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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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编辑:劳动局医保处
发布时间:
2008-08-14 18:43:19
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
< br>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
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
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
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
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
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管理
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各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
民医疗保险的组织、
检查、
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
社区
(居委会)
劳动
保障服务机构
(以
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
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
(
以下简称市
征稽处
)
的主要职责
:
p>
1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
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
2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
3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
4
、
p>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
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
询和缴费查询;
5
、每年
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
6
、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
作的建议和意见;
7
、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
以下简称市医保处
)
的主要职责
:
1
、负责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
2
、
负责监
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
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
协议;
3
、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p>
4
、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
、协助
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
p>
1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
、负责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维护;
3
、负责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管理;
4
、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
工作。
(四)社区、学校的职责
:
p>
1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2
、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及参保缴费的公示工作;
3
、处理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日常事
务工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4
、负责
居民医疗保险社区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
5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6
、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四条
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
非在校学生以社区为单位、
在
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
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
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市征稽处办理居民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
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登记备案表》
;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
(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个人应缴纳的
医疗保险费。
一般居民的保险年
度从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
/p>
10
月
1
日起至
次年
9
月
30
日止。
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
一般居民从
2008
年
6
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手续,
6
、
7
两个月缴纳
2008
年
6
月至
12
月的医疗保险
费,
2008
年
11
、
12
两个月缴纳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从
2008
p>
年
8
月开始办理参保登
记、缴费手续,
8
、
9
两个月缴纳
2008
年
1
0
月至
2009
年
9
月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
理参保
登记、
缴费手续,
并按规定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p>
(
2008
年参保的缴纳
< br>6
月至
12
月的医疗保
险费)
。
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参保身份为准。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
(在校学生除外)
,
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p>
近期
1
寸彩色免冠照片
4
张,到所在社区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参
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员
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
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简称困难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婴幼儿提供出生证和法定监
护人
1
寸彩色免冠照片
4
张;
(六)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
。
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
p>
10
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
后,报
市征稽处进行审核(一般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
社区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
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
缴费的居民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核定单》
。
社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
25<
/p>
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
3
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
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
,持《税收通用缴款
书》到市征稽
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
,并发放给参保居民。
社区要及时将参保缴费
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
民政府)复核,经复核后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
不受户籍限制,
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
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未办理身份证者除外)
p>
、近期
1
寸彩色免冠照片
< br>4
张,到所在学校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
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
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及时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
险的学生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
学校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
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开具《宜昌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
学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
25
日前)到市征稽处办
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
p>
3
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
,持《税收通用缴款
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
险证》
,并发放给参保学生。
学校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
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市征稽处审
核备案。
第九条
社区、
学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
身份证以及低保对象提供的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
金领取证》
、重残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困
难老人和三无人员提供的民政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严格按规
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参保范围,
属于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
老人、三无人员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市征稽处审核后,按规定确定其缴费
标准。对不符
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标准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后,
符合参保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参保缴
费的,
参保时应按一个保险年度
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
自愿补缴的,可以补缴,但必须根据变更后的身份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
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举办的多种医疗保险。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就业后
,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
< br>具体按《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 p>
法》执行。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
费年限。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已参保并缴费的,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遗失的,
应及时到社区、
学校申请办理
信息变更
或补发手续。
< br>(一)参保居民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从次年起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 p>
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由其家
属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
相关证明到社区、学校提出申请,社区、学校到
市征稽处办理注销。
(三)参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参保。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
即可享
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
3
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
规定时间缴费
,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
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
断保续保的,不实行
3
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
< br>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
量控制标准》
,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
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低保对象实行惠民医院首
诊制度,
在惠民医院
(含惠民窗口)
诊
治时还应提交经当年核定有效
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疗
的,由主治医
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市医保处备案,可转到惠民医院的
对口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
医疗保险基金再按
《宜
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优惠和报销之和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
院医疗费用
相比不足
80%
的,其差额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差。
p>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
或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及安
装植入性材料、人工
器官时,应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字同意。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提供每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