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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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
共<
/p>
20
项;其中行政许可
9
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1
项;其他类
10
项。
法定
期限
收费标准
与依据
一、行政许可目录
序
事项
号
名称
事项
类型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1
不使用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政府投
许可
革委
(
法定
)
资的农
林水利
类投资
< br>项目核
准(权
限内)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
20
个工作
不收费
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
日
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
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
行审批制,区别
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2.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区
(县)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区
(县)
发展改革委。
2
不使用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政府投
许可
革委
(
法定
)
资的能
源类投
资项目
核
p>
准
(权限
内)
<
/p>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现
20
个工作
不收费
行不分投
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
日
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
办法。对于企
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
2.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区
(县)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区
(县)
发展改革委。
3
不使用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现
20
个工作
不收费
政府投
许可
革委
(
法定
)
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
日<
/p>
资的交
通运输
类投资
项目核
准(权
限内)
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
<
/p>
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2.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区
(县)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区
(县)
发展改革委。
4
不使用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政府投
许可
革委
(
法定
)
资的城
建类投
资项目
核
p>
准
(权限
内)
<
/p>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现
20
个工作
不收费
行不分投
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
日
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
办法。对于企
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
2.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区
(县)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区
(县)
发展改革委。
5
不使用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现
20
个工作
不收费
政府投
许可
革委
(
法定
)
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
日<
/p>
资的社
会事业
类投资
项目核
准(权
限内)
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
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别不同
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2
.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区
(县)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是指区
(县)
发展改革委。
6
外商投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资项目
许可
革委
(
法定
)
核
准
(权限
内)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现
20
个工作
不收费
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
日
< br>
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
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
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总投
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
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
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7
《政府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p>
展
改
1.
《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彻底改革现
20
个工作
不收费
核准的
许可
p>
革委
(
法定
)
p>
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
日
投资项
资规模大
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
目
目
录》以
外的企
业投资
项目备
案
办
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
制和备案制”
。
2.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p>
,
不使用政府投资、
在
< br>《北
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
< br>设项目
,
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
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第二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
,
是本市企业投
资项目的备案机
关。其中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p>
是指市发展
改革委
;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8
依法必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展
改
须招标
许可
革委
(
法定
)
项目的
招标范
围和招
标方式
等有关
招标内
容核准
(权限
< br>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
/p>
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
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
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
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
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
分,由市人民政府
规定。
3.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
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
准。
20
个工作
不收费
日(
共
同
办
理
的
时
限为
< br>45
个
工作日)
9
固定资
行
政
海
淀
区
发<
/p>
展
改
1.
p>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第六条第(二十三)
产投资
许可
革委
(
法定
)
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
项目节
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含新建、改建、扩
能审查
建项
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
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
节能登记
不收费
为受理之
日起
2
< br>个
工作日;
节能评估
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
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
为受理之
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日起
15
< br>个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工作日。
2.
《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br>>
办法》
第十三
条第一款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市发
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
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
《北京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
行)
》
(京发改
[2007]286
号)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
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
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
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
门自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
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
述时限内。
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淀区固定资产投资行政
审批改革工作的复函》
(京发改
[2010]573
号)
p>
第一条第一款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核心区的配套改革,拟同
意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权限下放。具体
要求
如下: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
设地点仅限于海淀行政区内。
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项
类型
法定
期限
收费
标
准
与依
据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1
权限内政
府投资
非
许
可
海淀区发展改
项目审批
(包
括项
行
政
审
革
委
(
法定
)
<
/p>
目建议书、
可行性
批
研究报告、概算、
决算、
资金申
请报
告的审批)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第
20
p>
个
不
收
(
四
)
项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合
工
作
费
理划分审批权限
。
按照项目性质、
资金来源和事
日
p>
权划分,
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
间、
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
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
/p>
金注入方式的,
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
< br>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
工报告,
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
概算审批工作;
采用投资
补助、
转贷和贷款贴息
方式的,
只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的权限划分
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方
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简称市计委)
<
/p>
是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
财政局
(简称市财政局)
对本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p>
3.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市政府投资区属项
< br>目管理的意见》
(京发改办[
2009
< br>]
27
号)
第一
条第
(
二
)
< br>项
分级分责,突出市政府投资重点。
市政府投资支持区属的项目主要是跨区县、
跨行业和对全市经济
发展有重大影响、
具有全局
性作用的项目,承担落实区域功能定
位的项目,
属于落实中央配套投资的项目。
其他区属项目,
均属于区县投
资事权,
原则
上由区县负责投资。
对市
政府投资给予一定支持
的区县项目,
区县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p>
市级部门
负责稽察检查。
对一些区县管理
更为有效的村级
散小项目,原则上由区县负责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