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doc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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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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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环球雅思留学)



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



教育机构报批



业务办理程序及说明






一、顺德区教育局咨询及办理处:



地址:


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4


楼教育局窗口)< /p>



电话:传真:



查询网站:



1


、顺德民办教育网→进入“办事指南”




2


、顺德区教育局政务网



→进入“办事指南”




业务联系人:王家伦



二、各镇(街道)教育局咨询及办理处:




参看各镇(街道)教育局指引,具体如下:



各镇(街道)教育局



“教育机构报批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大良街道教


育局



容桂街道教


育局



伦教街道教


育局



勒流街道教


育局



北滘镇教育




陈村镇教育




乐从镇教育




龙江镇教育




杏坛镇教育




均安镇教育




受理窗口



大良行政服


务中心


2



窗口



容桂教育局



伦教街道教


育局



勒流行政服


务中心



北滘镇教育


局综合股



陈村镇教育




乐从镇教育




龙江教育局



杏坛镇教育




均安镇教育







< /p>


县东路


16


号大良街

道行政服务中心



容桂街道青年路


3


号容桂街道教育局




伦教街道办事处


3


楼教育局



勒流建设西路


182




北滘镇职业技术学


校成教楼二楼综合



2



陈村镇政和路镇政


府办公楼


2


楼教 育




乐从镇新马路

< br>5



镇政府二楼教育局



龙江镇政府六楼教


育局



杏坛镇政府机关大


院镇教育局内



均安镇永安路


8



镇府大院


3


楼教育


< br>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主办人







查询网址



(各镇街教育信息网)


















































(一)开办及撤并公办中小学的申请、审批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受理和审批机关:


顺德区教育局




3


、申请审批程序:





1




(街道)


教育局提交


“学校开办或撤并”


的专项书面申请,


并经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2


)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或


撤并的书面批复。



3


、提交材料:





1


)学校开办或撤并的专项申请书


1


份。




2


)镇政府


(街道办)


同意开办或撤并的意见书


1


份(或在专项申请


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


、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5


、收费:




(二)民办中小学的申办、审批



1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


国家主席令第


80



)


及其实施条例





2


< p>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 br>令第


50


号)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009



11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4


《关于印发


<


顺德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


>


的通知》


(顺


教字


[2001]53


号)





5



《 顺德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顺教字


[200 0]52


号)




6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 准》


(建标


109-2008






2< /p>


、受理和审批机关:


顺德区教育局



3


、申办、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分为申请“筹建”和“开办”


(办学登记)两

< p>
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 br>(


1


)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提前向所在镇 (街道)


教育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通过“预审”加盖镇(街道)教育局公


章后,方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



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

< p>
20


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书面答复,


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


发给


“同意筹建”


的批复文件。


筹建的民办中小学,


自批准筹 建之日起,


应在


3


年内达到办学登记< /p>


的设置标准。


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


由原批准


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受理日期以出具《教育机构报批受理回执 》


之日起计。



3


)民办中小学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在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批准部

门申请开办(办学登记)





①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③有“同意筹建学校”的批复文件(直接申请办学登


记的除外)





④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⑤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以及环保、


卫生、消防安全设施;




⑦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⑧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 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⑩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




4



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 起


20


天内,


组织专家小组

< p>
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中小学进行评估审核。


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


记,发给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并予以公 告。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 不合格的,


申请人可在


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


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


3


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民办中小学


取得《办学 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br>4



开办条件:


详见

< p>
《顺德区中小学、


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 顺教字


[2000]52


号)以及《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


(建标


109-2008





5


、提交材料:



1


)办学申请书;


< p>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核准表》


(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


)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


)学校章程;




6


)学校发展规划;





7


)学校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8< /p>


)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 p>
9


)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0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1


)验资报告;




12


)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3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


住址及履历等


资格证明文件;





14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 托书;




15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 br>15



《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以上材料各 一份,


其中


《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


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




6


、年检或变更:


< br>民办中小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


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则依 法取消办学资格。学校变更开办人、变更


地址或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 续。



7


、办理时限:


申请筹建


20


个工作日、申请开办

20


个工作日



8


、收费:





(三)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



1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


国家主


席令第

< br>80



)


及其实施条例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009



11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3



《幼儿园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


1996


年第

25


号令)



< br>(


4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


1989


年第

4


号令)第十条、


第十一条)


;< /p>




5



《印发


〈顺德区举办幼


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的通知》


(顺教字


[2001]31


号)




2


、受理和审批机关:


各镇(街道)教育局



3


、申请、审批程序:




1


)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筹建 申请并提


交有关规划材料;





2


)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审核,发 给“同意筹建”文件;




(< /p>


3


)园舍建好后,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


开办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4


)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审核验收合格


后,



(街道)


教育局发出


“同意开办”


批复文件,


颁发


《办学


(园)


许可证》


。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4


、提交材料:



1


)办园申请书;


< p>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核准表》


(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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