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室照明设计规范》
-
中小学校教室照明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教室照明
的照度、均匀度、眩光、显色性、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等照明质量与节能指
标,教室照明所
使用灯具、光源与附属电器的技术要求,以及照明灯具设置与安装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和实施照明改造的中小学校教室,包括普通教室、音乐教室
、史地
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合班教室、实验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舞蹈教
室、美术教室、技术教室以及
阅览室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 7000.1
灯具
第
1<
/p>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
第
2-1
部分:特殊要求
-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
第
2-
2
部分:特殊要求
-
嵌入式灯具
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3379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
GB/T
1514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性能要求
GB 17625.1 <
/p>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大于
16A<
/p>
)
GB 1904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0.4
灯的控制装置
第
4
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9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7793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JGJ/T 119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
310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
为流明
(lm)
。
对于明视觉:
式中:
d
Φ
e
(
λ
)/d
λ
——
< br>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
λ
)
——
光谱光(视)效率;
Km
——
p>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
lm/W
< br>。在单色辐射
时,明视觉条件下的
Km
值为
683
lm/W
(
λ
m=555
nm
时)。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所得之商,即:<
/p>
式中:
E
——
表示照度,单位为勒克斯(
lx
);<
/p>
d
Φ——
由
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
d
Ω
< br>内传播的光通量
,
单位为
lm<
/p>
;
2
dA<
/p>
——
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单位为
m
。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
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
d
Ω
内传输的光通量
d
Φ
除以该立体角元所
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
(cd)
,
1cd
=
1lm/sr
。
亮度
luminance
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
2
式中:
L
——
表示亮度,单位为
cd/m
;
d
Φ——
p>
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
d
Ω
内传播的光通量
,
单位
lm
;
2
d
A
——
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单位
m
;<
/p>
θ
——
光束截
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所得到的平均照度之
比。
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初始平均照度
initial average
illuminance
照明装置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初始平均照度由规
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除以维护系数值求出。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照度均匀度
illuminance uniformity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
U
0
。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不考虑特殊部位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 br>为满足某些部位(通常限定在很小范围,如工作台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
或存在极端的对比,
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
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p>
直接眩光
direct glare
由处于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反射眩光
glare by reflection
由在视野中的反射所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p>
不舒适眩光
discomfort
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
/p>
统一眩光值(
UGR
)
< br> unified glare rating
它是度量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
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映的心理参量,
其值可按
CIE
统一
眩光值公式计算。
闪烁
flicker
因亮度或光谱
分布随时间波动的光刺激引起的不稳定的视觉现象。
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使人们观察到的物体运动呈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p>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
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
开
(K)
。
相关色温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 br>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
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
时,
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
此光源的相关色温,简称相关色温。符
号为
T
cp
,单位为开
(K)
。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
以被测
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该量的符号为
R
。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
(C
IE)
规定的第
1
~
< br>8
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
Ra
。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
(
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
)
,单
位为瓦特每平方米
(W/m
²
)
。
光通维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灯在给定燃点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p>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4
照明质量
4.1
照明标准值
4.1.1
教室应设置一般照明和黑板照明。
4.1.2
教室照度标准值应按照
200
lx
、
300
lx
、
500
lx
、
750
lx
四个标准分级确定。
4.1.3
教室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教室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史
地教室、
书法教室、语言教室、合班教室、
阅览室
实验室、科学教室、技术教室
计算机教室
舞蹈教室
美术教室
黑板
实验桌面
机台面
地面
作业面
黑板面
500
500
300
500
500
≤
16
≤
16
≤
16
≤
16
---
≥
80
≥
80
≥
80
≥
90
≥
80
≥
0.7
≥
0.7
≥
0.7
≥
0.6
≥
0.7
课桌面
500
≤
16
≥
80
≥
0.7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
(lx)
统一眩光值
(UGR)
显色指数
(Ra)
均匀度
注
1
:表中的照度标准值为教室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注
2
:
上述均匀度的计算区
域,
对于舞蹈教室为教室地面区域;
对于黑板为黑板面书写区域
;
对于其它教室为课桌区域,
即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p>
GB50099
的相关规定布置课桌椅时,最前排课桌前沿至最后排
课桌后沿之间的区域,
该区域的宽度为教室宽度,参见附录
A<
/p>
。
注
3
:黑板的照度标准值为混合照明照度值。
4.1.4
教室的照度标准值可根据
中小学校的功能和等级要求,
以表
1
规
定的标准值为基准,
按照本规范第
4.1.2
< br>条规定的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或者降低一级。
4.1.5
具有投影幕的教室,在开
启投影仪显示用途时,应能通过灯具控制使得人工照明在投影幕垂直面产生的
照度不高于
50lx,
在课桌面产生的照度不低于
100lx
。
4.1.6
作业面外
0.5m
范围之内的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
/p>
2
的规定。
表
2
教室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值
作业面照
度(
lx
)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lx
)
≥
750
500
300
≤
200
500
300
200
与作业面照度相同
4.1.7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维
护系数应取
0.8
。
4.1.8
设计计算照度值与照度标
准值的偏差不宜超过±
10
%。
4.2
眩光控制
4.2.1
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
示终端的教室,应避免照明灯光在电脑和电视显示屏幕上产生反射引起不舒适
眩光。
p>
4.2.2
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示终端的教室,在与灯具中垂线成
65
°~
90
°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不
2
高于
1000cd/m
。
4.2.3
在满
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和照明节能要求的前提下,宜增加间接照明提高顶棚的照度。
4.2.4
黑板照明不应对教师产生
直接眩光,且不应对学生产生反射眩光。
5
照明光源选择
5.1
光源技术要求
5.1.1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直径
不大于
26mm
的三基色直管荧光灯,
在满足照明均匀度要求的条件下,
应选择单
灯功率较大、光效较
高的荧光灯管。
5.1.2
荧光灯管应符合
GB/T
10682
的规定。
5.1.3
荧光灯光源的光效不低于
85lm/W
。
5.1.4
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应不低
于
80
。
5.1.5
当采用半导体光源时,必
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有关性能指标、使用范围等的相关要求。
5.2
使用寿命
5.2.1
光源
2000h
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
85%
。
5.2.2
光通维持率下降至
70%
的有效使用寿命应大于
8000h
。
6
照明灯具及镇流器选择
6.1
照明灯具
6.1.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
GB7000.1
、
GB7000.201
、
GB7000.202
的有关规定,并取得
CCC
认证证书。
6.1.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
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
3
的
规定。
表
3
一般照明直管形荧光灯具的效率
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黑板灯)
75%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70%
格栅
70%
6.1.3
教室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开敞式裸灯灯具,灯具保护
角应大于
20
°。灯具格栅和反射器应采用哑光表面处
理。
6.1.4
教室一般照明应采用蝙蝠翼对称配光灯具。
6.1.5
在满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和照明节能要求的前提下
,宜采用易维护的、光源可替换的半直接型、漫射型
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