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政策汇编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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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12〕
14
号)……………………………………………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12< br>〕
39
号)……………………………………………
4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
〕
24
号)……………………………………………
6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6
〕< br>27
号)……………………………………………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
2011
〕
38
号)…………………………………………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
2011
〕
59
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 4
〕
9
号)…………………………………………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
35
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发〔
201 4
〕
37
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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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14
〕
51
号)…………………………… ……………
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
推 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 5
〕
42
号)…………………………………………
27
部门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
1999
〕
222
号)……………………………………
32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9
〕
101
号)……………………………………
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
117
号)……………………………………
4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14
〕
11
号)……………………………………
69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商务部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
2015
〕
5
号)…………………………………………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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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
用地政策的意见
(国土资规〔
20 15
〕
10
号)………………………………………
83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
〕
11
号)………………………………………
89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
2010< br>〕
87
号)……………………………………………
90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教〔
2014< br>〕
56
号)……………………………………………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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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文件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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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12
〕
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 就业、
促进经济增长、
科技创新与社会
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
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 发
展,
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国
内 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
当前,
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
成本上升、
融 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
必须引起高度
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
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
规划建设小企业创
业基地、
科技孵 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
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
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
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
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 供
生产经营场地。
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
业,符合条件的,给 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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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
实办法,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
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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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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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
2012
〕
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流通产业取得长足发展,
交易规模持续
扩大,基础设施显著改善 ,
新型业态不断涌现,
现代流通方式加
快发展,
流通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 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
但
总的看,
我国流通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
网络 布局不合理,
城乡发展不均衡,集中度偏低,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程度不
高,
效率 低、成本高问题日益突出。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加快推进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现 提出如下意见:
......
三、支持政策
(十二)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
按 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
划 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
鼓励利用旧厂房、
闲置仓库等建
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 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
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 流通业
用地,
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
式为原 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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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
制定政府鼓
励的流通设施目录,
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
依法加强
流 通业用地管理,
禁止以物流中心、
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
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br>
......
各地要将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作为调结构、< br>转方式、
惠民
生的重要抓手,
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
保障流通产业 改革发
展所需资金,促进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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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国发〔
2013
〕
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
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七、完善支持政策
(六)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
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
在土地规划、
计划安排时予以适
度倾斜,
不涉及转用的,
可不占用土 地年度计划指标。
探索采用
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
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
光
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
可采
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
按照职责分工抓 紧制定相关
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
税收、
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
套 政策,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
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 管理,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落
实政策,
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 发展。
健全行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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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业 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产业服务,
建
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
引导 产业健康发展。
2013
年
7
月
15
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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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2016
〕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贸是国 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推动力量。
当前,
外贸
形势复杂严峻,
不确定不稳 定因素增多,
下行压力不断加大。
促
进外贸回稳向好,
对经济平稳运行和升级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
此,提出以下意见:
......
六、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
综合运用财政、土地、
金融政策,
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
区转移。
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 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
优先纳
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
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腾退用地经
批准可转变为商业、
旅游、
养老等用途。
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 br>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各省(区、
市)
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 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
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转移到中 西部地区的加工
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抓紧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落 实工作。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
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 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
各地区、各部门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更加重视外贸工作,
加
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早部署、早落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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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提 高政策的精准度,借鉴有益经验做法,
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区实际,
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
各部门
要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要多措并举,
促进外贸创
新发展,
千方百计稳增长,
坚定不移调结构,
努力实现外贸回稳
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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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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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
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
2011
〕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br>《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的通知》
(国发〔
2009
〕
8
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 提出以下意见:
......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
配送中 心、
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
施占地面积大、
资金投入多、
投资回 收期长,
要在加强和改善管
理、
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 度。
科学制定
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对纳入规
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
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
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
筹安排,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可在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
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依法采
取招标、
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
仓库 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
涉及原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
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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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 政
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 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
抓紧
细化政策措施,
认真组织 贯彻实施,
切实规范物流服务,
提升物
流业经营水平。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
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为物流 业
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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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
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
2011
〕
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
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 br>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
切实
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 见:
......
(十一)保障合理 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优先保障土地供 应。
对于政府投资
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可 按作
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
建设作为重要的 民生工程加以推进,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
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 长负责制,切实
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
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
的协调 和服务作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要会同公安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和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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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参考
加强督查和指导,
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
大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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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范文范例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
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
积极有序推进
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
见。
......
四、保障措施
(三)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按土地使用标
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改造利用老厂 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
的服务业,
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经批准可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
设用地计划指标时,< br>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
向搬迁
企业承接地倾斜。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 搬迁,
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
地方政府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
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 一年度
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
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
业遗产被认定为 文物的老工业区,
所在市辖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
增建设用地的,
所在省级、
市 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将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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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参考
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艰巨,
责任重大。
各有关地
区和部 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
结合实际,
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确
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 实处,见到实效。
WORD
格式整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3
月
3
日
范文范例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
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
展规划(
2012
—
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2
〕
22
号),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促进汽
车产业转型升 级,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五)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
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 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
建设充电设施的,
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 土地使用权及用
途不变。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
用地,
其用途按城 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
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可将建设 要求列入供地条件,
底
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
施的,
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
使用土地的产 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
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
确需改变用途 的,
应依法办理规
划和用地手续。
WORD
格式整理
范文范例参考
......
(二十八)
加 强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
各有关地方政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主要负责同 志牵头、
各职能部门参
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
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
要加强指标考核,
建立以实际
运营车辆和便 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明确工作要求
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14
日
WORD
格式整理
范文范例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
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发〔
2014
〕
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的意见》(国发〔
201 3
〕
33
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
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 路建设,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
支持铁路建设与 新型城镇化相结合。
按照新型城镇化
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
坚持
“多式衔
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场及毗
邻地区特 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通过市场方式供应
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 土地,
促进铁路站场及
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
交通设施无缝衔接、
地上地下 空间充分
利用、
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
形成铁路建
设和 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
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
持续发展。
(二)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
府要遵 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
坚持依法行政,
完善土地综合开发
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 公平公开、
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政府
WORD
格式整理
范文范例参考
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统筹铁路站 场
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
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
通
过综合开发 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
引导市场主体实施
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 br>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三)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 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
转让、
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 br>现有建设用地,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
施土地综合开发,
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
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 资金筹集能力和
收益水平。
二、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
(四)
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地方政
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
统筹编制既 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
区相关规划,
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
完善交通组织、
用地布
局和设施条件,
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指导站场改建 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
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
统筹开发建设,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一体化。
(五)
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 支持。支持铁路
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
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
依法取得政府
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
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
开发。
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
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
分拆等提供 服务。
政府供应既有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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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站场综合 开发范围内的用地,
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
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br>
(六)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
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
《划拨用
地目录》
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国家授权经
营的土地,
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 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
(入股)
、
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 间转让。
(七)
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 路用地
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可兼容一定
比例其 他功能,
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设立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 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
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
手续。
三、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八)
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
建铁路建设项目 的投资主管部门、
机构应与沿线地方政府按照一
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 ,协商确定铁路
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
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
目与对 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
(九)
合理确定 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地方政府应按
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
综合 考虑建设用
地供给能力、
市场容纳能力、
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
依据< br>
WORD
格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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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镇规划,< br>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
扣除站场用地后,
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 单个
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
50
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
不超过< br>100
公顷。
(十)
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 开发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
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
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
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
站场建设与土地综 合开发的规划管理,
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
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同步组织开展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
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
建设时序 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
公共交通、
出
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 ,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方便
乘客出行和换乘。
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 br>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
得供应。
(十一)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 建铁路站场
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
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60
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
时,
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
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
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 br>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
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
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 的,
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
WORD
格式整理
范文范例参考
式 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
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 br>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
体取得的,
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
土地由 其他市
场主体取得的,
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
路建设与土地综 合开发相关事宜,
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
序进行。
四、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
(十二)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 关规划管理。
地方政府应在编
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
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 站场毗
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
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
发相关规划。< br>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
应按程序报批。
严格
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
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
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
供应,
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
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
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
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
核发划拨决
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四)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
铁路建设项目配
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经省级人民政府
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十五)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
与其他交通运 输方式接驳、
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站场设施功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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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
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五、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
( 十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
的综合开发用地前,
市、
县国 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
置、
规模、
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 等向国土资
源部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七)严格 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协
议,
明确约定铁路站场、
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取得综合 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
线路工程
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
(十八)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
土地综 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项目资
本金、
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 准、
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管理工作。
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 守房地产开
发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
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 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是加快铁
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
是促 进新型城镇化发
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
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
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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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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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14
〕
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国内贸易稳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
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不断增强。
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
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
加快发展内贸流通,
对 于引导
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具
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批 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
(四)
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加快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
推动专业化提升 和精细化改进,
拓展商品展示、
研发设计、
品牌
孵化、回收处理等功能,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制订全国公益性批
发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
加 快形成不同层级、布
局合理、
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
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 br>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
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
场。
支持全国农 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
完善产销衔接体
系。
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
产税政策。
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
政府收 回原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
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 路、
停车位、
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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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
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
切实解 决城市物流
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
(十四)加快推进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 照
分工要求,
切实负起责任,
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
案,
明确时限要求,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
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实际,
统筹协调,
落实责任,
出台有针对性的
配套措施,加大保障力度,形成政策合 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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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br>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5
〕
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的指导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是转变政府
职能、激发市场 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
围绕
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能源、交通运 输、水利、环境
保护、
农业、
林业、
科技、
保障性安居工程、
医疗、
卫生、
养老、
教育、
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广泛采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
战略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 务的要
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
流程,加强监管,多措并 举,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
加大支持力度,
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
通过资本市场和
开发性、
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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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
运营管理,
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供给能力与效率。
各地区、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 职责,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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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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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
公共服务
“双
引擎”
,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在改善民
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 br>现就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大
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Pu blic-PrivatePartnership
,
PPP
)
模式,提出以 下意见:
......
( 二十)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
障项目建设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项目,
可按划拨方式供
地,
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成的项目经依法 批准可以抵
押,
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
待合同经营期满后,
连同公共设施一< br>并移交政府;
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
应 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的项目,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
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
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 得
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以市、
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
制定作价出
资 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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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事关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br>各地区、
各部
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把思想< br>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 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
财政部要强化统筹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 br>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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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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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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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
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
1999
〕
222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国土)
管理局
(厅)
,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
一些地方土 地管理部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完
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开展了国有土地租赁试点 ,
取得了一定的
经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
简称
《条例》
)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
种方式。
为 贯彻实施
《条例》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
现将
《规
范国 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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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
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
用范 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
由使
用者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
地租赁合同,
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 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的一种形式,
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 地出
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
法律规定可以划 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
不
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
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
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
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
租赁
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 产开发用地,
无论是利
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
都必须实行出让,< br>不
实行租赁。
二、
国有土地租赁,
可以采用招标、
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
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
租国有土 地的租金,
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
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协议出租 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社会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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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承租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 ,
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
价折算;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
拆迁等 土地费用
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
采用长期租
赁的,
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租金支付时间、
租
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
国有土 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
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
应实行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 筑物、
构筑物
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
应实行长期租赁,
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
合同约定,
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
让最高年期。
五、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
应当由市、
县土
地行政主 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 范围、面积、用途、租
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土地租金 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
务等。
六、
国有土地租赁,
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
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 建设后,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 br>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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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 第三人的,
承租土地使用权
仍由原承租人持有,
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
第三
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
租赁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
转给第三人,
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
租赁合同经更名后
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依法抵押的,
承租土地使用 权可
随之抵押,
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
及租期估价,抵押 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
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租 赁土地在办理出让
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 的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租赁
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
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 满,
承租人可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应予以批 准。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
续期但未获批准的,
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
并可
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 约定开发建设、
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转让、
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 金的,
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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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 金的征收
工作,
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
收取的土地租金
应当 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按规定纳入当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专 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 范围
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的,
暂按已有规定
及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的约定执行,
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
本《意见》下发后实 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
规范办理。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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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
2009
〕
101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监察厅
(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国土 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 在的突出问题,
为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增长、
扩内需、
促进经济平稳较 快
发展的重大决策,
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
现就进一
步完善工业 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
对产业政策、
环保标准、
产业布局结
构和生产 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工 业用地的特点,
合理选择出让方
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 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凡属于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 ,
政府收回、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
必须采取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
国家产业政策、
土地供应政策、
本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目
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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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
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
经 批准的出让
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土地出让
计 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
特别是建
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
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
规模,
各地要大力推进 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加快制定工业用地
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
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
用年 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
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 有使用意向,
所承诺支付的
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
市、
县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
应依据供地政策、
土地用途、
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
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br>对具有综合目标或
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仅有少数单 位
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
可以采取招标方式,
按照综
合条件最佳 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
采取
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 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上述方
式出让工业用地的,
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在签定 出让合同前必须
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
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
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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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
市、
县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
(中标
人) ,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自出让合同签 订之日起两年内,
办理完供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
宅等经营性用途的,
一律收 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
各地要规范执行
《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严格落 实工业用
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
工业用地,方 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土资
发〔
2006
〕
1 14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
经济形势 发生变化、
企业转型等
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可以采取
协议方式。
(二)
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需要搬迁的工业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
经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并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出让
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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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
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三)
采矿、
采石、
采砂、
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鼓励采 取租赁,
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
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 合探矿权、
采矿权出让年限,
灵活
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三、
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
加强合同履约
管理
< br>(一)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
建
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土地,
督
促用地者按期开工建设。
受让人因 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
竣工
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 让人同意,项目
开竣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
受 让人在符合规划、
不改变土
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
经核准,
不再增收 土地价款;
需
要改变土地用途的,
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
签订出让合同,
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
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 期土地
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出让合同或法律、
法规、
行
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
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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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一)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
《物权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发〔
2006
〕
31
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 牌
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
〕
78
号)等法 律
政策,
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
积极研究解决本
地区工业用 地出让中的新情况、
新问题,
及时总结推广工业用地
出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加大政策指导力度。
省级监察机关要
把对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
定期
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二)
各级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
责,
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和转 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于应当
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 br>让工业用地的;
对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
工业用地的;
对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
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
途的;
对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 用地的;
对不按规定及时
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
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 让
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特
别对领导干 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的,
要坚决予以查处。
对 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
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要实行问责。
对于一 些地
方以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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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参考
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
处理。
地方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
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本《通 知》要求,密切配合,
认真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工作,
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监察
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
1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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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 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
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指导各地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根据
《土地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r>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
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 0
〕
4
号)等法律政策规定,
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
(试行),现
予印发,自
2010
年
9
月
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
2011
年
3
月
31< br>日前将
2011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
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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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
行)
2010
年
8
月
8
日发布
2010
年
9
月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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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科学安< br>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根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相关文件、
表
格的示范文本。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归口。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起草,< br>参加起草单
位有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山东省国
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窦敬丽、雷爱先、王卫真、
纪成旺、张尚斌、王宏胜、燕新 程、黄强、黄茂军、张孝成、曹
蕾、张燕岭、弓梅、罗婷文、沈利强、刘祥元、申亮。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薇、王黎明、
王震雪、
王小雨、
卢静、
刘彦、
任杰、
朱正妹、
冷宏志、
陈国庆、
严金明、严政、罗 岱、姜安源、祝军、胡振瑞、秦文龙、黄建、
董光明、蓝天宇。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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