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9修改)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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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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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发(作者:亲亲的黑河)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



10



29


日市政府令第


53

号公布



根据


2017

< p>


8



2


日淄博市人民政


府令第


101


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8



12



27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第


二次修改



根据


2019< /p>



12



2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第三次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 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


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 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 (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


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 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


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 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


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p>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


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 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 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 、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


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 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


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 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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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


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 br>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 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


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


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


15


日 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


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 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 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


15

< br>日内审查完毕,并将


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 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


5


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


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


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 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


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 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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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 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


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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