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小学生违纪惩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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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违纪惩罚条例
为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
个严明、守纪的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
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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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班内点名批评和班会检讨处理。
1
、上课迟到或早退的。
2
、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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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4
、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
5
、旷课一节的。
(含体育课、班会课
、自习课、校会)
6
、无故不上早操
、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学校给予校内
通报批评或警告。
7
、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8
、对违纪情节较严重或对检查教师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9
、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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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
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
评。
11
、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12
、学生违纪对检查教师教育态度生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