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讲_破产债权申报的确认、债权人会议(类比“股东大会”学习)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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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7日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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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发(作者:小书屋)




第八章


+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四节




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确认




1.


管理人造册登记(


2020


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 法第


57


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 人的姓名、单位、


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


债权申报登记册




【提示】


不允许管理人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 记册。



2017,2016


案例分析 题)



2.


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编制债 权表并提交核查(


2020


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


57

< p>
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


数额、


担保财产、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


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


债权表


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


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 /p>


3.


债权核查的判断原则(


2020


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恶意通


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 当依法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


向作


出该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4.


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认




1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编制的< /p>


债权表


,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2


)经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列入


债权确认表


中。



3


)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 权是否列入债权确认表内。




4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但允许 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即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


力,不影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 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5.


债 权确认诉讼(


2020


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


人仍然不服的,


或者管理人不予解 释或调整的,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


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 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债权债务关系。



6.


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地位(

< br>2020


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br>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 /p>


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 异议的,应将债务


人列为被告。



对同 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提示】另案起诉的诉讼地位,但遗憾的是关于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仍没有明确。

< br>





1





第八章


+


企 业破产法律制度



【例题·


2018< /p>


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特定主


体核查。该特定主体是(






)。



A.


债权人委员会





B.


债权人会议主席



C.


人民法院





D.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答案】


D



【解析】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回顾与总结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类比“股东大会”学习)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我国债权人会议采用“申报制”,即以破产债权人形式上申 报债权为标志。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有权参加对其债权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于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 决权。



2016BQ4


< p>


2.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 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破产法关于通过 和解协议、通


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提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 表决权。



4.


债权人知情权(


2020


新增,破产司法解释三)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 等参与


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5

< p>
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 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



5.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


权人会议主 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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