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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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
举办民办职业增讲学校的社会组织
,
应当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
,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
行为能力。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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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
当签订联
合办学协议
,
明确办学各自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算内容
,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学校开办资金的
,
应当明确各自计
入开办资全的出实数方式以及相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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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
、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一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市人力资原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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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
资产
应不低于
300
万元,
(不含征地建设
费用)
。流动资金不少于
100
万。举
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其中,举办
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
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
设
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
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
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
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应屋及
知识产权等所有办
学投入,及时过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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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应有
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
少
3
年。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
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
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
保、劳保、安全、抗震、
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
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
应不低于
800
平方。
教学用
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
2/3
,且同
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
3
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
少于
6.5
平方米。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
70
周岁。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
< br>(技能等级)
,有
2
年以上职业
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熟悉国家职业
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p>
5
、
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学
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
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
以上专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有
2
年以
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专职教学
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原则上应当高于学校所开设培
训项目的最高等级或具有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技能等
级)
p>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
应当具
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
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
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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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
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
,每个培
训职业或技能至少配备
1
< br>名以上理论教师和
1
名以上实习指导教
< br>师。
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
关专业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职业
(工种)
三级以上职业资格
(技
能等级)
< br>。
专业教师的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
,
原则上应当高于其所
执教的职业
(工种)
等级或具有本职业
(工种)
最
高职业资格
(技
能等级)
。
7
、
民办联业训学校应
至少设置
2
个以上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并具有与培训职业、技能相对
应的教学(培训)计划、
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
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台国家职业标准。
8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①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