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的概念、类型及其特殊儿童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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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的概念、类型及其特殊儿童的教育
一、特殊儿童概念
(1
)广义的理解,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
童。
这些差异可表现在智力、
感官、
情绪、
肢体、
行为或言语等方面,
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
的儿童,
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
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智力
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
、肢体残疾及其他
健康损害、言语障碍、行为异常、
学习障碍等类型。
(
2
)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
童。又称“缺陷
儿童”
、
“障碍儿童”
。包括智力残疾
、听力残疾、视
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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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
残疾儿童有
11
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
8
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
行教育和
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
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
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二、类型:
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
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类型。
三、特殊儿童的教育过程
特殊儿童的教育应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
既要注意发展其正常
器官的代偿能力,
又要尽力弥补其先天
不足,
教育活动的进度可适当
放慢。生活与教育过程中,
对特殊儿童应有很大的耐心,要及时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