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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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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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花开花谢txt)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以下简称劳动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
等相关法律之规
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
【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 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不属于本解释所称 的用人单位,
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 于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
第二条、第
三条、第四条
)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 属于劳
动争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 、工伤、失业和
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
工伤、< br>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
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 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
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
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申请解决。


(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二、
【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 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
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 议,
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用人单位借用 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
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
第五条
【发包后的主体界 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
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 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
最近上一层转包、
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 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
实施条例第四条
)

三、
【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
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 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第七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内退人 员,
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
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已
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
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

第八条【外国人及 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
就业证》
的外国人 、
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按劳动
关系处理。< br>(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八条)
第九条
【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台港澳地区企 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
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
关系处理。
(
劳动法第十五条
)

四、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
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 证责任;
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
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
班的事实负举证 责任。
(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 第六条
)

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 证责任。劳动者有证
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br>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
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 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
)

五、
【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 间】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
议,
当事人在调解仲 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
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
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 法律法规执行。
(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法定期限 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
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开庭审理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
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
仲裁裁决 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第十五条
【 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
决定或仲 裁裁决,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案件正在排期的;



(

)
移送管辖的;



(

)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

)
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

)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

)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

)
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
知书》
及 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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