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打架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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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打架教育案例
摘自《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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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近发生在一所学校的事件。
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
跟你告诉我的事情
可以说是大同小异。
也是在放学
的路上,
也是因为两个班的同学发生冲撞,
然后
相互指责、辱骂,以致双方大打出手。不同的是,这件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在偏僻
的乡间路上,
周围没有警察,
也没有一个成年人在场,
没有人及时制止这场斗殴。
斗殴的学生们越斗越激烈,
< br>越斗越火爆。
先是用拳头,
后来竟抓起地上的石头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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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乱砸。真是太可怕了,有几个同学被砸破了头,昏倒在地上,其他的同学还怒
气冲天,
竟然踩着昏倒同学的身体继续“战斗”。
幸
好,
他们学校的一位老师回
家经过那儿,才制止了这场残酷的斗
殴。你想想,如果没有老师经过那儿,后果
会怎样呢?是不是会闹出人命来?听了以上的
事例,
不知明明同学有什么想法呢?
你是一位有正义感的学生,
该不会说打架斗殴是对的吧!
当然了,
你们要求那两
个男同学赔礼道歉,
以说服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正确
的,
看到错误行为敢于站出来
制止,说明你们确实具有正义感。
两个男同学动手打人,这已经错了,可你们还
以同样的方式还击,
那不是更错了吗?不是与你们原先的做法相违背了吗?如果
警察不出来制止,后果又会
是怎样呢?这是很难预料的。
我国颁布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上规定,
“打架斗殴,
辱骂他人”,
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违反了一个学
生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
同学之间要相互
团结友爱,互相关心,
相互帮助。万一发生了什么小纠纷,解决的方式只能是摆
事实,讲道理,而不能采取过激
的行为。
同学们,一定要记住!
案例
67
】
受体罚学生中暑
学校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
违反课堂纪律,体育教师李某让其在操场罚站两个
小时。因为天气炎热,小明中暑昏倒,
被送往医院治疗。小明的父亲诉至法
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小明医药费等共计
2000
余元。
【律师评析】
此案值得评析的问题有
三点:一是教师体罚学生,为何判学校赔偿,而
不是判教师赔偿;二是学校赔偿之后,是
否有权向教师追偿,有权全额追偿
还是部分追偿;
三是被体罚学
生若未中暑昏倒,
学生家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一、
教师体罚学生,负赔偿责任者是教师还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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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体罚实际上是教师对学生人身权的侵犯,侵犯者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那么,责任主体是谁,即由谁来承担学生受罚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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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
)
第八条规定: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
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
二十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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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是法人对其工作人员
的替代责任。
教师作为学校的员工,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教
学活动,显然是一种职
务行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是教师没有
正确履行
职务行为的一种表现。教师在执行职务中致学生中暑昏倒,依照法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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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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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因体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实施体罚的教师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
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显然是故意,那么由于他在教
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教师
追偿。学生中
暑昏倒系教师的直接侵权行为引起,学校可以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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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被体罚学生未中暑昏倒,能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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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外在表现,即使没有身体伤害的表征,学生的人
格尊严权同样受到了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学生没有中暑昏倒,但体罚
实际上已经
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他仍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礼
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
事责任。
【案例反思】
体罚
学生是不对的,
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
但为何体罚学生的情况屡
屡发
生?究其原因,是相关教师没有把这种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总
是用善良的愿望、高尚的动机来评价自己。笔者认为,教师不能用违法行为
来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这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案例
68
】
学校水房爆炸,学生伤害留遗憾
【事故经过】
某中学住宿生唐某到热
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突然一声巨响,锅炉
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喷溅的开
水打到脸上,造成脸部及全身大面
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行动,对该生进行紧急治疗,虽
然学校和医院全力救
治,但这位花季少女的脸部却留下了终生的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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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
人身伤害
的爆炸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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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分析如下:
一、学校负有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公共和生活设施的
义务,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9
条规定:
“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
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义务。
”
该法第
44
条接着又明确规定:
“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
其他政府机构应当完
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
对于在
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其身心能否健康成长,首
先取决于学校正确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方法;其次,教学设施的安全与完善程
度,也直
接影响着学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
“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
教学设施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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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说明学校没有尽到为学生提
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公共和生活设施的义务。
< br>二、学校的锅炉发生爆炸、炸伤学生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
任。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
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
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
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
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
全因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中,锅炉
是学校给
学生提供生活热水的生活设施,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正在打热水的唐某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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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面部严重烫伤,属于前述的学校未尽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义务的学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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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校在履行教育、
管理与保护学生人身安
全的义务时存在疏忽和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
“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p>
”
三、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
“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
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的赔偿
范围,我国
有关行政规章还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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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
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另外,由于学生唐某的皮肤
和脸
部都遭受了严重的烫伤,对其身心和未来的成长无疑都是一个沉重的打
击。因此,受害的
唐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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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号)第
1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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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
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
……
。
”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综合侵权人过错、侵权行为后果和受诉法院所
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
四、权利的救济程序。对于学生
在校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
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第
42
条
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p>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
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