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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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31日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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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教育〔
2018
〕
2953
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
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 br>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印发
<
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的通知》
(京财教育
〔
2018
〕
2950
号)
,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成果,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
助资金
(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
)
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
教育事业发展(学前 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
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
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幼儿 园应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
幼儿园(包括中 小学附设幼儿班、幼儿园;幼儿园或事业单
位附设普惠性社区办园点)
;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 质为非
营利性;幼儿园不得设立多种保教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
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 收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及其认定、质量督导
评估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五条
对普 惠性幼儿园按照
1000
元
/
生
.
月给予生均定
额 补助,每年按
12
个月计发,
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
。已
纳入各级财 政预算保障的幼儿园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六条
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 招生年龄满
3
岁的在园
儿童数核定。毕业班儿童离园后次月不再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学期新招儿童从当年
9
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通过北京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
“
学前管理系统
”
)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
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核实在园儿童信息,确保学前管理
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八条
区教委可采取按月、按季或 按年的方式拨付幼
儿园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
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普惠性
幼儿园用于人员 经费支出比例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
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70%
。
人员经费支
出包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职
工福利费等 支出。普惠性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幼儿园教
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日常运行支出以外的 房
租、一次性大型设备购置更新和大型园舍修缮的具体支持政
策由各区财政局、区教委结合实际 研究落实。
第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对在岗保教人员发放长期从教
津贴,所需经费由幼儿园使用市级生均定额补助解决。各区
根据不同岗位分层建立补助发放标准,津贴发 放要综合考虑
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和社保缴纳、办
园质量等集体条件。有 条件的区可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制定区
级长期从教补助办法,鼓励幼儿园保教工作者长期从事儿童
保育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质量严重下滑或违反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等行为的,由区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
3
个月。在整改期
间,
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
经整改合格 的,
恢复发放生均定
额补助。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 北京市幼儿园质量督导评估
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
改期限最 长为
1
年。
在整改期间,
按
85%
额度发放生均定额
补助
,
经整改合格的,恢复
100%
补助额度。
第三章
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十三条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通过租赁场地新
举办普惠性 幼儿园(包括举办
分址分部
)给予租金补助。
补
助标准不高于
5元
/
平方米
.
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的据实补助
。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的,按照租赁
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
第十四条
一期、
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租赁场
地举办普惠 性公办园的
25
个试点继续按原政策享受市级补
助。其他存量幼儿园租金补助政策由各 区结合实际研究制
定。
第十五条
租金补助面积按照租赁合同中用 于幼儿园办
园场所的建筑面积和室外场地面积核算,最高不超过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国 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幼儿园建
设标准》(建标〔
2016
〕246
号)规定的全日制幼儿园各类
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和室外人均游戏场地面积指标
:
1.
楼房:
6
个班
12.18
平方米
-14.80
平方米;
9
个班
11.65
平方米
-14. 22
平方米;
12
个班
11.12
平方米
-13.63平方米。
2.
平房:
3
个班
8.44
平方米
-11.20
平方米;
6
个班
10.44
平方米
- 12.69
平方米。
3.
室外地面人均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低于
4
平方米。
第十六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各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
儿园布局规划,达到普 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租赁场地价格
需经具备资质的
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享受租金补
助政策的幼儿园应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长期租赁意
向性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租 赁合同。公办幼儿园
(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租赁办园场地)结合办园需要和租期年
限采取趸交方式 支付租金的可按照趸交租金金额给予补助,
其他幼儿园原则上按年拨付租金。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
1.
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房屋
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