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处罚管理制度条款
-
员
工考勤
处罚
管理制度条款
考勤
处罚
制
度可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
进
行,使全体
员
工养成守
时习惯
准
< br>时
出勤,
树
立
< br>良好工作作
风
,
还
可以改善企
业
的精神
风
p>
貌,提升企
业
的整体形象。下面
爱汇
小
编
整理的
员
工考勤
处罚
管理制度
条款,供你参考。
1.
目的
1.1
、
为
完善公司考勤管理,
规
范考勤行
为
,
p>
严
格考勤制度,确保有序工作,
特制定本考
勤制度。
2.
范
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除指定人
员
之外
的全体
员
工考勤管理。
3.
职责
3.1
、人事部全面
负责
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
< br>监
督、
检查
和指
导
,同
时
收集、
汇总
考勤数据。
3.2
、
当月
员
工考勤
记录
及所有表
单
由行政人事
专员负责汇
总
并
计
算月度考勤。
< br>
3.3
、
汇总
、
计
算、分析公司月度考勤数据,并提交行政人事
经
理
审
核。
4.<
/p>
考勤
办
法
4.1
公司采用智能化方式
对
全公司
员
工日常出勤情况
进
< br>行管理
——
即指
纹
考勤。
4.2
若遇到特殊情况,公司不能
实
施指
纹
考勤
,
则实
行手工
签
到考勤。
5.
考勤要求
5.1
员
工考勤是公司
进
行正常工
作秩序的基
础
,是公司支付工
资
、
员
工考
核的重要依
据。
5.2
员
工
应
自
觉
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
规
定
时间
到
岗
和离
岗
,自
觉
刷卡,接受
监
督,
p>
服从管理。
5.3
人事
专员
每月
统计员
工的出勤情况,并于
当月
5
日前将公司全体
员
工出勤
统计
表
报
公司人事部
审
批,同
<
/p>
时
将考勤
汇总
表
及
记录进
行公布
;
将批准件送达公司
财务
部,以此
作
为
支付
员
工工
资
的考勤依据。
逾期未
交
的加班
记录
,公司不予承
认
。
5.4
各部
门应严
格
执
行公司考勤制度,
规
范本部
门
的考勤管
理工作,人事
专员应监
督、
检查
和考核各部
门
考勤管理工作。
6.
考勤
规
定
6.1
工作
时间
6.1.1
正常工作
时间为
每周
44<
/p>
小
时
(
周一至周
五,每天工作
8
小
时
,周六
视
淡旺季而定
)
全年工作
时间为
275
天。
作息
时间
为
:上午:
9
:
00-12
:
30
,下午:
13
:
30-18
:<
/p>
00
,午休:
12
:
30-13
:
30
如
发
生
变动时
,以公司下
发
的通知
为
p>
准。
6.1.2
员
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刷卡
(
共
计
每日
2
次
)
。
6.2
考勤内容
6.2. 1
全勤
奖
6.2.1.1
当月
迟
到不超
过
3
次,每次不超
过
10
分
钟
,每月累
< br>计
不超
过
30
分
钟
者
;
< br>当月未打卡次数
为
0
者
;
当月无事假者
< br>;
当月病假不超
过
2
天者
(
需出具
区以上
医院
证
明
)
因工
伤
休息不超
过
< br> 6
个工作日者
;
丧
假、
婚嫁期内的均享有全勤
< br>奖
。
6.2.1.2
当月
旷
工一次即扣除
100
%
全勤
奖
。
6.2.1.3
不服从安排怠工、擅自离
岗
影响工作正常
进
行的扣除本月全
勤
奖
。
6.2.1.4
全勤
奖奖
金
为
50
元。
6.2. 2
迟
到
6.2. 2. 1
员
工未在
规
定上班
p>
时间
内刷卡或
虽
然
刷卡但未到工作
岗
位工作的
视
为迟
到。
(
如遇特殊天气或特
殊事件,人事行政部有
权
酌情
处
理
) 6.2. 2. 2
迟
p>
到
处罚
:
迟
到
10
分
钟
以上,每次扣
10
元,
20
分
钟
以上,每次扣
20
元,每月累<
/p>
计
不得超
过
5
次
(
不含允
许
的
3
次
)
;
每月
迟
到累
计
5
次以上
7
次以下者,扣
发
当月
1 <
/p>
天基本工
资
,并扣除公司
补贴
,
扣
< br>除当月全勤
奖
;
每月
迟
到累
计
达到
7
次以上者,
给
予通
报
批
评
,扣除
当月全部
3
天基本
工
资
,扣除公司
补
贴
,扣除当月全勤
奖
;
每月累
计迟
到
30
分
钟
以上,
连
同
30
分
< br>钟
一
齐处
罚
,每分
钟
扣
1
元,
(
例:当月累
计
迟
到
31
分
钟
,
罚
款<
/p>
31
元,
迟
到
29
分
钟
,不扣
罚
)
。
6.2.3
早退
6.2.3.1
员
工在
规
定工作
时间结
束前打卡离
岗视为
早退。
6.2.3.2
早退
处罚
:
30
分
钟
以下,每次
处罚
10
元,若超
过
30
< br>分
钟
,按
旷
工半天
处
理
6.2.4
旷
工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视为旷
工:
A
未
经请
假或
请
假未
获
批准而不到
岗<
/p>
、擅自离
岗
的
;
B
非特殊情况下口
头
、
电话请
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
补请
< br>假条的
; C
假期已
满
,逾期未
归
而无正当理由且未
经
同意
续请
的
; D
不服从工作
调动
,未
按
调
令期限内到新
岗
< br>位
报
到工
作的
< br>; E
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
证
明的。
6.2.4.1
旷
工
处罚
:扣
发旷
工天数的双倍基本工
资
,如
旷
工半天,扣除一天工
资
,
旷
工
一天,扣除两天工
资
等,每月累
计旷
工
3
天、年度累
计旷
工
8
天者,将取消全年一切福
利待遇和
奖
金,同
时
公司将有
权
直接予
以辞退,并解除
劳动
合同,并追究其
违约责
任。
6.2.5
公出
(
因公外出
)
6.2.5.1
员
工
临时
外出
务
工或出差
应
事前填写《
员
工
p>
临时
外出
单
》
p>
或《
员
工出差申
请
单
》作
为
出勤依据,
< br>
没有刷卡的必
须补签
《
员
工
签
卡
单
》,如遇特殊情
况不能按
预计
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补
办
手
续
,否
则
一律
视为
< br>事假。
6.2.5.2
公出期
间
以正常出勤核
发
工
p>
资
,
计为
全勤范畴
。
6.2.5.3
申
请临时
外出流程
:
一、有下列事情者,可申
请
外出:
1.
上
级
交代必
须马
上
p>
办
理的事
务
。
p>
2.
偶
发
事件需要
p>
马
上外出
处
理。<
/p>
3.
行政事
务
,必<
/p>
须马
上赶
办
或<
/p>
计
划
办
理。
p>
二、外出
时间规
定:
视
地点之
远
近
,事情之繁
简
。
三、外
出前,
应
事先填妥
“
< br>临时
外出申
请单
”
,
报
本部
门负责
人核准。
离开公司
时
,凭此条到行政人事部
前台
进
行登
记
,返回后到前台
备
案。
四、<
/p>
临时
外出的核准
权
限如下:
1.
普通
员
工:由部
门经
理核准。
2.<
/p>
部
门经
理:由
总
监
核准,部
门
未
设总监
的,由
总经
理核准。
五、外出注意事
项
:
p>
往返
请
注意交通安全,如未能在
规
定
时间
返回者,
应
先行与主管
领导联络
并重新到行政人事部
备
案。
6.2.6
事假
6.2.6.1
员
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
应请
事假。
6.2.6.2
事假
应
事前一个工作日内
办
妥<
/p>
请
假手
续
并安排
好代理人
;
若遇到
临时
突
发
事件,
不能事前
请
假的,
须电话
p>
或
让
他人代
为请<
/p>
假,在
获
批准后,方可休假,并
应
在假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内
补办
事假手
续
,否
则视
为旷
工。
6.2.6.3
事假以小
时
和天
为单
位
计
算,不足
1
小
时
按
1
小
时计
算。
6.2.6.4
员
工在事假期
间
患病的,若持有符合
规
定的病
历证
明,可
转
成病假,否
则
按事
假
处
理。
6.2.6.5
处罚规
定:事假按整小
时
及整
天
计
算,扣除
对应
小
时
及日工
资
。
6.2.6.6
请
假
权
限:主管
级
以下
级别
的
员
工事假
1
日
(
含
)
内由所在部
门
主管批准
,
1
日
以上至
5
日以内
(
含
)
由所在部
门经
理批准,
5
日以上由
总经
理核准<
/p>
;
主管
级别
(<
/p>
含
经
理
)
及以
上
员
工的事假<
/p>
1
日
(
含
) <
/p>
内由
总经
理批准,
1
日以上由
执
行董事核准。
6.2.6.7
事假期
间
工
资
扣
发
基数按
员
工月工
资
本薪
进
行
计
算。
6.2.7
病假
6.2.7.1
员
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
应请
病假。
6.2.7.2
凡
请
病假者,必
须
提供市
级
正
规
医院开具的病
历
证
明,否
则
一律按事假
处
理。
6.2.7.3
员
工
请
病假
< br>应
提前一个工作日内
办
妥
请
假手
续
;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
请
假
< br>
的,
须
及
时电话
向
所在部
门领导请
假或
让
他人代
为请
假,在
获
p>
批准后,方可休假,并
应
在
假后的三工作日内
补办
病假手
续
,
否
则视
为旷
工。
在工作
时间
内因病需外出就
诊
或休息的,
须
持本部
门领导签
字的《
员
工
请
假条》方可
< br>离开
公司。
6.2.7.4
病假以小
时
和天
为单
位
计
算,不足
1
小
时
按
1
小
时计
算。
6.2.7.5
员
工因打架斗殴、酗
酒等造成
伤
病的,
3
日
(
含
)
内按事假
处
理,
3
日以上按
旷
工
处
理
6.2.8
工
伤
假
6.2.8.1
员
工因工
伤
或患
职业
病需治
疗
p>
、休息的,可
请
工
伤
假。
6.2.8.2
员
工
须
凭相关部
门
出具的《
职业
病
鉴
定
书
》《工
伤认
定
书
》等材料,按本章的
休假的一般
规
定及流
、
程申
请<
/p>
工
伤
假
;
否
则
按病假
处
理。
6.2.8.3
员
工因工
负伤
或患
职业
病的医
疗费
、生活
补<
/p>
助
费
、一次性
伤
亡
补
助金等按
劳动
法的有关
规
定
执
行。
6.2.8.4
员
工未能提供有效的工
伤
假<
/p>
证
明或不符合休工
伤
假条件的,属普通疾病的,按
病假
处
理
;
病假、工
伤
假期
满
不主
动
复工的,按
旷
工
论处
理。
6.2.8.5
< br>工
伤
医
疗
期
间
工
资
按
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
资发
放,具体按《工
伤
保
险
条
例》有关
规
定
执
< br>行。
6.2.9
加班
6.2.9.1
公司原
则
上不提倡加班
,
各部
门应严
格控制
节
< br>假日加班人数。
如确因工作
紧
急需要加班的,需履
行加班申
请<
/p>
手
续
。
6.2.9.2
员
工如有加班可以安
排
调
休,
调
休
时间
等同于加班
时间
< br>。
6.2.9.3
调
休批准
权
限:
调
休要履行
调
休手
续
,一般情况下
连续调
休
时间
不得超
过
3
天,
3
天内由所在部
门
经
理批准
;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
p>
长调
休
时间
的,<
/p>
3
至
5
天
(
含
5 <
/p>
天
)
需
经
所在
总经
理批准,
调
休
5
天以上者,
需
报执
行董事核准。
6.2.9.4
经
理以上
级别
的
员
工因本身工作性
质
的不同,同
时还实
< br>行不定
时
工作制,不参
与
调
休,公司可酌
情安排不定期休假。
6.2.8.5
关于加班
费
的
计
算以
“
周末加班制度
”
p>
为
准。
6.2.10
婚假
6.2.10.1
按法定
p>
结
婚年
龄
(
男
22
周
岁
、女
20
周
岁
以上
)
结
婚的
员
工,可享
受
3
天的婚假
;
符合晚婚年
龄
(
男
25
周
岁
、女
23
周
岁
以上
)
结
婚的
员
工,除可享受
3
天法
定婚假外,<
/p>
还
可多享受
10
天的晚婚假期。
6.2.10.2
婚假期
间
工
资
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
发
放。
6.2.11
产
假
6.2.11.1
根据国家
规
定,凡符合
计
划生育的女
员
工
给
予
产
假
9
8
天
;
多胎生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婴
儿增加
产
假
15
天
;
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
产
者,
给
假
15
天,妊娠
3
个月
(
含
)
以上自然流
产
者,
给
假
< br>20
天。
6.2.11.2
男
员
工可以休陪
产
假
5
天,陪
产
假在子女出生当
时
有效,事后一律不
补
假。
6.2.11.3
产
假期
间
工
资
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
发
放。
6.2.12
丧
假
6.2.12.1
员
工的直系
亲
属
(
父、母、夫、妻、子、女
)
< br>死亡的
给
假
3
天,根
据
远
近酌情
给
予路程假
;
属于
本人
抚
养的同居家
属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
婆死亡的
经
批准可
给
假
1
到
3
天。
6.2.12.2
丧
假期
间
工
资
按其本人休假天数
内正常出勤
发
放。
6.2.14
年休假
6.2.14.1
所有
员
工从入
p>
职
之日起,将享受法定年休假。
职
p>
工累
积
工作已
满<
/p>
1
年不
满
3
p>
年的,年休假
为
5
天,
已
满
3
年不
满
10
年
的,年休
假
为
8
天,已
满
10
年不
< br>满
20
年的,年休假
为
10
天,已
满
20
p>
年的,年休假
为
15
天。
6.2.14.2
年休假不可累加,
须
在当年内休完,
过
期不
补
。
p>
年休假的
请
假以
0
.5
天
为单
位
计
算。
6.2.14.3
符合年休假者所
休假
时间
按正常出勤
计
算,超出
时间
按事假
计
算。
6.2.14.4
国家法定假日、
休息日不
计
入休年假的假期。
6.3
请
假流程
请
假流程:
①
本人填写《
员
工
请
假条》或《
员
工
临时
外出
单
/
出差申
请
单
》,在假
别
一列写明
请
假
类别
。
②
p>
直属主管或分管
领导签
字
< br>
。
③
交人事
专员
。
6.4
请
假
单
填写
规
定
6.4.1
《
员
工
请
假条》及《
员
工
临时
外出
单
/
出差申
请单
》是
员
工
考勤的重要依据之
一,使用
时应认
真
规
< br>范
填写。
离开公
司原因一般
为
:公出、婚假、
丧
假、事假、病假、工
伤
假、
< br>产
假、
调
休、年假
等。
6.4.2
请
假
单
上各
项
内容都
应对应
、
详细
填写,并由具有
给
假
权
限者
签
字,不得代
签
。
6.4.3
请
假
单
字迹要求填写工整,如
发现<
/p>
辨
认
不清的一律
视为
事假
处
理。
6.4.4
每
张
假条离
岗
日期与回
岗
日期必
须
在同一月份内,如遇跨月份休假或出差的<
/p>
应
分开填写。
6.4.5
如
请
假
单
不能清楚辨
认
的,一律按
旷
工
处
理。
6.5
刷卡
规
定
6.5.1
员
工早晚上下班均
应
p>
到指定打卡机
处
刷卡,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及
时
刷卡或忘
记
打卡的,
须
及
时补签
< br>
《
员
工
签
卡
单
》,
经
部
门领导签
字确
认
后交于人事
专员
,
由人事
专员给
予
补录
。
6.5.2
员
工早上上班
时
要抓
紧时间
刷卡,避免
晚刷卡
;
下班
时
不要提前刷卡,否
则
出
现
迟
到、早退
记录
按
考勤
规
定
处
理。
6.5.3
加班
时
,
员
工要及
时
刷卡或由主管登
记
加班
时间
,否
则
无加班申
请单
及相
应
记
录
者不
计为
加班。
一、
考勤制度的适用范
围
二、
考勤管理
三、
作息
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0
9:00
—
11:30
,下午:
13:00
—
18:00
。
四、
打卡制度
在早晨
9:00
以后打卡,
视为迟
到
;
在
规
定下班
时间
内打卡者,
则视为
早退。打卡
< br>时间
在上班
30
分
钟
后到
2
小
时
之
间
的,按事假
处
理
;
超
过
2
小
时
打卡者按
旷
工
处
< br>理。
3
、
员
p>
工因公外出,必
须
事先告知部
门经
理并需到行政人事部登
记
《人
员
外出登
记
》
备
案
(
登
记
外出事由、外出
时间
及返回
时间
,
须
由行政人事部人
员签
字确
认
方可生效
)
,行
政人事部采取不定期
查岗
,如
发现
不在
岗
并未登
记
《人
员
外出登
记
》的按
旷
工
处
理。
如果公出不能返回,要填写《未打卡
说
明》,由本部
门经
理
签
字后交予行政人事部方
可。事先不告知的事后
补单
无效,按未
签
到
处
理。
4
、
p>
员
工
请
假,
须
提前向行政人事部及部
门经
理告假,并填写《
请
假
单
p>
》,由部
门经
理
签
字后交予行政人事部方可。事先不告知,事后
补单
无效,按未
签
到
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