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信息(电子版)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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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1日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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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发(作者: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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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红本?






租赁合同:官称房屋租赁凭证,小名红本!目前作为入学必备材料之一的租
赁凭 证,还可以有额外的加分哦!但是租赁信息是不加分的!



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窗口收件——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发放租
赁凭证

所需材料

一、出租方(房东)

1、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到辖区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 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
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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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 建筑许可证》、《规划许
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
无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的,提供辖区街道办或居委会证明。

5、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方为个人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 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 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须载
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单位 无法提供法定产权证明原件的,可以在复印件上盖单位行政公章,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说明,并作出 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二、承租方(租客)

1、社区登记,即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记
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 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
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PS:办理租赁信息不需要3,但另需填写提交《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三、房屋租赁管理所

收到相关资料和合同时,由经办人员即时开具〈收件回执〉,并将尽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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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情况符合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文 件资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什么是蓝本?

租赁信息:2016年三月份出生的蓝本!当你所租住的房屋无 法办理红本时,比
如农民房、小产权房,它就可以帮到你的了!不过蓝本是不加分的(>﹏<。)~

办理流程及资料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办结归档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 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
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租
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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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审核 受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深圳市房屋租赁信 息申请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需 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三、核准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将有关材料录入计算机
系统。将系统自 动生成的租赁信息编号标注在存档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打
印《房屋租赁信息》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专用章,经办人和审批人须在申请表
上签章。

(2)经审查不符合办理房屋 租赁信息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房屋租赁信
息回复》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四、办结归档

审批通过后,打印《房屋租赁信息》交出租人、承租人各一份,将租赁当 事
人提交的申请表、材料等于《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一并存档,《房屋租赁信
息》如有遗失 可带上身份证或公司证件,到租赁所办理补发。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 ,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
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 登记电脑查询
资料的。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3)属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上级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

(4)唯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
合作建房协议书;

(5)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权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红线 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
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 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
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 脑查询资料(须
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
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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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5、其他资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申请资料比对

1、受理部门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比对,材料符合要求
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2、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不起材料的全部内容,对材
料要 求不合格的,不予以办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1)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
组起时间;

(6)已经办理登记的房屋转租;

(7)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8)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掀起拆迁的;

(9)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10)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 ,合同期未届满且依法解除,当事人又提请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依法转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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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信息》所需材料:
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并 签字。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
办理房地产权 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
查询资料的。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3)属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 所有单位的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
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须提供土地使用
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5)尚 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登记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
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
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 案回执)、市、区房地产
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有效)。
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若无法提供原件的,自然人作出与原件
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单位无法提供原件的, 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1)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 份证号)、居住证、
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 须有居留
许可或入境签证)等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 br>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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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 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
证和认证(原件)。
其他类:1、授权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 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
件);若无法提供 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 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
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 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
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共有房产出租的,共有人无
法亲自办理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受委托的共有人还须持有 同意出租证明(原件)。
2、同意出租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经得其他共有人书
面同意。
出租屋编码卡:由出租方提供,查验原件。
《房屋租赁信息》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其他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出租屋编码卡;
《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2、不予批准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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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
已经办理转租登记的房屋转租;
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的,合同期未届满且未依法解除,当事人又提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的( 依法转租除外);
其他用途房屋改变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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