,其后又有清宁、未央宫庄。天顺三年,以 诸王未出阁,供用浩繁,立


东宫、德王、秀王庄田。二王之藩,地仍归官。宪宗即位,以 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


庄之名由此始。其后庄田遍郡县。给事中齐庄言:“天子以 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贫


民较利。”弗听。弘治二年,户部尚书李敏等以灾异上言 :“畿内皇庄有五,共地万二千八


百馀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 馀顷。管庄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


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稍与分辩,辄被诬 奏。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入


骨,灾异所由生。乞革去管庄之人,付小民耕种, 亩徵银三分,充各宫用度。”帝命戒饬庄


户。又因御史言,罢仁寿宫庄,还之草场,且命 凡侵牧地者,悉还其旧。






又定制,献地王府者戍边。


奉御赵瑄 献雄县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下瑄诏


狱。


敕诸王辅 导官,


导王奏请者罪之。


然当日奏献不绝,气请亦愈繁。


徽、兴、岐、


衡四王,


田多至七千馀顷。会昌 、建昌、庆云三侯争田,帝辄赐之。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庄七,其


后增至三百馀处。诸 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






世宗初,


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 。


言极言皇庄为厉於民。


自是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


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户部尚书孙交造皇庄新册,额减於旧。帝命核先年

< p>
顷亩数以闻,改称官地,不复名皇庄,诏所司徵银解部。然多为宦寺中饱,积逋至数十万以


为常。是时,禁勋戚奏讨、奸民投献者,又革王府所请山场湖陂。德王请齐、汉二庶人所遗


东昌、兖州闲田,又请白云等湖,山东巡抚邵锡按新令却之,语甚切。德王争之数四,帝仍


从部议,但存藩封初请庄田。其后有奏请者不听。






又定,


凡公主、


国公庄田,


世远者存什三。嘉 靖三十九年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万六


千馀顷。穆宗从御史王廷瞻言,


复定世次递减之限:勋臣五世限田二百顷,


戚畹七百顷至七

十顷有差。初,世宗时,承天六庄二湖地八千三百馀顷,领以中官,又听校舍兼并,增八百

< br>八十顷,分为十二庄。至是始领之有司,兼并者还民。又著令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皇亲


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勋臣例。虽请乞不乏,而赐额有定,徵收有制,民害少衰止。






神 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潞王、寿阳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东、湖广


田为 王庄,至四万顷。群臣力争,乃减其半。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徵税,旁午於道,扈养厮役


廪 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给事中官应震、姚宗文等


屡疏谏,


皆不报。


时复更定勋戚庄田世次递减法,


视旧制稍宽。


其后应议减者,


辄奉诏姑留,


不能革也。熹宗时,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而魏忠贤一门,


横赐尤甚。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 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


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 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


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 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


丁有田,


丁有役,


田有租。


租曰夏税,


曰秋粮 ,


凡二等。


夏税无过八月,


秋粮无过明 年二月。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 而役,六十


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 ,以丁计曰徭


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 ,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 钞,曰绢。弘治时,会计


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 绵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


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曰改科绢 ,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


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曰税钞,曰原额小绢 ,曰币帛绢,曰本色绢,曰绢,


曰折色丝。秋粮曰米,曰租钞,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 丝,曰租绢,曰粗租麻布,曰课程


棉布,


曰租苎布,

< p>
曰牛租米谷,


曰地亩棉花绒,


曰枣子易米,


曰枣株课米,


曰课程苎麻折米,


曰棉布,曰鱼 课米,曰改科丝折米。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


之。夏税之 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


贵,馀 各视其地产。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 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


亩徵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 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


布各一疋。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洪武九 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


米一石,


小麦则减直十之二。


棉苎一疋,


折米六 斗,


麦七斗。


麻布一疋,


折米四斗,< /p>


麦五斗。


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人粟者听。十七年,云南以金 、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


秋租。於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 。越二年,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


下仓储存粮,


二年外并收折 色,


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


仍使输粟。

三十年谕户部曰:


“行


人高稹言,陕西困逋赋。其议自二十 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


花及金、银等物,著为令。”於是 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


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 疋,一石;苎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


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赋 重若此,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哉。金、银每两折米加一倍。


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馀 从所议。”






永乐中,既得交阯,以绢,漆,苏木,翠羽,纸扇,沉、速、 安息诸香代租赋。广东琼


州黎人、


肇庆瑶人内附,


输赋比内地。


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


丝钞等二千 馀万。


计是时,


宇内富庶,


赋入盈羡,


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


府县仓廪蓄积甚丰,


至红腐不可食。


岁歉,


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 。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用银,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 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


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 各官不得实惠。请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


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


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 太祖尝折纳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


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 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馀万石,折


银百万馀两,入内承运库, 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於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


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 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 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


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 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


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 ,亩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 松、嘉、湖次之,常、杭


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 /p>


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


四斗三升至三斗

< p>
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


其以下者仍旧。


时苏州一 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馀石,自民粮


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其重犹如此。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赋


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 ,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宜悉与减免,亩不


得过一斗。


”成祖 尽革建文政,


浙西之赋复重。


宣宗即位,


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


常、


嘉、


湖 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


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后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十分取八,民犹


不堪,况尽取乎。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也。仁和、海宁、昆山海水陷官、

民田千九百馀顷,逮今十有馀年,犹征其租。田没於海,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

< br>官田租,俱视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海水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之患,而细民


获安生矣。


”帝命部议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诏:


“旧额官田租,


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


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


著为令。


”於是江南巡抚周忱 与苏州知府况钟,


曲计减苏


粮七十馀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 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


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 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


为辞。


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


然不深罪也。


正统元年令苏 、


松、


浙江等处官田,


准民田起科,< /p>


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


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 二斗,


一斗


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盖 宣德末,


苏州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


民困极矣。


至是,


乃获少苏。


英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 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轻


者徵米宜多。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 下,民田七斗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三斗;


官民田四


斗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五斗;


官田二斗 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一


石七斗;


官田八升以下,


民田七升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 二石二斗。


凡重者轻之,


轻者重之,


欲 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 秋二税,麦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


七十馀万石,今少二百五十馀万。而 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


中。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请 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数,一一区画,则知赋入有限,


而浮费不容不节矣。”於是户部 议:“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徵解足数,


方许给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节俭,


以先天下。”帝纳之。既而谕德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 /p>


事: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


请责州县官,< /p>


於农隙时,


令里甲等仿洪武、


正统间鱼鳞 、


风旗之式,


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 /p>


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


分别界址,

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库,给散里中,永为稽考。仍斟酌

< br>先年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例,立为定规。取每岁实徵、起运、存留、加耗、本色、折


色并处补、暂徵、带徵、停徵等件数目,会计已定,张榜晓谕。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


民免赔累科扰之患。一曰催徵岁办钱粮。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

< p>
县临收。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兑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


近者,


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


但立限 敲扑粮长,


令下乡追徵。


豪强者则大斛倍收,

< br>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


责偿新佥,


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


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


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 ,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


年之间,


辄破中人百家之 产,


害莫大焉。


宜令户部议定事例,


转 行所司,


审编粮长务遵旧规。


如州县官多佥粮长,


纵容下乡,


及不委里甲催办,


辄酷刑限比粮长者,< /p>


罪之。


致人命多死者,


以故勘论。





< p>
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疏下,户部言:“所陈俱切时弊,令所司举行。”


迁延数载如故。






粮长者,


太祖时,

< br>令田多者为之,


督其乡赋税。


岁七月,

< br>州县委官偕诣京,


领勘合以行。


粮万石,长、副各一人, 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


充。

< br>宣德间,复永充。


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粮以牟利。

其罢者,亏损公赋,


事觉,


至陨身丧家。

< br>景泰中,


革粮长,


未几又复。


自 官军兑运,


粮长不复输京师,


在州里间颇滋害,


故鼎臣及之。






未几,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以杜包赔兼并之弊。帝恐 纷扰,不从。给事中徐俊


民言:“今之田赋,有受地於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有江 水泛溢沟塍淹没者,谓之坍


江。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官田贫民佃种,亩 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


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或数十石或百馀石者 有之。夫民田之价十倍官田,贫


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粮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虚 粮,又令摊纳,追呼敲扑,岁无宁


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诡寄、那移,并轻分重。此小民疾 苦,闾阎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请定均粮、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与蠲免。而合 官民田为一,定上、中、下三则起科以


均粮。


富人不得过千亩,


听以百亩自给,


其羡者则加输边税。


如 此,


则多寡有节,


轻重适宜,


贫富相安 ,公私俱足矣。”部议:“疆土民俗各异,令所司熟计其便。”不行。






越数年 ,乃从应天巡抚侯位奏,免苏州坍海田粮九万馀石,然那移、飞洒之弊,相沿不


改。至十 八年,鼎臣为大学士,复言:“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供输甲天下,


而里胥 豪右蠹弊特甚。


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


一一检核改正。


”於是应天巡抚欧阳铎检荒田


四千馀顷,计租十一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 粮六万馀石补之,馀请豁免。户部终持不下。时


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 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徵。”铎乃与苏州知府王


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 为等则。所造经赋册,以八事定税粮:曰元额稽始,


曰事故除虚,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 实,曰坐派起运,曰运馀拨存,曰存馀考积,曰徵一定


额。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 庆贺,曰祭祀,曰乡饮,曰科贺,曰恤政,曰公费,曰备


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银差,曰 力差,曰马差。著为例。






徵一者,总徵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 ,稍以耗损益推移。重者


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加 益,为徵本色,递增耗米加


乘之,


阴予以重。

< br>推收之法,


以田为母,


户为子。


时豪右多梗其议,


鼎臣独以为善,


曰:


“是


法行,吾家益千石输,然贫民减千石矣,不可易也。”顾其时,上不能损赋额,长民 者私以


己意变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时又有 纲银、一串铃诸法。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徵之,易知而不繁,


犹网之有 纲也。一串铃,则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间输纳,止收本色及折色银矣。






是时天 下财赋,


岁入太仓库者二百万两有奇。


旧制以七分经费而存积三 分备兵、歉,以


为常。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司 农百计生财,甚至


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师,增兵设戍, 饷额过倍。三十年,


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


户部尚书孙应奎 蒿目无策,


乃议於南畿、


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


万,加派於是始。






嗣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馀万,岁入不能 充岁出之半。由是度支为


一切之法,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 编、均徭、推广事例兴焉。


其初亦赖以济匮,久之诸所灌输益少。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 为其地奏留或请免:浙、直以


备倭,川、贵以采木,山、陕、宣、大以兵荒。不惟停格军 兴所徵发,即岁额二百万,且亏


其三之一。而内廷之赏给,斋殿之经营,宫中夜半出片纸 ,吏虽急,无敢延顷刻者。三十七


年,


大同右卫告警,


赋入太仓者仅七万,


帑储大较不及十万。


户部尚 书方钝等忧惧不知所出,


乃乘间具陈帑藏空虚状,


因条上便宜七 事以请。既,又令群臣各条理财之策,议行者凡二十


九事,益琐屑,非国体。而累年以前 积逋无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 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提编者,加派之名也。其


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 ,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及倭患平,应天巡抚周


如斗乞减加派,给事中何煃亦具陈 南畿困敝,言:“军门养兵,工部料价,操江募兵,兵备


道壮丁,府州县乡兵,率为民累 ,甚者指一科十,请禁革之。”命如煃议,而提编之额不能


减。






隆、万 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


馀年,未 徵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


民力不 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 /p>


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


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 条


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其 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积,


帝靳 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


年 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


额。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贵州而已。






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言:“辽饷 加派,易致不均。盖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人丁有人


丁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有司徵收 ,总曰银额。按银加派,则其数不漏。东西南北之民,


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 纳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纳。今因人土之


宜,则无偏枯之累。其法,以银 额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颁示直省。每岁存留、起解各


项银两之数,以所加饷额,按 银数分派,总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饷额而止。如此,则


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为增 减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


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宜 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


便收丁,则县册不失丁 额,贫民不致赔累,而有司亦免逋赋之患。”下部覆议,从之。






崇祯三 年,


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


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


乃於九厘外亩复


徵三厘。惟顺天、永平以新被兵无所加,馀六府 亩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赋百六十五万


四千有奇。


后五年,


总督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民粮十两以上同之。


既而概徵 每两一


钱,名曰助饷。越二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钱,又亩 加徵一分


四厘九丝。越二年,杨嗣昌督师,亩加练饷银一分。兵部郎张若麒请收兵残遗产 为官庄,分


上、中、下,亩纳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卫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 练之饷多至七


百万,民怨何极。”御史郝晋亦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 今加派辽饷至九


百万。


剿饷三百三十万,


业已停罢,


旋加练饷七百三十馀万。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 输京


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疏语虽切直,而时事危急,不能从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田一顷出丁夫一人,


不及顷者以 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寻编应天


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 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


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 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迨


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 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


一更造。一岁中诸岁杂 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均徭。他杂役。凡祗应、禁


子、弓兵,悉佥市民 ,毋役粮户。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流徙。






后法稍驰,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 断,放大户而勾单小。於是议者言,均徭之法,按册


籍丁粮,以资产为宗,核人户上下, 以蓄藏得实也。稽册籍,则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


核人户,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 小民益穷蹙。二者交病。然专论丁粮,庶几古人租庸调之


意。乃令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 当丁粮之数,难易轻重酌其中。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


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 册,按而徵之。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


差。正统初,佥事夏时创行 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后诸上供者,官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须,复给所输银於坊 里长,责其营办。给不能


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无所给,惟计值年里甲祗应夫马饮食, 而里甲病矣。凡均徭,解户


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 产。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


举。






明初,令天下贡土所有,有常额, 珍奇玩好不与。即须用,编之里甲,出银以市。顾其


目冗碎,奸黠者缘为利孔。又大工营 缮,祠官祝厘,资用繁溢。迨至中叶,倭寇交讧,仍岁


河决,国用耗殚。於是里甲、均徭 ,浮於岁额矣。






凡役民,自里甲正办外,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 、弓兵、皂隶、门禁、厨


斗为常役。后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 、插浅夫之类,因事编佥,


岁有增益。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 徭役。於是均徭、里甲与两税


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 ,诸役卒至,复佥农氓。条鞭法


行十馀年,


规制顿紊,


不能尽遵也。


天启时,


御史李应升疏陈十害,< /p>


其三条切言马夫、


河役、


粮甲、修办、白 役扰民之弊。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


有收户、解户 、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


民,中人之 产辄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於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


奔走,罄 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时给事中刘懋复奏裁驿夫,征调往来,仍责


编户。 驿夫无所得食,至相率从流贼为乱云。






凡军、匠、


灶户,


役皆永充。军户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补。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


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监局中官,多占匠役,


又括充幼匠,动以千计,死若逃者,勾补如军。灶户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贴以馀


丁。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户概予优免。他如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 /p>


库役,琐末不可胜计。






明初,工役之繁,自营建两京宗庙 、宫殿、阙门、王邸,采木、陶甓,工匠造作,以万


万计。所在筑城、浚陂,百役具举。 迄於洪、宣,郊坛、仓庾犹未迄工。正统、天顺之际,


三殿、两宫、南内、离宫,次第兴 建。弘治时,大学士刘吉言:“近年工役,俱摘发京营军


士,内外军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 多寡。本用五千人,奏请至一二万,无所稽核。”礼部尚书


倪岳言:

“诸役费动以数十万计,


水旱相仍,


乞少停止。

< p>
”南京礼部尚书童轩复陈工役之苦。


吏部尚书林瀚亦言:“两畿频年凶灾, 困於百役,穷愁怨叹。山、陕供亿军兴,云南、广东


西征发剿叛。山东、河南、湖广、四 川、江西兴造王邸,财力不赡。浙江、福建办物料,视


旧日增多。库藏空匮,不可不虑。 ”帝皆纳其言,然不能尽从也。武宗时,乾清宫役尤大。


以太素殿初制朴俭,

< p>
改作雕峻,


用银至二千万馀两,役工匠三千馀人,


岁支工食米万三千馀


石。


又修凝翠、


昭 和、


崇智、光霁诸殿,御马临、


钟鼓司、


南城豹房新房、


火药库皆鼎新之。


权幸阉宦庄园祠墓香火寺观 ,工部复窃官银以媚焉。给事中张原言:“工匠养父母妻子,尺


籍之兵御外侮,


京营之军卫王室,


今奈何令民无所赖,


兵不丽伍 ,


利归私门,


怨丛公室乎?”


疏入,谪 贵州新添驿丞。世宗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后


增十数 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其


时宗 庙、


万寿宫灾,


帝不之省,


营缮益急。


经费不敷,


乃令臣民献助;


献助不已,


复行开纳。


劳民耗财,


视武宗过之。< /p>


万历以后,


营建织造,


溢经制数倍,


加以征调、


开采,


民不得少休。

< p>
迨阉人乱政,建第营坟,僣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盖二百馀年,民力殚残久矣。其以职


役优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万历时,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赋 税蠲免,有恩蠲,有灾蠲。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择地


瘠民贫者 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


钞易米 以储粟。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往振,迁延半载,怒而诛之。青州旱蝗,有司


不以 闻,逮治其官吏。旱伤州县,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感饥,其令请以预


备 仓振贷,帝命行人驰驿往,且谕户部: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然后闻,著为令。”


在位三十馀年,


赐予布钞数百万,


米百馀万,

< br>所蠲租税无数。


成祖闻河南饥,


有司匿不以闻,


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


有司水旱灾 伤不以闻者,


罪不宥。


又敕朝廷岁遣巡视官,

< br>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军民困乏,


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能效汉汲黯耶?”宣宗时,户部请核饥民。帝曰:“民饥无


食,济之当如拯溺救焚,奚待勘。”盖二祖、仁、宣时,仁政亟行。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

< p>
起运,赐内帑。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米振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鬻子女者,官为


收赎。且令富人蠲佃户租。大户贷贫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皇庄、湖泊皆驰禁,


听民采取。饥民还籍,给以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粜。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


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 /p>


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灾荒疏至,必赐蠲振,不敢违祖制也。






振米之 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减其数。






纳米振 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减三之一,馀递减有差。捐纳事例,


自宪宗始 。生员纳米百石以上,人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


增二级 ,至正七品止。武宗时,富民纳粟振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


授散 官,得至从六品。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


有 司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报灾之 法,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万


历时,又 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弘 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又止免


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 /p>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漕运



仓库






历代以来,漕粟所都,给官府廪食,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太 祖都金陵,四方贡赋,由


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 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


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洪武元 年北伐,


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


运粮三百万石於汴梁。已 而大将军徐达令


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莱州 洋海仓饷永平卫。


其后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陕西,自陕西 转饷宁夏、河州。其


西南令川、贵纳米中盐,以省远运。於时各路皆就近输,得利便矣。






永乐元年纳户部尚书郁新言,


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

< p>
道淮及沙河抵陈州颍岐口跌坡,


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 平,与海运相参。时驾数临幸,百费仰给,不止


饷边也。淮、海运道凡二,而临清仓储河 南、山东粟,亦以输北平,合而计之为三运。惟海


运用官军,其馀则皆民运云。






自浚会通河,帝命都督贾义、尚书宋礼以舟师运。礼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败,乃造


浅船五百艘,


运淮、


扬、


徐、


兖粮百万,


以当海运之数。


平江伯陈瑄 继之,


颇增至三千馀艘。


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 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輓运。自


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 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


可三百万馀石,

< br>名曰支运。


支运之法,


支者,


不 必出当年之民纳;


纳者,


不必供当年之军支。

< br>通数年以为裒益,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惟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


小滩等水次,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而已。不数年,官军多所


调遣,遂复民运,道远数愆期。






宣德四年,


瑄及尚书黄福建议复支运法,


乃令江西、


湖广、浙江民运百五 十万石於淮安


仓,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於徐州仓,应天 、常、镇、淮、


扬、凤、太、滁、和、徐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於临清仓,令官军接运入京 、通二仓。民粮既


就近入仓,


力大减省,


乃量地近远,


粮多寡,


抽民船十一或十三、

< br>五之一以给官军。


惟山东、


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 用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临清仓,开封、彰德、卫


辉粮运德州仓,其后山东、 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 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


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 命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


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 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


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 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


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 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


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 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


弊,敕户部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 ,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


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 ,耗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京仓贮十


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





< /p>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德四仓支运


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粮仍属民。景泰六年,< /p>


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入庾率兑斛面,且求多索,军困


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平准,石加耗不 过


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 索者


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禁不能止也。





< p>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


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支运改兑者七十万石。

< p>
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


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


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


支兑运米。而临、德二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 /p>


二仓米以补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 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


加耗外,复石增


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兑。


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


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之苦,言:“各直省运船,皆工部给价,令有< /p>


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


四分,军卫任三分,旧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 之


苦也。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 ,艰


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运官 因以侵


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夺。今宜加造船 费每艘银


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诏从其议。五年,户 部尚书叶淇


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石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 南岁供宣、大


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 请推行於诸府,


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 北直隶三处岁供之


数,而收三处本色以输京仓,则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 权宜折银,以水次仓


支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 p>





先是,


成化间行长运之法。


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 军就水次兑支,


计省加耗输輓之


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 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


上仓而后放支。


户部言:


“兑支法善,


不可易。

”诏从部议,


以所馀就贮各卫仓,


作正支销。


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正德二年,漕运官

< p>
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


次交兑。


已而并支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


但七十 万石之外,


犹有交兑不尽者,


民仍运赴四仓,

< br>久无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三省卫


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运。岁漕额外,又得三


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如其请。六年,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

< p>
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复,事遂寝。






临、德 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日多,而山


东、河南 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而仓储渐耗矣。嘉靖


元年,


漕运总兵杨宏,


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


为顾僦舟车之费,


不必装鞘印封,


计算羡馀,


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也。但轻赍本资转般


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

< p>
通州,巡仓御史核验,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


蠹者重罪。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


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仓矣。隆庆


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安清江浦口,历新坝、马家壕至海仓口,径< /p>


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报,以水多沙碛而止。






神 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喉。自兑运


久行 ,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熟时,尽徵本色上仓。


计 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


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


仅百三十八万馀石。


而抚臣议载留漕米 以济河工,


仓场侍郎赵世卿


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 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


矣。”盖灾伤折银,本折漕粮以抵 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


之。自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 。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 ,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官军


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 。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 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其过江支


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 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运官降罚。武宗列


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 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


二月者,


江南正月,


湖广、


浙江、


江西三月,


神宗时改为二月。


又改至京限五月者,


缩一月,


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 县限船到十


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 ,运粮到日,


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


毋过七月。


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


立案免覆。


漂流者,


抵换食米。


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 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


奏,其后不计多寡, 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 。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


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 稽留违限。一遇河决,即有


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至有 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 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


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 于淮安,与总兵、参将同理


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初, 宣宗令运粮总兵官、巡抚、侍


郎岁八月赴京,


会议明年漕运事宜 ,


及设漕运总督,


则并令总督赴京。


至 万历十八年后始免。


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入 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


京。攒运则有御史、郎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管 厂、管闸、管泉、监仓则


有主事,


清江、


卫河有提举。


兑毕过淮过洪,


巡抚、


漕司、


河道各以职掌奏报。


有司米不备,


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

因而漂冻者,


责在漕司。


船粮依限,


河渠淤浅,


疏浚无法,


闸坐启闭失时,


不得过洪抵湾者,


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 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而运军不


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 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买仓米补纳,多不足


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 、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烂不可食。权要贷运军银以罔取


利,


至 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


漕运把总率由贿得。


仓场额外科取,< /p>


岁至十四万。


世宗初政,


诸弊多厘革,然 漂流、违限二弊,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 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内折色八


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 ,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


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 。穆宗时,陆树德言:“军运以充军储,民运以充官禄。


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 。船户之求索,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入京入仓,厥弊


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 之家,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甚便。”疏入,下部


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


水次应兑漕粮,


即 令坐派镇军领兑者给价,州


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给军价就令关支者,通谓之挖运。九 边之地,输粮大率以车,宣德


时,饷开平亦然,而兰、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负。永乐中 ,又尝令广东海运二十万石给交


址云。






明初, 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运。各行省


有仓,官 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以


振凶荒 。自钞法行,颇有省革。二十四年储粮十六万石於临清,以给训练骑兵。二十八年置


皇城 四门仓,储粮给守御军。增京师诸卫仓凡四十一。又设北平、密云诸县仓,储粮以资北


征 。永乐中,置天津及通州左卫仓,且设北京三十七卫仓。益令天下府县多设仓储,预备仓


之在四乡者移置城内。迨会通河成,始设仓於徐州、淮安、德州,而临清因洪武之旧,并天


津仓凡五,


谓之水次仓,


以资转运。


既,


又移德州仓於临清之永清坝,


设武清卫仓於河西务,


设通州卫仓於张家湾。


宣德中,


增造临清仓,


容三百万石。


增置北京及通州仓。


京仓 以御史、


户部官、锦衣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察、都司关防之。各仓门,以致 仕武官二,


率老幼军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议,天下司府州县,有仓 者以卫所仓属


之,无仓者以卫所改隶。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及沿海卫所,无府州县 者仍其旧。正统


中,增置京卫仓凡七。自兑运法行,诸仓支运者少,而京、通仓不能容, 乃毁临清、德州、


河西务仓三分之一,改为京、通仓。景泰初,移武清卫诸仓於通州。成 化初,废临、德预备


仓在城外者,而以城内空廒储预备米。名临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 丰。凡京仓五十有六,


通仓十有六。


直省府州县、


藩府、


边隘、


堡站、


卫所屯 戍皆有仓,


少者一二,


多者二三十云。






预备仓 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后渐


废驰。于 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正统时,重侵


盗之罪 ,至佥妻充军。且定纳谷千五百石者,敕奖为义民,免本户杂役。凡振饥米一石,俟


有年 ,


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弘治三年限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


卫千


户所万五千石,百户所三百石。考满之日,稽其多寡以为殿最。不 及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


降调。十八年令赎罪赃罚,皆籴谷入仓。正德中,令囚纳纸者, 以其八折米入仓。军官有犯


者,纳谷准立功。初,预备仓皆设仓官,至是革,令州县官及 管粮仓官领其事。嘉靖初,谕


德顾鼎臣言:“成、弘时,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预备仓,缓急 有备。今秋粮仅足兑运,预备无


粒米。一遇灾伤,辄奏留他粮及劝富民借谷,以应故事。 乞急复预备仓粮以裕民。”帝乃令


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贫民,秋成还 官,不取其息。府积万石,州四五千


石,县二三千石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万五千石, 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万石。其


后积粟尽平粜,


以济贫民 ,


储积渐减。


隆庆时,


剧郡无过六千石 ,


小邑止千石。


久之数益减,


科罚亦益 轻。万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为具文,屡下诏申饬,


率以虚 数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 、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


家为一社,


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 社首,


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


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


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


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


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两京库 藏,先后建设,其制大略相同。内府凡十库:内承运库,贮缎匹、金银、宝玉、


齿角、羽 毛,而金花银最大,岁进百万两有奇。广积库,贮硫黄、硝石。甲字库,贮布匹、


颜料。 乙字库,贮胖袄、战鞋、军士裘帽。丙字库,贮棉花、丝纩。丁字库,贮铜铁、兽皮、


苏 木。戊字库,贮甲仗。赃罚库,贮没官物。广惠库,贮钱钞。广盈库,贮纻丝、纱罗、绫


锦、绢。六库皆属户部,惟乙字库属兵部,戊字、广积、广盈库属工部。又有天财库,亦


名司钥库,贮各衙门管钥,亦贮钱钞。供用库,贮粳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谓之内库。

其在宫内者,又有内东裕库、宝藏库,谓之里库。凡里库不关於有司。其会归门、宝善门迤

< br>东及南城磁器诸库,则谓之外库。若内府诸监司局,神乐堂,牺牲所,太常、光禄寺,国子


监,


皆各以所掌,


收贮应用诸物。

太仆则马价银归之。


明初,


尝置行用库於京城及诸府州县,


以收易昏烂之钞。仁宗时罢。






英宗时,始设太仓库。初,岁赋不 徵金银,惟坑冶税有金银,入内承运库。其岁赋偶折


金银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禄。而各边 有缓急,亦取足其中。正统元年改折漕粮,岁以百万为


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 自给武臣禄十馀万两外,皆为御用。所谓金花银也。七年


乃设户部太仓库。各直省派剩麦 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


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 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专以贮银,故又谓之


银库。弘治时,内府供应繁 多,每收太仓银入内库。又置南京银库。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


数言内府财用不充,请支 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沮。嘉靖初,内府供应视弘治时,其后乃倍


之。初,太仓中库积银 八百馀万两,续收者贮之两庑,以便支发。而中库不动,遂以中库为


老库,两庑为外库。 及是时,老库所存者仅百二十万两。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银应解内


库者,

< p>
并送太仓备边用,


然其后复入内库。


三十七年令岁 进内库银百万两外,


加预备钦取银,


后又取没官银四十万两入内 库。


隆庆中,


数取太仓银入内库,


承运 库中官至以空紥下户部取


之。廷臣疏谏,皆不听。又数取光禄太仆银,工部尚书朱衡极谏 ,不听。初,世宗时,太仓


所入二百万两有奇。至神宗万历六年,太仓岁入凡四百五十馀 万两,而内库岁供金花银外,


又增买办银二十万两以为常,后又加内操马刍料银七万馀两 。久之,太仓、光禄、太仆银,


括取几尽。边赏首功,向发内库者,亦取之太仆矣。






凡甲字诸库,


主事偕科道巡视。


太仓库,


员外郎、


主事领之,


而以给事中巡视。


嘉靖中,


始两月一报出纳之数。时修工部旧库,名曰节慎库,以贮矿银 。尚书文明以给工价,帝诘责


之,令以他银补偿,自是专以给内用焉。

< br>





其在外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县卫所皆有库,以贮金银、钱钞、丝帛、赃罚诸物。


巡按御史三岁一盘查。各运司皆有库贮银,岁终,巡盐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县税课司局、


河泊所,岁课、商税、鱼课、引由、契本诸课程,太祖令所司解州县府司,以至於部,部札

之库,其元封识,不擅发也。至永乐时,始委验勘,中,方起解;至部复验,同,乃进纳。

< br>嘉靖时,建验试厅,验中,给进状寄库。月逢九,会巡视库藏科道官,进库验收,不堪者驳


易。正统十年设通济库於通州。世宗时罢。隆庆初,密云、蓟州、昌平诸镇皆设库,收贮主


客年例、军门公费及抚赏、修边银云。






凡为仓库害者,莫如中官。内府诸 库监收者,横索无厌。正德时,台州卫指挥陈良纳军


器,稽留八载,至乞食於市。内府收 粮,增耗尝以数倍为率,其患如此。诸仓初不设中官,


宣德末,


京、


通二仓始置总督中官一人,


后淮、


徐、


临、


德诸仓亦置监督,


漕輓军民被 其害。


世宗用孙交、


张孚敬议,


撤革诸 中官,


惟督诸仓者如故。


久之,


从给事 中管怀理言,


乃罢之。






初,天下府库各有存积,边饷不借 支於内,京师不收括於外。成化时,巡盐御史杨澄始


请发各盐运提举司赃罚银入京库。< /p>


弘治时,


给事中曾昂请以诸布政司公帑积贮征徭羡银,

< p>


输太仓。尚书周经力争之,以为有不足者,以识造、赏赉、斋醮、土木之 故,必欲尽括天下


财,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刘瑾用事,遂令各省库藏尽输京师。世宗时, 闽、广进羡馀,户部


请责他省巡按,


岁一奏献如例。

< p>
又以太仓库匮,运南户部库银八十万两实之。而户部条上理


财事宜,临、德 二仓积银二十万两,录以归太仓。隆庆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库银。


神宗时,御史 萧重望请核府县岁额银进部,未报上。千户何其贤乞敕内官与己督之,帝竟从


其请,由是 外储日就耗。至天启中,用操江巡抚范济世策,下敕督岁进,收括靡有遗矣。南


京内库颇 藏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进,盗窃一空。内外匮竭,遂至於亡。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盐法



茶法






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 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


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 盐官。吴元年置两浙。洪武


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 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


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 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


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






两淮所辖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验所二,曰仪真,曰淮安;盐场三十,


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


同。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

< p>
州,江西、湖广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宁、南阳三府及陈州。正统中,贵州亦食淮盐。


成化十八年,湖广衡州、永州改行海北盐。正德二年,江西赣州、南安、吉安改行广东盐。


所输边,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诸堡。上供光禄寺、神宫


监、内官监。岁入太仓馀盐银六十万两。






两浙所辖分司四,曰嘉兴,曰松江 ,曰宁绍、曰温台;批验所四,曰杭州,曰绍兴,曰


嘉兴,


曰温 州;


盐场三十五,


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 ,


岁办大引盐二十二万四百馀引。


弘治时,

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盐行浙江,直隶之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微州五府及广

< br>德州,江西之广信府。所输边,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


十四万两。






明初,


置北平河间盐运司,


后改称河间长芦。


所辖分司二,


曰沧州,


曰青州;


批验所二,


曰长芦,曰小直沽;盐场 二十四,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六万三干一百馀引。弘


治时,改办小引盐十八 万八百馀引。万历时同。盐行北直隶,河南之彰德、卫辉二府。所输


边,宣府、大同、蓟 州。上供郊庙百神祭祀、内府羞膳及给百官有司。岁入太仓馀盐银十二


万两。

< p>





山东所辖分司二,曰胶莱,曰滨乐;批验所一,曰泺口;盐场十九,各盐课司一。洪武

< br>时,岁办大引盐十四万三千三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九万六千一百


馀引。盐行山东,直隶徐、邳、宿三州,河南开封府,后开封改食河东盐。所输边,辽东及


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五万两。






福建所辖盐场七,各盐课司一。洪 武时,岁办大引盐十万四千五百馀引。弘治时,增七


百馀引。万历时,减千引。其引曰依 山,曰附海。依山纳折色。附海行本色,神宗时亦改折


色。盐行境内。岁入太仓银二万二 千馀两。






河东所辖解盐,初设东场分司於安邑,成祖时,增设西场於解 州,寻复并於东。正统六


年复置西场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场分司。洪武时,岁办小引盐 三十万四千引。弘治时,增


入万引。万历中,又增二十万引。盐行陕西之西安、汉中、延 安、凤翔四府,河南之归德、


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阳、潞安二 府,泽、沁、辽三州。地有两见


者,盐得兼行。隆庆中,延安改食灵州池盐。崇祯中,凤 翔、汉中二府亦改食灵州盐。岁入


太仓银四千馀两,给宣府镇及大同代府禄粮,抵补山西 民粮银,共十九万两有奇。






陕西灵州有大小盐池,又有漳县盐井、西和盐井。洪武时,岁 办盐,西和十三万一千五


百斤有奇,漳县五十一万五千六百斤有奇,灵州二百八十六万七 千四百斤有奇。弘治时同。


万历时,三处共办千二百五十三万七千六百馀斤。

< p>
盐行陕西之巩昌、临洮二府及河州。


岁解


宁夏、延 绥、固原饷银三万六千馀两。






广东所辖盐场十四,海北所辖盐场十五,各盐课司一。洪武时 ,岁办大引盐,广东四万


六千八百馀引,海北二万七千馀引。弘治时,广东如旧,海北万 九千四百馀引。万历时,广


东小引生盐三万二百馀引,


小引熟盐 三万四千六百馀引;


海北小引正耗盐一万二千四百馀引。


盐有生 有熟,熟贵生贱。广东盐行广州、肇庆、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海北盐行广


东之 雷州、高州、廉州、琼州四府,湖广之桂阳、郴二州,广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浔州、


庆远、南宁、平乐、太平、思明、镇安十府,田、龙、泗城、奉议、利五州。岁入太仓盐课


银万一千馀两。






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洪武时,岁办盐一千一十二万七千馀 斤。


弘治时,办二千一十


七万六千馀斤。万历中,九百八十六万 一千馀斤。盐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顺庆、保宁、夔


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 元五州县。岁解陕西镇盐课银七万一千余两。






云南黑盐井辖盐课司三,白盐井、 安宁盐井各辖盐课司一,五井辖盐课司七。洪武时,


岁办大引盐万七千八百馀引。弘治时 ,各井多寡不一。万历时与洪武同。盐行境内。岁入太


仓盐课银三万五千余两。






成祖时,尝设交阯提举司,其后交阯失,乃罢。辽东盐场不设官,军馀煎办,召商易粟


以给军。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盐所产不同:解州之盐风水所结, 宁夏之盐刮地得之,淮、浙之盐熬波,川、滇之盐汲


井,闽、粤之盐积卤,淮南之盐煎, 淮北之盐晒,山东之盐有煎有晒,此其大较也。






有明盐法,莫善於开中。洪武三年 ,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


远费烦。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 ,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


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 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


”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


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四年定 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


北平、


河南府、


陈州、


北通州诸仓,


计道里近远,


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先后增减,< /p>


则例不一,


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减 而轻之。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


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 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


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 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


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 br>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於京卫开中。惟云南金齿卫、楚雄府,

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

< br>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於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钞法不通,议所以敛之之道。


户部尚书夏原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


遂定各盐


司中盐则例,


沧州引三百贯,


河东、


山东半之,


福建、

广东百贯。


宣德元年停中钞例。


三年,

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中盐旧则太重,商贾少至,请更定

< br>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


召商纳米北京。

户部尚书郭敦言:“中盐则例


已减,而商来者少,请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 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甘


肃、


大同、


宣府、


万全已纳米者。


他处中纳悉停之。


”又言:


“洪武中,


中盐客商年久物故,

< p>
代支者多虚冒,请按引给钞十锭。”帝皆从之,而命倍给其钞。甘肃、宁夏、大同、宣府、


独石、永平道险远,趋中者少,许寓居官员及军馀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正统三 年,


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


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 ,乃奏请纳马中


盐。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其后河 州中纳者,上马二


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引。久之,复 如初制。中马之始,


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司,宗禄、屯粮、修边 、振济展转支销,银尽


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 之,令甘肃中盐者,淮盐


十七,浙盐十三。淮盐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因淮盐 直贵,商多趋之,故令淮、


浙兼中也。






明初仍 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


役,又给 工本米,引一石。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馀米以待给,兼支钱钞,以


米价为 准。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引二贯。


灶 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后设总催,多朘削灶户。至正统时,灶户贫困,


逋逃者多,松江所负课六十馀万。民诉於朝,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课。忱条上铸铁釜、恤


卤丁、选总催、严私贩四事,且请於每年正课外,带徵逋课。帝从其请。命分逋课为六,以

六载毕徵。






当是时,


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 /p>


祖孙相代不得者。


乃议仿洪武中例,


而加 钞锭以偿之,


愿守支者听。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盐司如旧 制,而淮、浙、


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贮於官,曰存积,遇边 警,始召商中纳。


常股、存积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 支,争趋存积,而常


股壅矣。景帝时,边圉多故,存积增至六分。中纳边粮,兼纳谷草、 秋青草,秋青草三当谷


草二。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 关吏,越市广西。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之则


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 /p>


公私交利焉。成化初,岁洊灾,


京储不足,


召商於淮、徐、


德州水次仓中盐。






旧例中盐,户部出榜召商,无径奏 者。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中旨允之。


户部尚书马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 此始。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民因造遮


洋大船,列械贩盐。乃为重法,私 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然不能


遏止也。


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


常股七分,


而存积三分。


然商人乐有见盐,


报中存积者争至,


遂仍增至六分。 淮、浙盐犹不能给,乃配支长庐、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


赴,边商辄贸 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之盐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


售,报中寝 怠,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


至五百馀 万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时,而买补馀盐之议兴矣。馀盐者,灶户正课外所馀之 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馀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 /p>


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振贫灶。至是清理两


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课完日,官 为


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交盐价。由是以馀盐补充正课,而盐 法一


小变。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 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


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 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


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 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


银累至百馀万。然赴边开中之法 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 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鹤各


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户部尚 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太监崔杲又奏乞长芦盐


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帝欲 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阳语尤切。帝不悦。健等


复疏争,乃从部议。权要开中既 多,又许买馀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旧


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 增纳纸价及振济米麦。引价重而课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於肇庆、 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官盐一引,抽银五分,


许带馀盐四引,引抽银一钱。都御史 秦纮许增带馀盐六引,抽银六钱。及是增至九钱,而不


复抽官引。


引目积滞,


私盐通行,


乃用户部郎中丁致祥请,


复纮旧法。


而他处商人夹带馀盐,


掣割纳价,惟多至 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


浙、


长 芦引盐,


常股四分,


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

< p>
存积六分,


非国家大事,


边境有警,未尝妄开。开 必边臣奏讨,经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弘治间,存


积盐甚多。正德时,权 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且皆折银。边臣缓急无备,


而势要占中卖窝,价 增数倍。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课日耗绌。奸黠者夹


带影射,


弊端百出。


盐臣承中珰风旨,


复列零盐、


所盐诸目以假之。


世宗登极诏,


首命裁革。< /p>


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馀等盐。户部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


两淮额盐三十万引於宣府。


金言:


“奸 人占中淮盐,


卖窝罔利,


使山东、


长芦 等盐别无搭配,


积之无用。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御史高世魁亦争之。诏减淮引 十万,分两浙、长


芦盐给之。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奸商自择便利,但中宣府 。”帝可之。已而俊


等请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从其请。

< br>





嘉靖五年从给事中管律奏,


乃复常股存积四六分之制。


然是时 馀盐盛行,


正盐守支日久,


愿中者少;馀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 ,愿中者多。自弘治时以馀盐补正课,初以偿逋课,后


令商人纳价输部济边。至嘉靖时, 延绥用兵,


辽左缺饷,


尽发两淮馀盐七万九千馀引於二边


开中。自是馀盐行。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馀万,每引增馀盐二百六十五


斤。引价,淮南纳银一两九钱,淮北一两五钱,又设处置、科罚名色,以苛敛商财。於是正< /p>


盐未派,先估馀盐,商灶俱困。奸黠者藉口官买馀盐,夹贩私煎。法禁无所施,盐法大坏。






十三年,


给事中管怀理言:


“盐法之坏,< /p>


其弊有六。


开中不时,


米价腾贵,


召籴之难也。


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官司科罚,吏胥侵索 ,输纳之难也。下场挨掣,动以数


年,守支之难也。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 私盐四出,官盐不行,市易之难也。


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馀盐以佐之。馀 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


部,虽岁入距万,无益军需。尝考祖宗时,商人中 盐纳价甚轻,而灶户煎盐工本甚厚,今盐


价十倍於前,


而工本不 能十一,


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欲通盐法,


必先处馀盐,


欲处馀盐,


必多减正价。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今宜定价,每引 正盐银五钱,馀盐二钱五分,不必


解赴太仓,俱令开中关支,馀盐以尽收为度。正盐价轻 ,既利於商;馀盐收尽,又利於灶。


未有商灶俱利,而国课不充者也。”事下所司,户部 覆,以为馀盐银仍解部如故,而边饷益


虚矣。


至二十年,


帝以变乱盐法由馀盐,


敕罢之。


淮、


浙、


长芦悉复旧法,


夹带者割没入官,


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


御史吴琼又请各边中盐者皆输本色。


然令甫下,


吏部尚书许讃即请复


开余盐以足边用。户 部覆从之,馀盐复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两浙僻邑,官商不行之处,山商每百斤纳银八 分,给票行盐。其后多侵


夺正引,官商课缺,引壅二百万,候掣必五六载。於是有预徵、 执抵、季掣之法。预徵者,


先期输课,不得私为去留。执抵者,执现在运盐水程,复持一 引以抵一引。季掣,则以纳课


先后为序,春不得迟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然票商纳税即 掣卖,预徵诸法徒厉引商而已。


灵州盐池,自史昭中马之议行,边饷亏缺,甘肃米直石银 五两,户部因奏停中马,召商纳米


中盐。






二十七 年令开中者止纳本色粮草。三十二年令河东以六十二万引为额,合正馀盐为一,


而革馀盐 名。时都御史王绅、御史黄国用议:两淮灶户馀盐,每引官给银二钱,以充工本,


增收三 十五万引,名为工本盐。


令商人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


抵主兵年例十七万六


千两有奇。从其请。






初,淮 盐岁课七十万五千引,开边报中为正盐,后益馀盐纳银解部。至是通前额凡一百


五万引, 额增三之一。行之数年,积滞无所售,盐法壅不行。言事者屡陈工本为盐赘疣。户


部以国 用方绌,年例无所出,因之不变。江西故行淮盐三十九万引,后南安、赣州、吉安改


行广 盐,惟南昌诸府行淮盐二十七万引。既而私贩盛行,袁州、临江、瑞州则私食广盐,抚


州 、建昌私食福盐。於是淮盐仅行十六万引。数年之间,国计大绌。巡抚马森疏其害,请於


峡江县建桥设关,扼闽、广要津,尽复淮盐额,稍增至四十七万引。未久桥毁,增额二十万


引复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盐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淮、浙、山 东、长芦盐法。懋卿,严


嵩党也,苞苴无虚日。两淮额盐银六十一万有奇,自设工本盐, 增九十万,懋卿复增之,遂


满百万。半年一解。又搜括四司残盐,共得银几二百万,一时 诩为奇功。乃立克限法,每卒


一人,


季限获私盐有定数;


不及数,


辄削其雇役钱。


逻卒经岁有不得支一 钱者,


乃共为私贩,


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诬以盐盗而执之, 流毒遍海滨矣。嵩失势,巡盐御史徐爌言:“两


淮盐法,曰常股,曰存积,曰水乡,共七 十万引有奇。引二百斤,纳银八分。永乐以后,引


纳粟二斗五升,下场关支,四散发卖, 商人之利亦什五焉。近年,正盐之外,加以馀盐;馀


盐之外,


又 加工本;


工本不足,


乃有添单;


添单不 足,


又加添引。


懋卿趋利目前,


不顾其 后,


是误国乱政之尤者。方今灾荒叠告,盐场淹没,若欲取盈百万,必至逃亡。弦急欲绝 ,不棘


於此。”於是悉罢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 年,巡盐御史朱炳如奏罢两淮工本盐。自叶淇变法,边储多缺。嘉靖八年以后,


稍复开中 ,边商中引,内商守支。末年,工本盐行,内商有数年不得掣者,於是不乐买引,


而边商 困,因营求告掣河盐。河盐者,不上廪囷,在河径自超掣,易支而获利捷。河盐行,


则守 支存积者愈久,而内商亦困,引价弥贱。於是奸人专以收买边引为事,名曰囤户,告掣


河 盐,坐规厚利。时复议於正盐外附带馀盐,以抵工本之数,囤户因得贱卖馀盐而贵售之,


边商与内商愈困矣。


隆庆二年,


屯盐都御史庞尚鹏疏言:


“边商报中,


内商守支,


事本相须。


但内商安坐,边商远输,劳逸不均,故掣河盐者以惠边商也。然河盐既行,淮盐必滞,内商


无所得利,则边商之引不售。今宜停掣河盐,但别边商引价,自见引及起纸关引到司勘合,


别为三等,定银若干。边商仓钞已到,内商不得留难。盖河盐停则淮盐速行,引价定则开中< /p>


自多,边商内商各得其愿矣。”帝从之。四年,御史李学诗议罢官买馀盐。报可。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


-惊蛰怎么读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