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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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
教育机构报批
业务办理程序及说明
一、顺德区教育局咨询及办理处:
地址:
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4
楼教育局窗口)<
/p>
电话:传真:
查询网站:
1
、顺德民办教育网→进入“办事指南”
;
2
、顺德区教育局政务网
→进入“办事指南”
。
业务联系人:王家伦
二、各镇(街道)教育局咨询及办理处:
参看各镇(街道)教育局指引,具体如下:
各镇(街道)教育局
“教育机构报批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单
位
大良街道教
育局
容桂街道教
育局
伦教街道教
育局
勒流街道教
育局
北滘镇教育
局
陈村镇教育
局
乐从镇教育
局
龙江镇教育
局
杏坛镇教育
局
均安镇教育
局
受理窗口
大良行政服
务中心
2
号
窗口
容桂教育局
伦教街道教
育局
勒流行政服
务中心
北滘镇教育
局综合股
陈村镇教育
局
乐从镇教育
局
龙江教育局
杏坛镇教育
局
均安镇教育
局
地
址
<
/p>
县东路
16
号大良街
道行政服务中心
容桂街道青年路
3
号容桂街道教育局
内
伦教街道办事处
3
楼教育局
勒流建设西路
182
号
北滘镇职业技术学
校成教楼二楼综合
股
2
室
陈村镇政和路镇政
府办公楼
2
楼教
育
局
乐从镇新马路
< br>5
号
镇政府二楼教育局
龙江镇政府六楼教
育局
杏坛镇政府机关大
院镇教育局内
p>
均安镇永安路
8
号
镇府大院
3
楼教育
局
< br>
受
理
业
务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主办人
查询网址
(各镇街教育信息网)
(一)开办及撤并公办中小学的申请、审批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受理和审批机关:
p>
顺德区教育局
3
、申请审批程序:
(
1
)
镇
(街道)
教育局提交
“学校开办或撤并”
的专项书面申请,
并经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
2
)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或
撤并的书面批复。
3
、提交材料:
(
1
)学校开办或撤并的专项申请书
1
份。
(
2
)镇政府
(街道办)
同意开办或撤并的意见书
1
份(或在专项申请
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
4
、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5
、收费:
无
(二)民办中小学的申办、审批
1
、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
)
及其实施条例
;
(
2
)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 br>令第
50
号)
;
(
3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2009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
(
4
)
《关于印发
<
顺德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
>
的通知》
(顺
教字
[2001]53
号)
;
(
5
)
《
顺德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顺教字
[200
0]52
号)
;
(
6
)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
准》
(建标
109-2008
)
。
2<
/p>
、受理和审批机关:
顺德区教育局
3
、申办、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分为申请“筹建”和“开办”
(办学登记)两
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 br>(
1
)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提前向所在镇
(街道)
教育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通过“预审”加盖镇(街道)教育局公
章后,方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
2
)
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
20
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书面答复,
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
发给
“同意筹建”
p>
的批复文件。
筹建的民办中小学,
自批准筹
建之日起,
应在
3
年内达到办学登记<
/p>
的设置标准。
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
由原批准
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受理日期以出具《教育机构报批受理回执
》
之日起计。
(
3
)民办中小学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在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批准部
门申请开办(办学登记)
:
①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③有“同意筹建学校”的批复文件(直接申请办学登
记的除外)
;
④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⑤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以及环保、
卫生、消防安全设施;
⑦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⑧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
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⑩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
(
4
)
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
起
20
天内,
组织专家小组
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中小学进行评估审核。
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
记,发给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并予以公
告。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
不合格的,
申请人可在
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p>
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
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
3
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民办中小学
取得《办学
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br>4
、
开办条件:
详见
《顺德区中小学、
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
顺教字
[2000]52
号)以及《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
(建标
109-2008
)
。
5
、提交材料:
(
1
)办学申请书;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核准表》
(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
(
3
p>
)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
4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5
)学校章程;
(
6
)学校发展规划;
(
7
)学校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
8<
/p>
)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
9
)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
10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
11
)验资报告;
(
12
)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
13
)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
住址及履历等
p>
资格证明文件;
(
14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
托书;
(
15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
< br>15
)
《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
(以上材料各
一份,
其中
《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
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
。
6
、年检或变更:
< br>民办中小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
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则依
法取消办学资格。学校变更开办人、变更
地址或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
续。
7
、办理时限:
申请筹建
20
个工作日、申请开办
20
个工作日
8
、收费:
无
(三)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
1
、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
国家主
席令第
< br>80
号
)
及其实施条例
;
(
2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2009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
(
3
)
《幼儿园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
1996
年第
25
号令)
;
< br>(
4
)
《幼儿园管理条例》
p>
(国家教
1989
年第
4
号令)第十条、
第十一条)
;<
/p>
(
5
)
《印发
〈顺德区举办幼
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的通知》
(顺教字
[2001]31
号)
2
、受理和审批机关:
各镇(街道)教育局
3
、申请、审批程序:
(
1
)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筹建
申请并提
交有关规划材料;
(
2
)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审核,发
给“同意筹建”文件;
(<
/p>
3
)园舍建好后,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
开办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
4
)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审核验收合格
后,
镇
(街道)
教育局发出
“同意开办”
批复文件,
颁发
《办学
(园)
许可证》
。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4
、提交材料:
(
1
)办园申请书;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核准表》
(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