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处罚管理制度条款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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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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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发(作者:天涯何处无芳草打一成语)



员


工考勤


处罚


管理制度条款






考勤


处罚


制 度可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


进


行,使全体


员


工养成守


时习惯


准

< br>时


出勤,


树


立

< br>良好工作作


风


,


还


可以改善企


业


的精神


风


貌,提升企


业


的整体形象。下面

< p>
爱汇


小


编


整理的


员


工考勤


处罚


管理制度 条款,供你参考。






1.


目的


1.1


、


为


完善公司考勤管理,


规


范考勤行


为


,


严


格考勤制度,确保有序工作,


特制定本考 勤制度。






2.


范


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除指定人


员


之外 的全体


员


工考勤管理。






3.


职责


3.1

、人事部全面


负责


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

< br>监


督、


检查


和指


导


,同


时


收集、


汇总


考勤数据。






3.2


、 当月


员


工考勤


记录

及所有表


单


由行政人事


专员负责汇 总


并


计


算月度考勤。

< br>





3.3


、


汇总


、

计


算、分析公司月度考勤数据,并提交行政人事


经


理


审


核。






4.< /p>


考勤


办


法


4.1


公司采用智能化方式


对


全公司


员


工日常出勤情况


进

< br>行管理


——


即指


纹


考勤。






4.2


若遇到特殊情况,公司不能


实


施指


纹


考勤 ,


则实


行手工


签


到考勤。






5.


考勤要求


5.1


员


工考勤是公司


进


行正常工 作秩序的基


础


,是公司支付工


资


、


员


工考


核的重要依 据。






5.2


员


工


应


自


觉


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


规


定


时间


到

< p>
岗


和离


岗


,自

< p>
觉


刷卡,接受


监


督,


服从管理。






5.3


人事


专员


每月


统计员


工的出勤情况,并于 当月


5


日前将公司全体


员


工出勤


统计


表


报

< p>
公司人事部


审


批,同


< /p>


时


将考勤


汇总


表 及


记录进


行公布


;

将批准件送达公司


财务


部,以此


作


为


支付


员


工工


资


的考勤依据。








逾期未



交 的加班


记录


,公司不予承


认

< p>
。






5.4


各部


门应严


格


执


行公司考勤制度,


规


范本部


门


的考勤管 理工作,人事


专员应监


督、


检查


和考核各部


门



考勤管理工作。






6.


考勤


规


定


6.1


工作


时间


6.1.1


正常工作


时间为


每周


44< /p>


小


时


(


周一至周 五,每天工作


8


小


时


,周六


视


淡旺季而定


)


全年工作


时间为


275


天。






作息


时间 为


:上午:


9


:


00-12


:


30


,下午:


13


:


30-18


:< /p>


00


,午休:


12


:


30-13


:


30


如


发


生


变动时


,以公司下


发


的通知


为


准。






6.1.2


员

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刷卡


(


共


计


每日


2


次


)


。






6.2


考勤内容


6.2. 1


全勤


奖


6.2.1.1

< p>
当月


迟


到不超


过


3


次,每次不超


过


10


分


钟


,每月累

< br>计


不超


过


30


分


钟


者


;

< br>当月未打卡次数


为


0


者


;


当月无事假者

< br>;


当月病假不超


过


2


天者


(


需出具


区以上 医院


证


明


)


因工


伤


休息不超


过

< br> 6


个工作日者


;


丧


假、



婚嫁期内的均享有全勤

< br>奖


。






6.2.1.2


当月


旷


工一次即扣除


100 %


全勤


奖


。






6.2.1.3


不服从安排怠工、擅自离

岗


影响工作正常


进


行的扣除本月全 勤


奖


。






6.2.1.4


全勤


奖奖


金


为


50


元。






6.2. 2


迟


到


6.2. 2. 1


员


工未在


规


定上班


时间


内刷卡或


虽


然 刷卡但未到工作


岗


位工作的


视


为迟


到。






(


如遇特殊天气或特



殊事件,人事行政部有


权


酌情


处


理


) 6.2. 2. 2


迟


到


处罚


:



迟


到


10


分


钟


以上,每次扣


10


元,


20


分


钟


以上,每次扣


20


元,每月累< /p>


计


不得超


过


5


次


(


不含允


许


的


3


次


) ;


每月


迟


到累


计


5


次以上


7


次以下者,扣


发


当月


1 < /p>


天基本工


资


,并扣除公司


补贴


,


扣


< br>除当月全勤


奖


;


每月

< p>
迟


到累


计


达到

< p>
7


次以上者,


给


予通


报


批


评


,扣除 当月全部


3


天基本


工


资


,扣除公司


补



贴


,扣除当月全勤


奖


;


每月累


计迟


到


30


分


钟


以上,

连


同


30


分

< br>钟


一


齐处


罚

,每分


钟


扣


1


元,


(


例:当月累


计



迟


到


31


分


钟


,


罚


款< /p>


31


元,


迟


到


29


分


钟


,不扣

罚


)


。








6.2.3


早退






6.2.3.1


员


工在


规


定工作


时间结


束前打卡离


岗视为


早退。






6.2.3.2


早退


处罚


:


30


分


钟


以下,每次


处罚


10


元,若超


过


30

< br>分


钟


,按


旷

工半天


处


理



6.2.4


旷


工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视为旷


工:


A


未


经请


假或


请


假未


获


批准而不到


岗< /p>


、擅自离


岗


的


; B


非特殊情况下口


头


、


电话请


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


补请

< br>假条的


; C


假期已


满


,逾期未


归


而无正当理由且未


经


同意


续请


的


; D


不服从工作


调动


,未 按


调


令期限内到新


岗

< br>位


报


到工


作的

< br>; E


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


证


明的。






6.2.4.1


旷


工


处罚


:扣


发旷


工天数的双倍基本工


资


,如


旷


工半天,扣除一天工


资


,

< p>
旷


工


一天,扣除两天工



资


等,每月累


计旷

工


3


天、年度累


计旷


工


8


天者,将取消全年一切福


利待遇和


奖


金,同


时


公司将有


权


直接予



以辞退,并解除


劳动


合同,并追究其

< p>
违约责


任。






6.2.5

公出


(


因公外出


)


6.2.5.1


员


工


临时


外出


务


工或出差


应


事前填写《


员


工


临时


外出


单


》


或《


员


工出差申


请 单


》作


为


出勤依据,

< br>


没有刷卡的必


须补签


《


员


工


签


卡

< p>
单


》,如遇特殊情


况不能按


预计


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补



办


手


续

,否


则


一律


视为

< br>事假。






6.2.5.2


公出期

< p>
间


以正常出勤核


发


工


资


,


计为


全勤范畴 。






6.2.5.3


申


请临时

< p>
外出流程


:


一、有下列事情者,可申

< p>
请


外出:


1.


上


级


交代必


须马


上


办


理的事


务


。






2.


偶


发


事件需要


马


上外出


处


理。< /p>






3.


行政事


务


,必< /p>


须马


上赶


办


或< /p>


计


划


办


理。






二、外出


时间规


定:



视


地点之


远


近 ,事情之繁


简


。






三、外 出前,


应


事先填妥


“

< br>临时


外出申


请单


”


,


报


本部


门负责

< p>
人核准。






离开公司


时


,凭此条到行政人事部



前台


进


行登


记


,返回后到前台


备


案。








四、< /p>


临时


外出的核准


权


限如下:


1.


普通


员


工:由部


门经


理核准。






2.< /p>


部


门经


理:由


总 监


核准,部


门


未


设总监


的,由


总经


理核准。






五、外出注意事


项


:



往返


请


注意交通安全,如未能在

< p>
规


定


时间


返回者,


应


先行与主管


领导联络


并重新到行政人事部


备


案。






6.2.6


事假


6.2.6.1


员


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


应请


事假。






6.2.6.2


事假


应


事前一个工作日内


办


妥< /p>


请


假手


续


并安排 好代理人


;


若遇到


临时


突


发


事件,


不能事前


请


假的,



须电话


或


让


他人代


为请< /p>


假,在


获


批准后,方可休假,并


应


在假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内

补办


事假手


续


,否


则视



为旷


工。






6.2.6.3


事假以小


时


和天


为单


位


计


算,不足


1


小


时


按


1


小


时计


算。






6.2.6.4


员


工在事假期


间


患病的,若持有符合


规

定的病


历证


明,可


转


成病假,否


则


按事


假


处


理。






6.2.6.5


处罚规


定:事假按整小


时


及整 天


计


算,扣除


对应

小


时


及日工


资

。






6.2.6.6


请


假


权


限:主管


级


以下

< p>
级别


的


员


工事假


1


日


(


含

< p>
)


内由所在部


门


主管批准 ,


1


日


以上至


5


日以内


(


含


)


由所在部


门经


理批准,


5


日以上由


总经


理核准< /p>


;


主管


级别


(< /p>


含


经


理


)


及以


上


员


工的事假< /p>


1


日


(


含


) < /p>


内由


总经


理批准,


1


日以上由


执


行董事核准。






6.2.6.7


事假期


间

< p>
工


资


扣


发


基数按


员


工月工


资

< p>
本薪


进


行


计


算。






6.2.7


病假


6.2.7.1


员

< p>
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


应请


病假。






6.2.7.2


凡


请


病假者,必


须


提供市


级


正


规


医院开具的病


历 证


明,否


则


一律按事假


处


理。






6.2.7.3


员


工


请


病假

< br>应


提前一个工作日内


办


妥


请


假手


续


;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


请


假

< br>



的,


须

及


时电话


向


所在部


门领导请


假或


让

< p>
他人代


为请


假,在


获


批准后,方可休假,并


应


在


假后的三工作日内


补办


病假手


续


,



否


则视 为旷


工。






在工作


时间


内因病需外出就


诊


或休息的,


须


持本部


门领导签


字的《


员


工


请


假条》方可

< br>离开



公司。






6.2.7.4


病假以小


时


和天


为单


位


计


算,不足


1


小


时


按


1


小


时计


算。






6.2.7.5


员


工因打架斗殴、酗 酒等造成


伤


病的,


3


日


(


含


)

内按事假


处


理,


3


日以上按


旷


工


处

< p>
理


6.2.8


工


伤


假


6.2.8.1


员


工因工


伤


或患


职业


病需治


疗


、休息的,可


请


工


伤


假。






6.2.8.2


员


工


须


凭相关部


门


出具的《


职业


病


鉴


定


书


》《工


伤认


定


书


》等材料,按本章的

休假的一般


规


定及流



、



程申


请< /p>


工


伤


假


;


否


则


按病假


处


理。






6.2.8.3


员


工因工


负伤


或患


职业


病的医


疗费


、生活


补< /p>


助


费


、一次性


伤


亡


补


助金等按


劳动


法的有关


规


定

执


行。






6.2.8.4


员


工未能提供有效的工


伤


假< /p>


证


明或不符合休工


伤

假条件的,属普通疾病的,按


病假


处


理


;


病假、工


伤


假期


满


不主

动


复工的,按


旷


工


论处


理。






6.2.8.5

< br>工


伤


医


疗


期


间


工


资


按 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


资发


放,具体按《工


伤


保


险


条

例》有关


规


定


执

< br>行。






6.2.9


加班


6.2.9.1


公司原


则


上不提倡加班


,


各部


门应严


格控制


节

< br>假日加班人数。






如确因工作


紧


急需要加班的,需履



行加班申


请< /p>


手


续


。






6.2.9.2


员


工如有加班可以安 排


调


休,


调


休


时间


等同于加班


时间

< br>。






6.2.9.3


调


休批准


权


限:


调


休要履行


调


休手


续


,一般情况下


连续调


休


时间


不得超


过


3


天,


3


天内由所在部


门


经


理批准


;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


长调


休


时间


的,< /p>


3


至


5


天


(


含


5 < /p>


天


)


需


经


所在


总经


理批准,


调


休


5


天以上者,



需


报执


行董事核准。








6.2.9.4


经


理以上

< p>
级别


的


员


工因本身工作性


质


的不同,同


时还实

< br>行不定


时


工作制,不参


与


调


休,公司可酌



情安排不定期休假。






6.2.8.5


关于加班


费


的


计


算以


“


周末加班制度


”


为


准。






6.2.10


婚假


6.2.10.1


按法定


结


婚年


龄


(


男


22


周


岁


、女


20


周


岁


以上


)


结


婚的


员


工,可享


受


3


天的婚假

< p>
;


符合晚婚年


龄


(


男


25


周


岁


、女


23


周


岁


以上


)


结


婚的


员


工,除可享受


3


天法


定婚假外,< /p>


还


可多享受


10


天的晚婚假期。






6.2.10.2


婚假期


间


工


资


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


发


放。






6.2.11


产


假


6.2.11.1

< p>
根据国家


规


定,凡符合


计


划生育的女


员


工


给


予


产


假


9 8


天


;


多胎生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婴


儿增加


产



假


15


天


;


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


产


者,


给


假


15


天,妊娠


3


个月

(


含


)


以上自然流


产


者,


给


假

< br>20


天。






6.2.11.2


男


员


工可以休陪


产


假


5


天,陪


产


假在子女出生当


时


有效,事后一律不


补


假。






6.2.11.3


产


假期


间


工


资


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


发

放。






6.2.12


丧


假


6.2.12.1

< p>
员


工的直系


亲


属


(


父、母、夫、妻、子、女


)

< br>死亡的


给


假


3


天,根


据


远


近酌情

< p>
给


予路程假


;


属于



本人


抚


养的同居家 属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


婆死亡的


经

< p>
批准可


给


假


1


到


3


天。






6.2.12.2


丧


假期

< p>
间


工


资


按其本人休假天数 内正常出勤


发


放。






6.2.14


年休假


6.2.14.1


所有


员


工从入


职


之日起,将享受法定年休假。






职


工累


积


工作已


满< /p>


1


年不


满


3


年的,年休假


为


5


天,



已


满


3


年不


满


10


年 的,年休


假


为


8


天,已


满


10


年不

< br>满


20


年的,年休假


为


10


天,已


满


20


年的,年休假


为


15


天。






6.2.14.2


年休假不可累加,


须


在当年内休完,


过


期不


补


。








年休假的


请


假以


0 .5


天


为单


位


计


算。






6.2.14.3


符合年休假者所 休假


时间


按正常出勤


计


算,超出


时间


按事假


计


算。






6.2.14.4


国家法定假日、 休息日不


计


入休年假的假期。






6.3


请


假流程



请


假流程:



①


本人填写《


员


工

请


假条》或《


员


工


临时


外出


单


/


出差申


请


单


》,在假


别


一列写明


请


假


类别



。






②


直属主管或分管


领导签


字

< br>


。






③


交人事


专员


。






6.4


请


假


单


填写


规


定


6.4.1


《

员


工


请


假条》及《


员


工


临时


外出


单


/


出差申


请单


》是


员


工


考勤的重要依据之 一,使用


时应认


真


规

< br>范



填写。






离开公 司原因一般


为


:公出、婚假、


丧


假、事假、病假、工


伤


假、

< br>产


假、


调


休、年假


等。






6.4.2


请

假


单


上各


项


内容都


应对应


、


详细


填写,并由具有


给


假


权


限者


签


字,不得代


签


。






6.4.3


请

假


单


字迹要求填写工整,如


发现< /p>


辨


认


不清的一律


视为


事假


处


理。






6.4.4


每


张

假条离


岗


日期与回


岗


日期必


须


在同一月份内,如遇跨月份休假或出差的< /p>


应


分开填写。






6.4.5

如


请


假


单


不能清楚辨


认


的,一律按


旷

< p>
工


处


理。






6.5


刷卡


规


定


6.5.1


员


工早晚上下班均


应


到指定打卡机


处


刷卡,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及


时


刷卡或忘


记


打卡的,


须


及


时补签

< br>


《


员


工


签


卡


单


》,


经


部


门领导签


字确

认


后交于人事


专员


,


由人事


专员给


予


补录


。








6.5.2


员


工早上上班

< p>
时


要抓


紧时间


刷卡,避免 晚刷卡


;


下班


时


不要提前刷卡,否


则


出


现

< p>
迟


到、早退


记录


按



考勤


规


定


处


理。






6.5.3

加班


时


,


员


工要及


时


刷卡或由主管登


记


加班


时间


,否


则


无加班申


请单


及相


应 记


录


者不


计为


加班。






一、



考勤制度的适用范


围






二、



考勤管理






三、



作息


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0 9:00


—


11:30


,下午:


13:00


—


18:00

。






四、



打卡制度






在早晨


9:00

以后打卡,


视为迟


到


;

< p>
在


规


定下班


时间


内打卡者,


则视为


早退。打卡

< br>时间


在上班


30


分


钟


后到


2


小


时


之


间


的,按事假

< p>
处


理


;


超


过


2


小


时

打卡者按


旷


工


处

< br>理。






3


、


员


工因公外出,必


须


事先告知部


门经


理并需到行政人事部登


记


《人


员


外出登


记

》


备


案


(


登


记


外出事由、外出


时间


及返回


时间


,


须

< p>
由行政人事部人


员签


字确


认


方可生效


)


,行

政人事部采取不定期


查岗


,如


发现


不在


岗


并未登


记


《人


员


外出登


记


》的按


旷


工


处


理。






如果公出不能返回,要填写《未打卡


说


明》,由本部


门经


理


签


字后交予行政人事部方


可。事先不告知的事后


补单


无效,按未


签


到


处


理。






4


、


员


工


请


假,


须


提前向行政人事部及部


门经


理告假,并填写《


请


假


单


》,由部


门经


理


签


字后交予行政人事部方可。事先不告知,事后


补单


无效,按未


签


到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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