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文件东政发{2010}10号
暂时的反义词是什么-实践的近义词
东
营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p>
东政发
{2010}10
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为有序稳妥地做好中心城工业
企业搬迁工作
,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
p>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紧紧
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
济区建设要求
,
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
,
以企业为实施主体
,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
化运作
,
加快推进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
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
调整优化
产
业布局
,
拓宽城市发展空间
,
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二
)
p>
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
,
合理布局。
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和搬迁企业用地需求
,
搬迁企业新
厂选址腾出地利用和企业现址转产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
p>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
业布局规划的要求提前搞好规划。东营经济技
术开发区一律不再新上化工项目
,
中心城及周边区域化工企业暂
停审批。
2.
产业升级
,
集聚发展。
通过搬迁或转产积极推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加
快技
术改造升级。
鼓励搬迁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联合重组
,
禁止异地低水平重复建设
,
推动搬迁企业向同类产业和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园区集中。
3.
突出
重点
,
分批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分期分批、一企一策
,
既全面安排、
整体推动
,
又集中力量、
突破重点
,
实现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一批、
转产一批、
关<
/p>
停一批。
4.
依法搬迁
,
依法推动。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严格依法行政
,
严格依
法依规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搬迁
或转产企业新建项目要符合各级产业政策
,
严格遵守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二、搬迁范围及搬迁方式
(
一
)
p>
搬迁范围。
中心城内
(
东到东八路
,
西到郝纯路
,
北到德州路
,
南到南外环
)
因污染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
(
二
p>
)
搬迁方式。
对需搬迁的企业自
2010
年起利用
3
年时
间
,
全面完成搬迁工
作。
根据不同情况
,
采取以下方式
:1.
需搬迁的化工企业原则上迁入东营港开发区
,
其他企业迁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胜利工业园区。
2.
对部
分基础条件好、具备转产能力的企业
,
经研究批准
,
可改变经营业态
,
就地转
产服务业。
3.
对没有环评、
安评等手续
,<
/p>
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企业
,
由环保等部
门提请
市或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4.
对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或拒不执
行搬迁任务的企业
,
依法予以关闭。
三、支持企业搬迁的相关政策措施
(
一
)
p>
财政税收支持。
1.
市、县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分别设立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
算安排
,
主要用于对搬迁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由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2.
对按要求实施搬迁、转产的企业
,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多渠道争取国债
资金和国家、
省级各类治污减排、
生态环保专项建设等补助资
金予以支持。
对符
合排污费使用规定的企业
,
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搬迁企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
工艺
的推广应用。
< br>3.
搬迁到东营港开发区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至
20
17
年底
,
缴纳税收的
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
,
按税收入库级次给予企业等额
补助支持。特殊情况下
,
可适当延长扶持期限。
搬迁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
起至
< br>2014
年底
,
缴纳税收的市级
以下地方留成部分
,
按税收入库级次给予企业等
额补助支持。
4.
对企业搬迁或转产中涉及的技术改造、
产品
结构调整、
节能节水和节能技
术产业化等项目
< br>,
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
二
)
土地收益支持。
1.
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企业
,
原厂址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性支出及
必需
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净收益
p>
,
全部等额补助支持企业
;
搬迁企业原厂址先行纳入政
府土地储备的
,
可提前支付部分补偿费用。
2.
搬迁到东营港开发区的化工企业
,
新厂址占用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
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净收益
,
全部等额补助支
持企业。搬迁到其他区域的
< br>,
给予一定扶持。
(
三
)
p>
住房建设支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由企
业迁入地县区政府、东营开
发区管委会或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
改造的有关政策
,
组织实施搬迁企业职工家庭安置住房建设。同
时
,
优先纳入市县经济适用房规划
和建
设。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
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用地
的出让净收
益优先用于安置住房建设。职工原有住房与安置住房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
p>
,
执行
国家规定的住房设计最低套型面积。
(
p>
四
)
行政事业收费支持。
< br>
1.
企业搬迁或转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费项目
,
在扣除上缴上级资金和成本性支出后
,
全部予以减
免。
2
.
对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
,
由供水、电
力、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变更至搬迁新址
,
不再收取费用。
(
五
)
p>
信贷资金支持。金融部门针对搬迁企业具体情况
,
< br>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
创新担保方式和信贷产品
,
对搬迁项目建设、
生产恢复等优先给予信贷资金
支持。
搬迁企业享受的财政税收支持、
土地收益支持和行政事业收费支持之和不得
大于搬迁过程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
在搬迁计划期内企业擅自在现址建设的项
目
不纳入企业搬迁补偿范围
,
不享受相
关扶持政策。
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
,
未按期
完成搬迁任务的
,
搬迁时不给予
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
一
)
p>
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有序稳妥推进
,<
/p>
市政
府成立东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
负责审批有关县区和东营经济
技术开发区制定的搬
迁工作计划和企业搬迁工作方案
,
研究制定搬迁政策
,
核定
扶持限额
,
研究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搬迁
的
日常调度、
指导、
协调及监督考核工作。
有关县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
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
p>
具体负责本辖区企业搬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