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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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
京
教策
(2005)8
号
p>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
标准的通知
2005-12-29
京教策
〔
2005
〕
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
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
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京发
[2004]13
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
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
2006
年
< br>3
月
1
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
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京政文教
[1988]49
号)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
细则和办法
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总则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
(一)选址和选项
(二)建筑设施和设备
(三)人员配备
独立设置的高中
每年级
8
-
12
班,合计
24
-
36
班
≤45
人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1.
学校占地面积
本市的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
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设置具
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
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
合理规
划配置。
(
1
)本《
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确
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
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
2
)改建
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3
)城市
二环线以内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
4
)中心
城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
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
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
5
p>
)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
地
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
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风雨
操场(体育馆)等建筑
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
200
米(或
p>
300
米、
400
米)环形跑道和
100
米直跑道用地,
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
(
6
)不同
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
2-
表
< br>6
:
(表
2
)独
立设置的小学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12
班
18
班
24
班
中心
城学校面积(
m2
)
─
14500
17300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
m2
)
15500
18900
22700
注:中心地区不宜设置
12
班规模学校
p>
(表
3
)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
/p>
学校规模
18
班
24
班
30
班
中心
城学校面积(
m2
)
15400
22000
24300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
m2
)
18900
26500
30000
(表
4<
/p>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18
班
27
班
36
班
中心
城学校面积(
m2
)
15000
22400
34000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
m2
)
18900
26800
40000
(表<
/p>
5
)完全中学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24
班
30
班
36
班
中心
城学校面积(
m2
)
22000
24500
34500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
m2
)
26500
30000
41000
(表
6<
/p>
)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24
班
30
班
36
班
2.
校区规划与设计
中心城学校面积(
m2
)
22000
31700
34600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
m2
)
p>
26500
36600
41000
< br>(
1
)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
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
起来,符合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
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
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
中的远郊区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
环境,形成校
园文化特色。
< br>(
2
)校区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
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
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有关建筑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3
)校区
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
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
4
p>
)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
条
件。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
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同时
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
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
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
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
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1.
教学建筑指标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小学)
、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
信息技术教室、心理
咨询室等。
城市中心区学校在配置教学建筑设施时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相应条件的,其专用教室
总面积标准可做相应适当减扣。
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
7-<
/p>
表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