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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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
近些年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原本安静宁和的校园这块
净土上,
现在也
接二连三地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因此校园安全已
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
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
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是非不分,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正处于发育阶段,
他们的世界观、
人生观尚未完
全形成,
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
因此,
校园安全
并不是哪一个学
校领导或少数教师的管理能够简单的完成的,
必
须要依靠学校、
家庭和社会等多
方面的力量,
< br>大家共同努力,
为我们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给他们一
个和谐、舒适、快乐的校园。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分析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在制
止校园暴力事件,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具体案例:
2011
年
9
月某日,在某校的大门口外
< br>50
米拐角处,高二某班詹某同学伙同
本班
5
名同学对高一某班李某进行群殴,
致使李某门牙脱
落
2
颗,
身体多处受伤
住院。
后经学校政教处调查,
两位同学的矛盾源于当天
中午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其
中李某同学插队,
詹某同学上前制止,
李某同学不听劝告,
两人在食堂内发生了
口角。詹某回到班上以后,将事情告诉班上的其他几位男生,大家商议之后,决
定在下
午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堵住李某同学,
好好教训他一顿。
因此导
致詹某等
五位学生群殴李某学生暴力事件的发生。
事后学校邀请
詹某、
李某及另外五位参
与打架的学生家长到校,
经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詹某应负主要责任,
承
担
50%
的医药费,其他五位学生负次要责任,共同承担
50%
的医药费。参与打架的
学生经过学校和
家长的教育,
都表示承认错误,
学校根据当事学生的责任大小和
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案例分析:
1
1
、从学
生自身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詹某李某等学生在
校属于经常违纪违规的学生,他们缺乏自我安全防范意
识,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校园暴
力事件的主要原因。我们都知道,青少年正处
于心理上、生理上的发育阶段,对挫折的承
受能力低,情绪情感不稳定,很容易
采取一些非常过激的行为。他们又常常以自我为中心
,从不能考虑他人的需要。
同时,
每个成员个体的身份意识被团
体成员的身份意识弱化,
心理健康教育缺位,
来自同伴或团体的
压力往往也就成为了青少年陷入暴力等不良行为的重要因素。
2
、从家庭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詹某父母离异,
跟着父亲生活,
父亲忙于生计对孩
子疏于管教。
且在其家中
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幼小的心灵很早就
蒙上阴影。詹某从小缺少父爱、母爱,其
性格孤僻、偏执,难以承受挫折和打击,遇事好
冲动、走极端,喜欢用暴力来解
决问题。
李某则是家中的独生子,
家庭经济条件优越,
其父母过分溺
爱孩子,
使他从
小娇生惯养。家长对他缺乏责任、义务和爱心等
方面的教育,导致他是非不分,
以自我为中心,性格上自私、冷酷。
3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成绩唯一论”
,
“唯分数论”
依然主导着学校的教学目标。由于青少年学
p>
生的性格,能力及兴趣爱好各不相同,仅仅以“成绩论英雄”的教育模式从根本
上否定了人的本性,
应试教育使得这些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常常不被人重视甚至
被
人歧视。如此案例的詹某、李某两位同学成绩都不尽人意、厌学、不求上进,所
以他们上课不听讲、不做作业,甚至打架、寻衅滋事,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4
、从社会和谐程度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
p>
一些社会歪风邪气充斥着校园,
暴力、<
/p>
色情文化催生了校园暴力。
当前一些
中小
学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
一些网吧、
游戏厅、
歌舞厅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
2
的场所,
无视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开
放,
严重损害了教学和谐环境。
虽然我国有
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
色情文化,
但实际
上没有可操作的限制
性规定。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青少
年可以很方
便地接触到暴力、色情场面。
三、预防与措施:
首先,面对具有暴
力行为的青少年,除了教育、批评、惩罚外,更应该仔细
调查他们为何会产生暴力行为的
原因。
识别暴力的产生的因素,
如是否有学习困
难,
是否有家庭暴力等,
然后有针对性的处理和改善有
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的外在
不利环境及内在的“暴力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认知,
从而彻底改变其不良的行为
模式。
其次,
如果学校一味地强调文化课成绩,
而不注重提
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即
便有教育成果也是残缺的。
法制教育应和文化学科建设联系起来,
应在中小学开
设法制教育课程,
定期安排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
聘请法制老
师以具体的校园
暴力案件说法,
将其贯穿到教学当中,
而不应单纯地以文化课的成绩作为对孩子
的唯一评价标准。
第三,
在许多中小学校还没有专职的心理辅导教师
,
国家应考虑在中小学开
设心理辅导课程并配备专职的心理辅导
教师。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
都应该
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和道德干预机制,
预防因为心理疾病引发的过激事件发
生。
第四,
必须强
化父母对孩子的监管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
/p>
母或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
这就
是说,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
、
教育责任是法定的,
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无可替代
的作用。因此,对不尽监管责任的父母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合作,为处于动荡不安的青春期中的青少年提
供一个更平等,更关爱,更人性化的成长空间。预防校园暴力,必须尽快遏止通
3
过网吧传播的暴力、
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
为青
少年成
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延伸与思考:
校园暴力是由个体
或群体实施的一种侵犯性行为,
是一种基于恶意或是故意
的有目
的行为,
目的是让受害者产生心理上的恐惧、
痛苦或身体受到伤
害的行为。
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教会学生如何应对校园暴力的挑衅行
为。
就上述案例,
< br>从处理的结果上我们得出结论是:
当我们的学生面对同伴恶意
挑衅性的行为,
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或者家长,
让他们来充当
“中间
人”
,化解学生之
间的矛盾;而起反作用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或者消极承
受伤害。
< br>这说明教师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是有其独特的作用的。
因此,
< br>学校领
导和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抵抗校园暴力的重任,
在教师个人和学校组织力
量有限时,
我们甚至可以借助于司
法机关、
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严重的暴力伤害
事故做出有效的处
理。
【
案例
44
】
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
/p>
【事故经过】
11
月
9
日,黑龙江某中学发生一起
校园暴力事件,学校保安夏某打了
14
岁
学生刘某之后,刘某又找来外校学生将夏某打了。
据刘某母
亲讲,当晚,她得知儿子惹事后,便把刘某抓了回来。刘某跟母亲
说,
< br>当时他的同学被班主任老师留下,
他去给那同学送东西时,
无缘无故被在场
的学校保安夏某踢了一脚。
他骂了夏某,
p>
夏将其拽进洗手间殴打,
并把他往墙上
4
撞。刘某夺路而逃,在楼梯口处,
夏某追上来又是一脚,恰巧被学校有关负责人
看见制止。事后,刘某找来伙伴把夏某打了
一顿。
被打后,刘某左耳疼痛,经诊断为耳膜穿孔,穿孔边缘
有血迹附着。当晚被
打后,夏某去派出所报案,经市公安医院验伤,他的颈椎骨折,已住
院治疗。
【案例分析】
本案既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案,又涉及到学生暴力殴打教职员工的法律问
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分析如下:
一、学校保安夏某殴打学生刘某致伤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
是指
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
故。在中学的保安是学校的职工,负有维护学校秩序和保障学生安
全的职责。
但其无故
(按照案例描述的说法夏某是无缘无故的将学生刘某给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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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际情况是否这样,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此我们就姑且当作保安无
缘无故的动手打了刘某)将学生刘某殴打致耳膜穿孔的伤害后果,显然这种打人
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
而非学校责任事故所讲的由于在校员工的过失或疏忽大意
的行为,而且对于夏某的打人行为也看不出他是在履行什么职责,或执行什么任
务,因此本案不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如果是在夏某在校园里巡逻期间,
发现刘某由于不当行为而上去教育,刘某不听其劝告,继续进行违反学校纪律的
行为,结
果夏某将刘某给打伤了,那么就应该算是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种赔偿
责任就应该由学校
来负担。
当然把这排除于学校责任事故之外并不意味着受害人
就
不能获得赔偿,而只是把这个责任转移到了夏某个人的身上,即如果刘某诉诸
法律要求赔
偿,只能直接要求夏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
47
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
任。”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二款
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
规定
,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夏
5
某无缘无故将刘某给打伤的行为,
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夏某将刘
< br>某打成重伤的话,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
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
夏某的行为还算不上是非常的严重,
构不
成犯罪,
最多
只能给他行政处罚的惩罚。
二、对学生刘某纠集同伴又将保安夏某殴伤的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其一,主体为自然人一般
主体;其二,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其三,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
四,客观
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
的规定,行为人实
施犯罪行为时已满
16
周岁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
16
周岁
的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学生刘某纠集同伙将保安殴打致伤的行为,如果是轻伤
,因其不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而将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98<
/p>
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或者
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机能的以及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
害的。对于本案来说,刘某等人将夏
某打伤致其颈椎骨折,这是否算得上是刑法
上的重伤标准?这需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p>
然后才能确定学生刘某是否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重伤标
准,就不应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只要对刘某进行
一定的行政处罚就行了。如果构成重伤
标准,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他
可以在量刑上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他进行从轻
或减轻处罚。
因为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
是十四周岁的
孩子,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这是对刘某进行处罚的定性,对于刘
某所纠集的同伙的处罚
就有可能不一样,因为如果这些同伙是成年人的话,对他
们定罪就无需要有重伤的标准,
只要他们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即使是对夏某造
成轻伤,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p>
106
条第
2
款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
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第
47
条:
< br>“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 br>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34
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p>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 br>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br>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死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