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促进教育公平,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p>
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形成科学化、
p>
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上海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
、教育部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
教基一
﹝
2013
﹞
7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
于本市全日制公办、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
及其他
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
入学注册、学籍变动、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
指导、
监督和检
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
指导并负
责具体落实;
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
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
学生信
息系统”
)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组成部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本区内中小学学生
信息工作。
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
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
完成。
—
1
—
第二章
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
育,其中小学学制为
5
年,即一年级、二年级、
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
4
年,即六年级
、七年级、八年
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
通高中学制为
3
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
p>
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
年龄为年满
6
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
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
p>
第六条(入学)
< br>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儿童、
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学校不得拒绝
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
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
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
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p>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
< br>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本市普通高中
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
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
(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
额一般为
40
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
< br>般为
45
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
本区实际情况合
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
2
—
第八条(注册建籍)
小学、
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以下简称
< br>“
家长”
)
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
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已在籍学生每
学期应按学
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
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
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
册手续,
注
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
< br>1
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
1
个
月后
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
,
已在籍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视为学籍中断,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
退学处理。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p>
第九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国家
相关教育部门下发,
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p>
上海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
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
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
号。
第十条(信息采集)
本市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义务教育招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提
供。<
/p>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
形成学生学籍
信
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
学生信息
有变化时,
应及时更正信息。
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
p>
学生信息。
—
3
—
第十一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
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
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
应当履
行请假手续。
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
缺勤按旷课处理,
学校应
及时通知其家长。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
早退的学生,
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
p>
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二条
(家长责任)
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条件儿童、
少年的家长应按
《中华人民共
< br>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家长应
按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
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
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p>
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
少年
办理入学注册就读手续的,
由
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
.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
2
.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
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登记,
转入本市有空
余学额的学校:
1
.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
2
.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
4
—
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
定细则。
(三)
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
的普通高中:
1
.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
< br>3
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
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
3
.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
员;<
/p>
4
.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
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
本市范围内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
转入有
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
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
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
身份证明、
户
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
/p>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
户
籍
证明、
居住证明、
原就读学校就读的
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
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
说明)
、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
料等。
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
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
转学手续在学期开学和
结束前后办理,
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
学后一周。具体时
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
5
—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
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学生受处分期间
不予转学。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
义务教育阶段因市政动迁
等不可抗拒的客
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
由区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
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
请转学的学生,
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
校在学生
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
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或学校)
办理转学手续,
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
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
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
料向转入区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p>
(或学校)
同意后统筹安排相
应接收学校
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
。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
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
编入相应的年级
就读。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转学)
本市青少年文艺、
体育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本
市学生由文艺、
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
原则转回原就
读学校,
因特殊情况
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
< br>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
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 br>转学程序和
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
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
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
—
6
—
得迫使或诱导其转学,由此造成
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
学学生的相关材料,
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入条
件的学生就读,
p>
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学校原
则上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
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
/p>
意后方可接收学生。
转入学校应负责协
调转入学生学籍在系统中的完成情况,
并将办理完
成情况主动告
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区责任)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确定本区内转学相关实施
细则
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管理和协调本
辖区内学校办
理转学的情况,合理安排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年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
指导学校做好“
人籍一致”
工作。
第四章
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
第二十条(升级)
小学阶段学生完成
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
学
生均可升入初中学段学习。
初中阶段学生完成当前
年级学业,
各科学年总评合格,
予以升级。
学
生有学科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后随班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
语文、
数学科目总评合格
(含经补
考后)
,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
2
门(含
2
门)
以下者,予以升级。思想政治、
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6
门科目当年度的学业水平
考试合格考合格成绩可替代相应科目的补考成
—
7
—
绩。
第二十一条(跳级)
学生在
就读年级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
已提前达到<
/p>
更高年级学习程度,
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全面考核公示无
异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级就读。
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
级,不跨学段跳级。跳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
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p>
第二十二条(重读
/
留级)
(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
年级需要重读的,
须由
家长在学年结束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
书面申请,
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可予以重读。
义务教
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
2
次。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1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
5
p>
门(免修科目不计)及
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
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
年级留级不超过
2
次。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
3
次。高三年级不予留
级。
第二十三条(免修)
学生学
业成绩特别优秀,
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
/p>
级的学习能力,
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同意并报
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可予以
单科免修。
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
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
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
6<
/p>
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
—
8
—
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
p>
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
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
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
< br>学生
身体康复后(须提供
6
个月
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
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
(一)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
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二)
初中
学生修业期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
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1
.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
p>
2
.语文、数学、外语
< br>3
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
平考试或学
年总评不合格在
2
门及以下。
(三)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
符合以下
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
给毕业证书:
1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
.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
(含补考)
;
3
.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
间累计满
6
周。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的“
上
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
素质纪实报告”
的要求确认学生是否达标
。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
、
军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
或合格,
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
题报告。
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
(公益劳动)
和农村社
会实践未能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