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 解读
-
2017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解读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98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
年
3
月
p>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
/p>
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 br>·《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p>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
1986
年
7
月
1
日实施;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2006
年
9
月
1
p>
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
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
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
限的
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 br>·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
设
标准、学生公用
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
谁就要受到法律的
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
加
强教师
队伍
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p>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5
p>
号颁布,
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
实施。
1
、教师法规定每年
9
月
10
日为教师节
;
2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
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
水平,并逐步提高。
3
、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
、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
1991
年
9
p>
月
4
日七届人大
2
1
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1
月
1
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
25
次会议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并于
2
007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1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不会考)
九届人大
10
次会议于
1999
年
p>
6
月
28
日通过,
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
、明确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
< br>
2
、不得脱离监护;
3
、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
、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3
月
26<
/p>
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1
、目的:积极预防、妥善
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
p>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1
、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破解城乡“入园难”;<
/p>
2
、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
<
/p>
3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4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给学生更多发展空间;
5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
7
、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
择
8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
教师安心从教
9
、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
10
、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
鼓励出资办学
纲要的三大战略:
1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2
、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3
、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1
、含义: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
、教师的权利:
< br>(
1
)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
权;
(
2
)
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
3
)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
、教师的公民权
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权
平等权
人身权
文化教育权
经济权
监督权
2
、教师的职业权利
(
1
)教育教学权
(
2
)学术研究权
<
/p>
(
3
)管理学生权
(
4
)报酬待遇权
(
5
)参与管理权
(
6
)进修培训权<
/p>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 br>1
、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2
、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3
、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
贴
四、教师义务
< br>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
《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
/p>
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形式:
(
1
)积极义务
(
< br>2
)禁止性义务
(
3
)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p>
五、
教师的基本义务:
1
、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纪守法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
、依法纳税义务
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1
、遵纪守法义务
< br>2
、教育教学义务
3
、思想教育
义务
4
、尊重学生人格
5
、保护学生权益
6
、提高水平义务
第三节:学生权利和保护
一、学生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权
(
1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
)使用教学设施权
2
、获得经济资助权
3
、获得学业证书权
(
1
)获得公正评价权;(
2
)获得学业证书
4
、申诉起诉权
5
、法定其他权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1
、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
1
)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
2
)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
2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p>
(
1
)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
2
)不得随意缺课
3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
1
)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p>
2
)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4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
/p>
(
1
)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p>
2
)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
5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
、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7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
1
)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
2
)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
、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详细内容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的教育法是
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
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
(或立法机
关)
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
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p>
(二)教育法的功能
< br>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
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
的确认和规定,
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p>
及违法的
责任承担。教育法具体功能有:
1
.
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应履行的义务
;
2.
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
3.
预示功
能:
4.
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
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
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
根
本性的准则。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p>
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
本制度的特
点。
1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培
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
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
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
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
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要对国家、
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
宗教不得干
涉教
育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以
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的目的,坚持教育符合
公共性原
则。
“汉语言文学为学样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
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
主的学校及教育机构,
可使用本民族语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推广使用普通
话和通用字”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也体现公共性原则。
3
、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
属于公益性事业。
教育的
保障性原则,
国家
(保障)
、
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尊重教师,
全方
位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九年制
义务教育,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明确教育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
4
、教育平等性原则
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所有公
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国家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扶持边
远贫困地区、帮助残疾
人发展教育事业。
5
、终身教育原则
建立和完美终身教育体系,成人教育。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
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过程
< br>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
成,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
关系
中享有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生
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
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它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
的形态。法
人包括企业法人(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各类企业)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
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
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又称为权利
客体
和义务客体。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
起的中介,
有以下几
种典型形态:
1.
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
2.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
p>
是作为;
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
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着
作权、专
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3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
但是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
则主体不可随意放弃
(如教师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
;
义务指主体依法应承担和履行的责任,
指主体<
/p>
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互为存在的前提。
教育权
利指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
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
教育义务依教
育法律规
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
三、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
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
是我国
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1.
它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
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
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
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
依据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不同,
可
p>
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
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1995
年
3
月
18
日通过的《教育
法》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2
、基本法
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
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
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
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
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
于国家教
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
< br>育法的渊源。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件、
办
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
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为
保
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依照法定权限,
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 br>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
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
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件、办法、规定、规则、实施
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
有效。如《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五)教育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