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选拔任用-冬至吃饺子的由来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原标题
: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p>
82
号
《江西
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通过
p>
,
现予公布
,
自<
/p>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15
年
11
月
20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依法处理学生人身
伤害事故
,
保护学生与学校得合法权益
,
维护正
常得教育教学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
,
结合本省实
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或者学校组
织得校外活动中
,
以及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得校舍、场地与其她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处理
,
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得活动、区域与设施内发生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得原则。学
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得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得领导
,
建
< br>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
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得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
依法做
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得督导
,
将学校安全工作列
入教育督导评估得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
居
)
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
,
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
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与知识得宣传
p>
,
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得报
道应当客观
、公正。
第五条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 br>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
指导
、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
标管理考评
。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就是依法设立得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得群众性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得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
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保<
/p>
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得监督管理
,
依法保
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得权益。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七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 br>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得共同责任。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得部署、
指导与检查
,
会同相关部
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
度与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
,
落实学校安
< br>全防范工作责任制与事故责任追究制
;
(
二
)
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
教育
,
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
,
组织、
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
训
;
(
三
)
定期组织对学校得校舍、
场地与其她公共设施
,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得学具、
教育教学与生
活设施、设备得安全检查
;
(
四
)
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得应急处置
;
(
五
)
指导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制度与措施
;
(
六
)
指导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指导与监督学
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
(
二
)
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得治安工作
,
在治安情况复杂得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
或者治安岗亭
,
安装监控设施
,
及时制止与依法
查处扰乱学校秩序、
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得违法犯罪行为
p>
;
(
三
)
指导与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
,
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督促学
p>
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
消除火灾隐患
;
(
四
)
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得交通安全管理
,
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
并
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
,
施划人行横道线
,
上学、放学时段
< br>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得交通秩序
;
(
五
)
加强对校车运
行情况得监督检查
,
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定期将
校车交通事故信息与驾驶人得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与教育主管部门
;
(
六
)
协助学校开展治安
、消防、禁毒与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学校卫生防疫与卫生保健工作得指导与检查
,
督促学校落实疾病
预防控制措施
;
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与其她教学生活环境得卫生
状况
;
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得指导与有关食品安全法
律、
法
规得宣传
,
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等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
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
及时制
止与查处下列行为
:
(
一
)
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
者项目得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
与学生安全得
;
(
二
)
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得
;
< br>(
三
)
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
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等不适宜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得
;
(
四
)
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堆放杂物
,
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
正常
通行得设施、设备得
;
(
五
)
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得
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
不及
时改
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得
;
(
六
)
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她影响
学校与学生安全得生产经营活动得
;
(
七
)
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
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
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
让措施得
;
在学校及其周边得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
立明显警示标志得
;
(
八
)
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危及学校与学生安全得行
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与本省规定得安全、卫生标准得校舍、场地
以及其她教
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
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
将校舍、场地以及其她教
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她用途得
,
不得影响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与危害学生人身安
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
常管理与教育教学活动
,
根据不同年龄学生得
< br>认知能力、心理与生理特点
,
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
(
一
)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得宣传教育
,
增强学生安全防范与依法维权得意识
;
(
二
)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p>
,
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得交通规则与行为规范
;
(
三
)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
帮助学生掌握基本
得消防安全知识
,
增强防火意识与逃生自
救能力
;
(
四
)
开展防溺水教育
,
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
(
五
)
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
/p>
,
传染病预防知识
,
防性侵、防拐卖知识与毒品危害知识
教育
,
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
,
掌握卫生保健知识
,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
(
六
)
开展网
络安全教育
,
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得能力
;
(
七
)
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
普及食
品安全知识
,
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
(
八
)
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得应急演练
,<
/p>
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与
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
(
一
)
建立以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得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
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
员具体负
责安全管理工作
;
(
二
)
建立传染病疫情
报告制度与卫生管理制度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
格得专职医务
(
保健
< br>)
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
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
(
三
)
建立食堂物资索证、
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
,
保证食品安全
< br>;
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得食品安全管理员
< br>,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
四
)
建立门
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
安排专人担任门卫与其
她保卫工
作
,
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
员与车辆得登记与管理
,
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
< br>,
防范与制止校
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
(
五
)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消防工作责任制
,
加强消防设施与器材得日常维护
,
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消防车通
道畅通
;
(
六
)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
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得购买、
保管、使用、登记
、注销等环节得管理
,
规范实验操作流程
,
定期对实验室得安全防范措施
进行检查
;
(
七
)
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
,
对学生请销假
进行登记
,
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
< br>得
,
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
(
八
)
有寄宿生得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
,
做好住校学生得生活管理与安全保
护工作
,
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得学生
,
应当告知其监
护人或者抚养人
;
(
九
)
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
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
(<
/p>
一
)
印发标准格式得入学须知
,
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得安全管理制度
与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得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得处理途径与程序
,<
/p>
并要求
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
(
二
)
寒暑假前
,
印发安全告知
单
,
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
(
三
)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与其她<
/p>
集体活动
,
应当与学生生理、
心理特点相适应
,
符合安全要求
< br>,
采取必要得安全防护措施
,
并
落实专人负责
;
(
四
)
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
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得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
发
现学生有身体与心理异常状况
,
及时救护、告知其
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
(
五
)
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与晚自习时
,
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与楼道上下顺序
,
p>
同时安排人员巡查
,
防止拥挤踩踏
;
在易发生拥挤得通道、
场所
< br>,
应当采取必要得防护措施
,
并
设置明显得警示标志
;
(
六
)
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她工作
得疾病得
,
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
得工
作岗位
;
(
七
)
学校选用产品与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
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
格证或者服务提供
者得资质证书
,
保证产品与服务可追溯
;
(
八
)<
/p>
建立安全工作台账
,
记录日常安全工作、
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
除等情况
;
(
九
)
< br>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突发事件时
,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
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
,
保护学生得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外
,
中小学校还应当
履行下列
职责
:
(
一
)
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
间
,
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
(
二
)
< br>在学生上学、
放学时段
,
应当组
织门卫与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
,
组织教职工
与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
(
三
)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得有
关规定
,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四
)
p>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
将学校规定得
学生到校与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
情况
,
以及学生身体与心理得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得信息
,
及
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
养人
;
(
五
)
建立健全与家
长得联系制度
,
建立家长委员会
,
p>
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
,
对涉及学生
人身安全得重要事项
,
征求家长委员会得意见<
/p>
;
(
六
)
重视学校留守儿童得安全管理工作
,
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
(
居
)
民委员会得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外
,
中等职业学校还
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
(
一
)
规范实习基地建设
p>
,
完善实习管理制度
,
配备责任心强、
熟悉安全生产常识得实习
指导教师
,
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有效得安全保障
;
(
二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为学生提供必要得实习
条件与安全得实习环境
;
(
三
)
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
保障协议或者安全保障条款
,
明确双
方
对学生安全保障得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外
,
高等学校还应当
履行下列
职责
:
(
一
)
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p>
,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得专门机构
,
按规定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br>,
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与干预机制
,
< br>对入校新生进行体
检与心理健康测试
;
< br>
(
二
)
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
,
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
全管理得能力
;
(
< br>三
)
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
议
,
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
障得责任与
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p>
(
一
)
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
,
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
保护
,
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
(
二
)
p>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得
,
< br>应当及时处理
;
(
三
)
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
,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
/p>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
,
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她人
身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
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得安全教育
,
落实安全保护
措施
,
保障未成
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得人身安全
,
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
具、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